私募基金违法处罚的原因有哪些?

2024-05-08 06:44

1. 私募基金违法处罚的原因有哪些?

一
、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1、非法集资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取得相关经营牌照擅自开展业务、将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其他行为拒不返回或无法返还集资款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2、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除了单位行为外,单位内部的员工的个人行为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3、承诺保本保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等产品文件中以及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时均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也不得作出类似承诺。
4、基金财产不独立问题,侵害投资者利益
基金财产独立要求基金管理人不能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混同,要为不同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分别记账,独立核算。
5、虚构投资项目,骗取投资者资金
证监会打击为“保壳”虚构投资项目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过程中,要求基金管理人填写基金投资的具体公司,并且备案完成后的基金的投资方向应当与备案时填写一致。
二、
一般性违规问题
1、公开募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令禁止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7月15日开始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又进一步规定了不得在未设置指定对象的私募机构网站、微信朋友圈、讲座、报告会等中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2、基金运营不符合合同约定
主要包括托管财产、投资方向、费用列支、信息披露四个方面。
3、从业人员无资格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4、其他不规范问题
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私募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一旦发生变更,应及时在协会系统中提交变更信息。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情况进行定期披露。
5、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不健全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并完善符合协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包括: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制度等。
6、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及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不到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制度,向投资者推荐符合其风险评估能力的产品。

私募基金违法处罚的原因有哪些?

2. 私募基金产品违法违规的行为有哪些

私募基金产品违法违规的行为:
1、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2、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一、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吗
私募基金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私募基金的规模较小,受到的限制也很多,其赢利方式并不在于管理规模的大小,而在于投资回报。
二、股权投资骗局应该如何判断
股权投资骗局应该这样判断:
1、投资主体不具体:私募股权投资只能面向特定对象,但数量有限股份公司股权基金不超过200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不得超过50人,向公众吸收资金,即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通常涉及大量的人涉嫌非法集资;
2、私募股权公开吸引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通常由基金经理私下与投资者协商;
3、承诺回报快: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长期持有公司的股票或长期投资公司,属于长期投资方式,非法集资一般承诺投资期限短,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或两年承诺回报,即投资时间短,回报快;
4、承诺回报高: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利等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或给予固定回报;
5、虚构项目:涉及非法集资的项目经理虚构项目,从事庞氏骗局和自筹,或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明股实债。
三、如何认定抽逃资金行为
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 哪些行为属于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1、登记备案信息失真。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2、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3、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一、违法问题之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本来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融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其运作应符合法律程序,否则,即为非法私募。非法私募轻则违法赔偿重则刑事犯罪,典型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类非法集资犯罪。
私募与非法集资在现实中由于界限模糊,往往容易造成错误认识,进而使得原本进行私募的募集者变成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尽管如此,但二者并非不可区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二者进行识别。
1、是否公开募集。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一样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有可能触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2、是否注册备案。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并进行注册备案,是其合法的关键因素之一。
概括言之,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有如下特征:募集方式一般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引诱投资人;募集对象一般为社会公众;一般不设最低投资门槛,或者门槛很低;投资人数没有上限,多多益善;一般没有投资风险提示,许诺保本高收益。
二、违法问题之预防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该通告由证监会私募部、投保局、稽查局、打非局会签,经证监会批准与北京局共同发布,虽然标题被冠为在北京市开展打击非法私募的活动,但由于是证监会批准、基金业协会下发,实则是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私募的专项活动。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哪些行为属于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4. 私募基金产品违法违规的行为有哪些?

