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19 04:05

1.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设备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设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维护招、投标及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电项目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水电项目单机容量在100MW或转轮直径3.5m以上的机组,输变电项目电压等级在330kV及以上的国内、外设备必须实行招标。国家认定的不宜招标的项目除外。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招标方式: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第四条 电力设备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平等互利、讲求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招、投标双方应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招标条件:
  1.主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并在部报出可研报告后进行。大型辅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列入国家预备开工项目后进行。
  2.国内主机设备的招标需报电力部批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还须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开展招标工作。
  3.世行、亚行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项目设备招标需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招标资质的窗口公司参加。
  4.招标单位必须取得正式法人资格,资金落实并可以进行正常的资金支付结算。
  5.招标文件必须经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6.不具备上述2~3条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第七条 不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投标单位应在三家以上。第八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2.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批准;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
  4.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
  5.出售招标文件;
  6.成立专家评标小组;
  7.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8.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第九条 关于招标公告(通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国际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经审定后,招标者必须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招标公告。国内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可发送书面通知给有关厂商。公告(通知)应规定明确的招标内容,要求投标者的条件、招标时间和地点。
  2.招标者应在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和议标可以将招标文件送交投标者。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到正式投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5天。第十条 招标者对所有投标者的资格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是否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2.过去的业绩情况;
  3.生产技术能力或供应能力、服务情况、质保体系;
  4.目前发电设备市场占有情况;
  5.财务状况。
  投标者应在招标公告(通知)发出10天内提供资格文件。资格审查时间不应超过投标者提供资格文件后10天。资格审查合格后招标方发给投标方合格通知书,投标者可以购买标书。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招标文件应提供所有必须的资料,以使投标方能够编制提供设备及服务的投标书。一般应包括:
  (1)投标须知;
  (2)投标方须填写的各种表格;
  (3)技术规范书及执行标准;
  (4)要求的供货范围;
  (5)合同条款。
  以上内容见部推荐的通用标书和合同范本。
  2.付款方式:国内主机或大型辅机的付款方式,可暂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也可按国际惯例支付。国外设备或外资项目应按国际惯例支付。
  3.招标期限:为保证招标、投标有足够的完成时间,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招标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180天。
  4.执行标准:招标文件中不应明确规定招标设备所执行的标准名称。国内设备招标一般执行相应品种的国家标准。使用其它标准能保证达到甚至高于国家标准时,也可以执行。引进技术生产的设备,应按引进国标准。无统一标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企业标准或IEC标准执行。
  5.违约责任: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投标单位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招标单位可向投标单位担保银行兑现保函总担保金。
  (1)投标单位报送了投标书后,在开标前要求撤销标书;
  (2)开标后要求修改其投标总金额;
  (3)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电力工程设备供应市场秩序,规范竞争和交易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力工程设备采购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的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使用的电力生产、输送、供应所需的设备。第二章 招标范围与方式第五条 电力工程所需的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因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且经初设审查批准需要进行的国际设备、材料采购,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国家电力公司控股的项目由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简称成套局,下同)根据《关于加强电力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管理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第六条 合同估价应是单项合同的标的价格和为采购该标所支付的一切形式的酬金和其他直接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以上规定确定合同估价,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将同类采购项目化大为小。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不实行招标:
  (一)国家及电力工业部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设备;
  (二)只有一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不可预见且非招标人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做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经电力工业部批准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二)、(三)项条件不实行招标的采购,应由项目法人报送电力工业部备案。第八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采用议标方式进行的主机和主要辅助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电力工业部审查同意: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费用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第九条 电力工程设备选择要根据国家产品系列进行选型,应选用已生产和定型的成熟产品。对有特殊需要或属今后发展的产品,要按新产品试制程序办理审查手续。
  国内主机设备招标时要对其中的进口部套件严格审查。主要辅机设备招标时,要依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严格控制进口设备范围,避免盲目进口,加大成本。
  合理控制备品备件的品种、数量,避免积压闲置。
  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和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简称电规总院,下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下同)共同对允许进入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的制造厂家进行资质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电力工业部成立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简称部审查领导小组,下同),负责对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部审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计划司、经调司、建设司、水农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组成。第十一条 部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接收有关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报告、意见,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所报项目评标报审材料,并负责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办公室由计划司、经调司、建设司、水农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成套局。第十二条 大型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报部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并接受其领导。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电力工业部主管司局(院)、设计单位、项目所在集团公司或电力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领导组成。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过程的领导,负责将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报送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组。第十三条 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小组。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的评标小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评标小组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设计部门等单位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分为若干专业组。
  聘请的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本专业技术应有较高的水平,且熟知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对经济有关方面比较熟悉,对商务部分有实际工作经验。专家可以从有关单位内,也可以从其他单位聘请。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3.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第Ⅳ部分招标文件第1卷:投标须知

