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科学基金暂行办法

2024-05-08 10:11

1. 青年科学基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现和培养人才,促进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脱颖而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通知》,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的经费,设立青年科学基金。第二条 青年科学基金面向全国,用以资助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的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第三条 青年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岁);
  (二)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同等水平),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三)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可望成为未来的学术带头人;
  (四)研究课题新颖,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由申请者担任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以青年为主;
  (五)学风端正,工作勤奋。第四条 青年科学基金鼓励青年科学工作者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新的探索;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的合作研究;对在边远地区或艰苦条件下进行开拓性研究的青年,予以优先考虑。第五条 青年科学基金实行专家推荐、择优支持的原则。申请者需由两名教授(或同级高级职称)推荐。推荐者应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和科学作风。第六条 在国外进修、符合资助条件的青年科学工作者,可在回国前提出申请。获准者,回国落实工作单位后予以资助,批准有效期一年。第七条 青年科学基金的推荐者和申请者要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格式,认真填写《推荐书》和《申请书》(各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已设立青年科学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可在本部门、本单位的申请者中,择优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并书面说明评审情况和部门意见。第八条 青年科学基金《推荐书》和《申请书》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受理、初审,学科专家评审组评审,必要时组织答辩或现场调查,进一步核查申请者的业务素质和表现。第九条 青年科学基金实行限额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在受理申请前公布计划资助名额。每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申请经费限于和《申请书》所报研究内容直接有关的支出。申请者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已有研究条件的基础上编报经费预算。第十条 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经费按研究工作进度,分年度核拨至受资助者所在单位,由单位监督使用。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和财务手续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申请者获准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受资助期间因故中止研究工作,须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同意。未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者,须退还全部拨款,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偿还(如属不可抗拒的原因,仅退回余额)。受资助者如调动工作,而调入单位确能保证原课题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经有关科学部同意,可将经费转至新单位。第十二条 受资助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要认真写出研究工作总结,并附科研成果资料、有关论著及经费决算(各一式三份),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资助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标注、登记、评价和管理。第十三条 受资助者一般只能得到一次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如需继续支持,可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受资助者进行考查,成绩优异者,将给予奖励,并向有关单位提出继续支持其研究工作的建议;在其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和推荐人应关心、支持受资助者的成长,对其研究工作和经费使用加强指导和检查,并在年度工作报告和研究工作总结上认真负责地填写评价意见。所在单位应保证受资助者的基本研究条件。第十五条 对于有重要意义的全国性青年学术交流和青少年科学教育活动,青年科学基金有选择地给予适当资助。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青年科学基金暂行办法

2. 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发挥科研单位的活力和动力,缩短科研成果周期,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经济社会效益,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基金对搞活科学劳动结构,大力扶植新学科,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卫生部决定从1985年起试行科研基金制。第二条 根据中央提出的改革精神,结合我们既往工作实践,参阅国外科学基金的资料,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基金的基本作法是:计划指导(招标指南),自由申请;自愿组合,鼓励协作;提倡竞争,同行评议,择优支持;按课题拨款,专款专用;申请者负责,单位监督保证。要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三条 医药卫生科研基金用于支持《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招标指南》范围内的中标课题,包括基础、应用和开发研究。第四条 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按不同性质和偿还能力,实行无偿和部分偿还二种拨款办法。无偿拨款又分为签定合同和资助二种形式。基础研究采用资助拨款,应用研究采用无偿合同拨款,开发研究采用有偿合同拨款。第五条 承担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的单位,对外实行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责、权、利相结合。第六条 科研基金来源:国家科委拨给的科技三项补助经费,卫生事业费,个人捐赠的经费以及其他来源等。
  科研基金按基础研究课题20—25%,应用研究课题60—70%,开发研究课题10—15%的比例分配。第二章 基金使用办法第七条 资助科研基金数额与课题均需经同行专家评议,由卫生部最后审定拨款。第八条 有偿合同课题的科研基金需经甲乙双方对任务指标、研究进度、完成期限、偿还经费额数、偿还期限等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明确具体地填写在合同书上,甲乙双方签名并盖单位图章。第九条 承担中标课题单位要对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加强领导、督促、检查,在人力、物力、时间上给予支持和保证。对课题经费,财务部门要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第十条 卫生部将采取各种方式组织有关专家及人员对课题进度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不按协约进度或资金使用不当等情况,将根据具体情节采取相应措施,追究责任,直至停止资助。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年终结余经费可跨年度使用,课题全部结束后剩余经费可留原单位使用。第三章 合同的签定第十二条 科研基金有偿合同的签定,卫生部为甲方,承担任务单位为乙方,承担任务单位的主管领导部门为丙方。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丙方对课题的进度和经费使用起保证、检查、监督作用。第十三条 有几个单位协作的中标课题,由牵头单位与卫生部签定合同,划定经费。牵头单位与协作单位协商,划分经费。第十四条 中标课题需作调整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中标课题的经费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第十五条 科研基金专款专用,在保证完成好合同规定的任务前提下,科研经费节约归本单位。节约部分用于发展科研工作,改善科研条件,完成任务出色的经上级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提取部分经费按贡献大小奖励个人。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条例从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3.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养优秀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造就更多更好的中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中医学术发展,特设立国家中医管理局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第二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对象为全国医药卫生系统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优秀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资助内容主要是中医药应用研究和适当的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及少量软科学研究课题。第三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选题应围绕解决中医防病治病和提高人口健康素质及对中医学术发展有较大意义的科学技术问题;
  2.立题根据充分,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具有新的学术思想;
  3.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4.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具有深入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5.研究内容有一定的深度及预实验基础,目标明确,可望在2~3年内取得预期的结果;
  6.经费预算适当。
  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支持边远地区的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第四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方法、步骤为:公开招标、志愿申请、专家推荐、单位审核、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签订合同、专款专用。第五条 青年中医科研基金来源于中医事业费、科技三项补助费及社会捐赠等。第二章 申请第六条 凡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有独立研究能力的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不包括在读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请。申请课题只限1个。第七条 申请人须根据本条例的要求,认真填写《国家中医管理局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合同书)》,经所在单位两位具有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及单位可以提供的基本保证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八条 申请书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及局直属单位审核、盖章(一式四份),并统一录入计算机软盘(一份),上报国家中医管理局。第三章 评审第九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管理局组织进行。评审采取书面送审及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第十条 国家中医管理局根据申请课题的具体情况聘请同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思想觉悟,认真、科学、公正。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人员对申请书的内容、评审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国家中医管理局对申请课题进行复核,并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者个人及单位。申请者个人及单位在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1个月内向国家中医管理局提出,逾期则按评审专家意见执行。第四章 管理第十三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机构设在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第十四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每项课题的资助强度平均为2万元。资助经费不包括外汇,核定后1次拨给,要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1.小型仪器设备及零配件购置;
  2.消耗性实验材料(包括试剂、实验动物、药品、标准件等);
  3.加工、测试、计算、临床观察;
  4.情报资料及参加国内学术交流。
  受资助者可在经费开支范围内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但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基建及课题需要以外的其他开支。课题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可由受资助者提出使用计划,转入新的研究工作继续使用。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及局直属单位负责对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给予支持和保证。第十七条 受资助者每年年终须填写《国家中医管理局科研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报告研究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将报告材料汇总,统一录入计算机软盘,报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课题研究取得重要突破及研究方案的重大更改应随时报告。第十八条 受资助者在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鉴定。申请验收鉴定材料连同经费开支情况及节余经费的使用计划,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审核后,统一录入计算机软盘,报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暂行条例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 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管理职责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第三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附 则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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