1、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和推介 私募基金 产品 。 部分私募机构主要是通过公司网站、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私募机构的公司网站未设定特定对象的确定程序,非特定对象均可点击阅读私募机构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其中,有部分私募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平台合作,缺乏必要的管理,通过网站公开宣传推介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甚至根本不存在,而且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是虚假的,涉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推介。广东局调查的6起案件中,3家私募机构存在通过网站向不特定对象推介宣传私募基金产品的违规行为,如私募机构青原投资、云系投资、广东某汇都存在这种情况。其中,对青原投资和云系投资已作出 行政处罚 ,广东某汇的违规事项正在调查中。 2、 私募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 部分私募机构未按规定对私募基金产品办理登记备案以规避监管,私募机构经常设立以投资为目的 有限合伙企业 ,由私募机构担任普通 合伙人 ,向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这种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上属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但私募机构经常不将这种产品办理备案。 3、私募机构募集时未对投资者进行有效风险测评,并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部分私募机构利用未备案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以少于100万元的标准向单个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规避监管,违反合格投资者100万元门槛的规定。同时市场上也存在部分私募机构通过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具体方式为私募机构先找关联公司及个人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基金单个投资者投资门槛要求,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另外,将私募产品转让给不特定数量的个人投资者,可能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涉嫌构成非法集资。在广东局调查的6起案件中, 2家存在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1家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如青原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并负责管理的有限合伙型基金浩源泰兴,向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个投资者募集资金少于100万;中某创投管理的有限合伙型基金“ 广州 萌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17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个投资者募集资金少于100万。对于上述2起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广东局已对青原投资作出行政处罚,对中某创投正在调查中。而调查中发现云系投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依法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4、私募机构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 部分私募机构未将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管,并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实际控制人或相关私募从业人员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广东局调查的6起案件中,1家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的违法违规行为,青原投资管理的浩源泰兴基金未进行专户存管,青原投资实际控制人借用私募基金浩源泰兴5万元用于短期资金周转。证监会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 部分私募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存在保本保收益情形 。 由于我国资管业素有“刚性兑付”之传统,保低保收益的承诺,有利于吸引投资者、促使“成交”,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尤为如此。私募管理人为了更容易的募集资金,很容易违反此项禁止性规定。私募机构经常在合同中约定保本条款,或者私下签订保本协议、采取关联机构承诺担保、回购等条款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广东局调查的6起案件中,1家私募机构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广东某汇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分期支付利息和收益,以及期末大股东约定回购的条款,涉嫌变相或暗示承诺保低保收益,该案件正在调查中。上述行为违反《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规定。 6、 私募机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行为违法违规 。 私募基金机构进行二级市场证券投资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违规减持、短线交易、超比例持股、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部分私募机构管理多只私募基金产品,投资于二级股票市场,相对于一般中小投资者,私募机构具有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发生上述的违法违规,影响往往更恶劣,私募机构更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进行登记、备案,是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身份的最基本要求;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更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应坚持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募集资金的核心,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投资者风险测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100万资金的门槛要求,更不得突破总人数200人限制,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 私募基金应规范运作,不得损害投资人利益,挪用和侵占私募基金财产;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首先,自己要量力而行,确保符合《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 其次,要审慎查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私募基金前,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审慎查证,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人员的管理能力、风控水平和职业素养,以及私募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要注意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是否带有“高额收益”、“保证收益”等异常表述,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蒙蔽,不要轻易被所谓的“冠军”光环、“历史高收益”等诱导性宣传忽悠,防止上当受骗,远离非法集资。 再次,要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最后,投资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7月已有7地20家私募被处罚,私募基金违规有哪些

说些最新的吧 分别涉及违规经营、利益输送、操纵市场、老鼠仓等四类。
一是资金募集环节问题集中。表现为不设投资门槛,向不合格投资者募资甚至提供保底承诺等;
二是基金投资运作不规范。存在利用港股通账户跨境操纵多只股票价格、借用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和配资账户筹集巨量资金操纵多只股票,甚至存在混同固有资产和基金资产,挪用近亿元基金财产用于其他业务支出等;
三是利益输送手法新。存在通过大宗交易将所管理的产品所持有的股票低价转让给其他私募产品,进行利益输送;在所管理的产品之间以约定价格对倒交易,虚增自身产品业绩;个别私募基金实控人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利用他人账户高杠杆谋取“跟仓”收益,非法获利上千万等。
四是登记备案不规范。部分机构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部分产品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备案产品比例高达70%,违规开展私募业务。

7月已有7地20家私募被处罚,私募基金违规有哪些

6.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九种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 私募基金违法吗

私募基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在中国即是合法的。
2014年7月1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单独列为一章明确的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根据新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应该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的个人净资产不能低于1000万元以及个人的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还有就是个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于50万元。
因为考虑到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且受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等机构投资者均都具有比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从业人员对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充分了解,因此也被认可为合格的投资者。

扩展资料:
基金是有价证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基金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种,公募基金一般是在证券市公开发行的,私募基金是不能在证券市自由交易的
怎样判断一个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性
1、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2、参与私募的必须是合格投资人。合格投资人由证监会界定:最低认购100万,而且不允许带拖斗(不能拿亲戚朋友的钱)。这样界定,就是告诉你你得拿你全部钱的一部分来投资,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更不能拿别人的鸡蛋放在篮子里。
所以但凡不考虑你是不是合格投资人就鼓动你投资的、低于100万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骗人的。
3、私募绝对不可以公开宣传。新基金法明文规定:不可以通过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参考资料:华律网

私募基金违法吗

8. 私募基金违法吗

法律分析: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