第Ⅳ部分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封面格式) 
          招标编号:(招标代理机构编) 
             (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设备名称  招标文件 
             第一卷  投标须知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出版日期 
    1. 定义 
    1.1 项目法人  招标设备工程项目法人名称。 
    1.2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项目法人称为招标人。即(招标设备工程项目法人名 
  称) 
    1.3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相应的电力设备成套和招标资质,受项目法人委托,在招 
  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即(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I.4 潜在投标人;指有意参加投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I.5 投标人:经过审查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的相应资质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潜在 
  投标人。 
    1.6 预中标人:经过评标而选定的进行合同谈判的投标人。 
    1.7 中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1.8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而组建的机构,负责领导招标工作。 
    1.9 评标小组:在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聘请专家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负责具体评标工作。 
    1.10 需方:  招标设备工程项目法人名称。即项目法人,在招标阶段称 
  为招标人,在签定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需方。为便于招标文件及附件直接转化为经济合 
  同,在招标文件第二、三卷中称招标人为需方。 
    1.11 供方;在招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中标以后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供方。为 
  便于招标文件及附件直接转化为经济合同,在招标文件第二、三卷中称投标人为供方。 
    1.12 程设计单位。负责本招标设备工程项目设计的单位,即 (工作设计单位名称) 
    2.工程概况 
     
    2.1 工程依据 
    (填写主要批准文件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等) 
    2.2 资金来源 
    (填写本工程投资构成、比例、币种等) 
    2.3 工程规模 
    (填写本工程规模情况和本期工程装机容量、台数等) 
    2.4 工作地址 
    (填写本工程的地理位置) 
    2.5 系统概况 
    (填写本工程各主要系统和/或相关系统概况,附图见附件15) 
    2.6 相关设备概况 
    (填写与本招标设备相关的设备位置,附图见附件15) 
    2.7(总)平面布置图 
    (简要说明厂/场区布置和本招标设备的位置,附图见附件匕) 
    2.8(主)厂房布置 
    (简要说明(主)厂房布置特点和本招标设备布置,附图尼附件15) 
    2.9 交通运输 
    (简要说明本工程所在地的交通运输情况,包括水、陆、空) 
    2.10 工程计划(形象)进度 
    (给出水工程计划、形象进度图表) 
     
    3.招标范围 
     
     (招标设备名称) 和相应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以及有关的技术 
  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第二、三卷。 
     
    4.投标人资质 
     
    4.1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4.1.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4.1.2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 
  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4.1)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1.4 业绩 
    4.1.4.1 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相近设备l~2台套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 
  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1.4.2 或主机设备有4.1.4.1相应业绩厂商的技术合作或技术支持。 
    4.1.5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 
  破产状态。 
    4.1.6 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主机设备制造厂商;电力工业部成套设 
  备局与电力工业部电大规划设计总院共同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所推 
  荐的厂商,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运行与发输电部(包括电力工业部原安全生产协调司) 
  颁发入网许可证的厂商。 
    4.2 对4.1.6款所推荐的厂商,可以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厂商;4.1.6款中未包含 
  的辅机设备种类应按4.1.1至4.1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5. 招标文件 
     
