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的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2024-05-13 12:2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的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考试:(一)申请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二)申请各航区、各等级初级职务和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三)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四)申请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二)身体条件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体格标准;(三)申请甲类一、二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驾驶员、轮机员的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四)具备本规定要求的,经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上资历;(五)无线电话务员应当接受不少于120学时,其他职务船员应当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六)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船员,应当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七)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经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船员海上资历:(一)初级职务1.申请各航区、各等级初级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在相应船舶担任渔捞员、水手或机舱加油工实际工作满24个月。2.申请初级电机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电工满24个月。3.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在相应等级船舶上担任水手工作满12个月。(二)职务晋升申请晋升相同航区、相同等级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三)航区扩大申请无限航区、同一等级、相同职务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限航区相应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8个月。(四)证书等级提高申请同一航区、高一等级、相同职务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相应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8个月。申请电机员证书等级提高考试的,应当实际担任原职务满24个月。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附件一)和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附件二);(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4张;(四)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五)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初级职务申请者除外)及复印件;(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七)申请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任职的,还应当交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八)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的,还应当交验《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第二十二条 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对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及时签发准考证。申请者凭准考证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第二十三条 初级驾驶员考试科目包括航海学、船艺、船舶避碰、航海气象、职务与法规、航海仪器、渔船与捕捞基础、航海英语。有限航区初级驾驶员可以免试航海英语和航海学中的天文航海内容。渔业辅助船的初级驾驶员应当加试船舶货运内容。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考试科目包括航海学、船艺、船舶避碰、职务与法规、航海气象、航海英语。有限航区船长、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可以免试航海英语和航海学中的天文航海内容。渔业辅助船的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应当加试船舶货运内容。第二十四条 初级轮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管理和造船大意、船舶电器、轮机基础知识、轮机英语。有限航区初级轮机员可以免试轮机英语,渔业辅助船初级轮机员应当加试制冷装置内容。轮机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轮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管理、船舶电器、轮机基础知识、轮机英语。有限航区轮机长、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轮机员可以免试轮机英语。渔业辅助船的轮机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轮机员应当加试制冷装置内容。第二十五条 三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船舶电机、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船电英语。二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船电英语。一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电气自动化基础及应用、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船电英语。第二十六条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考试科目包括通信业务、通信设备、通信英语、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模拟操作。无线电话务员考试科目包括无线电通信业务、无线电机务。第二十七条 申请2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试题从全国统一题库抽取。考试试题题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适任证书考试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每年不超过两次(不含补考)。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考试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报告考试时间、地点,在考试结束后将样卷、考试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二十八条 考试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船舶避碰80分以上合格,其余科目60分以上合格。考试成绩24个月内有效。考试科目部分不合格的,可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参加由渔港监督机构组织的补考。考试科目全部不合格的,不得补考,可申请重新考试。第二十九条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考试合格者签发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的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的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第五条 5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00总吨至5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第六条 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主机总功率250千瓦至7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第七条 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舶电机员,可由轮机长兼任。第八条 无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可由取得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任职资格的驾驶人员兼任;有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无线电话务员,可由取得无线电话务员任职资格的驾驶人员兼任。第九条 2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的轮机人员和无线电话务员配备标准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条 适任证书分为甲类适任证书和乙类适任证书,分别适用于无限航区和有限航区。第十一条 驾驶人员甲类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甲类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16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甲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乙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乙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2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乙类五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第十二条 轮机人员甲类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甲类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甲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轮机人员乙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乙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乙类五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45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第十三条 电机员甲类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甲类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至120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甲类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至80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电机员不设乙类证书。第十四条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无限航区渔业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有限航区渔业船舶。第十五条 申请2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提出考试、考核申请。第十六条 2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的轮机人员和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证书考试、考核条件和申请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依照本规定确定,但不得增设条件和增加申请材料项目。考试、考核条件和申请材料确定后,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七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证手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第五条 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

  (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

  (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

  (三)机驾长;

  (四)电机员;

  (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第六条 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其他与渔业船舶安全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技能、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第七条 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第三章 渔业船员配员和职责第四章 渔业船员培训和服务第五章 渔业船员职业管理与保障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014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发布,”第一条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其他与渔业船舶安全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技能、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综上所述, 法律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渔业船员管理,提高渔业船员素质,维护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对现行渔业船员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填补相关制度空缺,农业部在深入调研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作业安全,推动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五十三条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014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发布,”第一条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其他与渔业船舶安全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技能、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综上所述,法律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渔业船员管理,提高渔业船员素质,维护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对现行渔业船员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填补相关制度空缺,农业部在深入调研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作业安全,推动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五十三条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6. 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199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海洋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以及渔业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站、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督船等。
  (二)“有限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对马海峡(不包括外国领海和港口)以及中国沿海各港口。
  (三)“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
  (四)“院校”:系指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
  (五)“职务证书”:系指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
  (六)“渔业船员”:系指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七)“船员海上资历”包括按本规则进行的专业训练、技术业务培训,但不包括船员离船公休,调离岸工作和非本职业务学习时间。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大纲,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的发展,适当增减考试内容。第六条 船员考试、补考、审证、签发证书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均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职务证书及职务船员配备标准第七条 职务证书分甲类证书和乙类证书。第八条 驾驶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
  1、甲类证书
  一等:适用所有船舶;
  二等:适用未满1600总吨船舶;
  三等:适用未满500总吨船舶。
  2、乙类证书
  三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
  四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
  五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30总吨船舶。第九条 轮机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
  1、甲类证书
  一等:适用所有船舶;
  二等: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3000千瓦渔业船舶;
  三等: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
  2、乙类证书
  三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
  四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
  五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第十条 电机员证书等级(只设甲类证书)及适用范围:
  一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
  二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未满1200千瓦渔业船舶;
  三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未满800千瓦渔业船舶。第十一条 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等级(只设甲类证书)及适用范围:
  一等: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长、报(话)务员;
  二等: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长、报(话)务员;
  三等:适用有限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务值机长和任何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话)务员。第十二条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一)驾驶员
  1、500总吨及以上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200~未满500总吨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二副。
  (二)轮机员
  1、主机推进功率750千瓦及以上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主机推进功率250~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三)发电机总功率在500千瓦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应配备船舶电机员。
  (四)无限航区渔业船舶至少应配备一名二等以上报务员任值机长。在靠近临近国家沿海生产或航行的有限航区渔业船舶应配备三等以上报(话)务员。其他有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可配无线电话务员。无线电话务员可以由船长兼任,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也可由其他驾驶员兼任。第十三条 未满200总吨渔业船舶的驾驶员和主机推进功率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的轮机员配备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规定,报主管机关备案后执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的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照本规定,负责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第四十七条 甲类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签发;乙类证书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印制和签发。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有限航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二)无限航区,是指有限航区及其以外的水域;(三)院校,是指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四)职务船员,是指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人员。其中驾驶人员包括船长和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轮机人员包括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人员包括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无线话务员;(五)适任证书,是指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和无线电人员的适任证书;(六)渔业船员,是指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包括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训练合格的其他船员;(七)主机总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第四十九条 渔业船员体格标准:(一)视力(采用国际视力表及标准检查距离)1.驾驶人员初任者双眼视力均达到1.0以上,或一眼0.8,另一眼1.2;继任者双眼视力均达到0.8以上,或一眼0.6,另一眼1.0。2.轮机人员初任者双眼均达到0.6以上,或一眼0.5,经矫正双眼均达到1.0;继任者双眼均达到0.4以上,或一眼0.3,经矫正双眼均达到0.8。(二)眼病:所有适任者无重度沙眼、斜视及其他严重眼病。(三)辨色力1.驾驶人员辨色力完全正常;2.其他适任者无红绿色盲。(四)听力:所有适任者双耳均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声音。(五)血压:所有初任者高压在140—90毫米水银柱,低压在90—50毫米水银柱;所有继任者血压标准可适当放宽,经医院证明不影响在船上工作为合格。(六)其他1.无线电话务员口齿应当清楚;2.所有船员不得有开放性肺结核和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慢性病、传染病以及永久性残废,其他疾病以对在船上工作无妨碍为合格。第五十条 本规定“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1995年2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同时废止。附件:1.渔业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略)2.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略)3.渔业船员特免证书申请表(略)4.渔业船员适任证书补证申请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的第七章 附 则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的第六章 审证与补证

第四十一条 持有适任证书的渔业船员需要办理审证手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审证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四)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第四十三条 原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后20日内,应当根据各职务知识更新情况,按本规定的相应职务考试科目对申请者组织相关科目的考试和任职情况考核,对合格者签发有效期5年的适任证书。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适任证书:(一)年龄满65周岁;(二)体检不合格;(三)任职期间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被吊销适任证书未满12个月的。第四十五条 适任证书丢失申请补发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补证申请表(附件四);(二)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四)《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查,材料真实的,补发适任证书。补发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原证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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