    5.1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1 标文件由第一卷《投标须知》、第二卷《合同条款》和第三卷《附件》组 
  成。 
    5.1.2 招标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不可 
  分割的部分。 
    5.2 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 
    5.2.1 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可采用书面或会议的形式进行。 
    5.2.2 如采用书面形式,则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天前完成。 
    5.2.3 如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较多,则可采用标前会的形式。标前会一般在投标截 
  止日期_天前完成。标前会上投标人需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_天之 
  内提出。 
    5.2.4 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并有授权人签字/盖章和日期。 
    5.3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_天前作出并通 
  知所有投标人。 
    
    6.投标文件 
    6.1 投标文件的组成 
    6.1.1 投标文件由三卷组成。格式见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1卷 
    1、投标人承诺函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投标入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Ⅰ. 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 
    Ⅱ.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 
    Ⅲ. 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 
    Ⅳ.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Ⅴ.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征明; 
    Ⅵ.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Ⅶ. 银行资信证明; 
    Ⅷ.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 
  施); 
    Ⅸ.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Ⅹ. 其它文件和资料。 
   
 
     
 
  
          4.投标保函 
    第2卷合同条款 
    1 定义 
    2 合同标的 
    3 供货范围 
    4 合同价格 
    5 付款 
    6 交货与运输 
    7 包装与标记 
    8 技术服务与联络 
    9 质量监适与检验 
    10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1 保证与索赔 
    12 保险 
    13 税费 
    14 分包与外购 
    15 台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6 不可抗力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18 合同的生效 
    19 其它 
    附件 
    第3卷 附件 
    附件1 技术规范 
    附件2 供货范围 
    附件3 技术资料及交付过度 
    附件4 交货进度 
    附件5 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附件6 价格表 
    附件7 技术服务和联络 
    附件8 分包商料购部件情况 
    附件9 大件部件情况 
    附件IO 履约保函 
    附件11 投标保函 
    附件12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 
    附件13 差异表 
    附件14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附件15 招标文件附图 
    附件16 投标人承诺函 
    附件17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18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6.1.2 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文件,均被视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6.2 投标文件的.编制 
    6.2.1 一般要求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第一卷6。1所规定的格式和第二、三卷的内容要求编制投 
  标文件,逐项逐条回答招标文件,顺序和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可以增加说明或描述性 
  文字。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 
  件有差异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应按附件13的格式统一汇总说明。 
    6.2.2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苦其中有其它语言的书面材料,则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 
  文译文为准。 
    度量衡采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 
    6.2.3.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应为投标截止日期后_.天。若遇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 
  可于投标有效期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投标人应 
  以书面答复表示同意,并相应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此时投标人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 
  修改;投标人若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应以书面形式给予明确答复,此时投标人被视 
  为自动退出投标投标保证金予以全额退还。如延长期超过3个月招标人应对投标人因 
  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所发生的费用进行适当补偿。 
    6.2.4 投标保证金 
    6.2.4.1 投标保征金金额不少于招标设备总金额的_%。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投标 
  人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支票或银行汇票。保函格式见附件11。 
    6.2.4.2 投标保函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后_天。 
    6.2.4.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按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6.2.4.3.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6.2.4.3.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6.2.4.3.3 投标人被通知中标后拒绝按预中顿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预中标的规 
  定的技术方案、供货范围和价格等签订合同)。 
    6.2.4.3.4 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第一卷6.3.3的规定。 
    6.2.4.4 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落标通知书》发出后予以退还。 
    6.2.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予以退还。 
    6.2.5 投标入建议 
    投标人可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投标文件的要求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列于附 
  件14中。同时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方面的影响。 
    6.2.6 标前会 
    如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较多,则可召开标前全。投行预备会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 
  天前完成。投标预备会上投标人需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_天之内提 
  出。 
    6.2.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6.2.7.1 投标文件一式十六份(二正十四副),包括附件六价格表(表中项目除价格 
  数字外都要填写)及报价说明。附件十一投标人银行保函二份(一正一副)。在投标文件 
  澄清后提交附件六价格表(表中项目均要填写)三份(一正二副)。 
    6.2.7.2 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报价表均应由投标人代表 
  签名并加盖公章。 
    6.3 投标报价 
    6.3.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附件六的格式认真填写价格表和各种分项价格表。 
    6.3. 2投标人的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固定不变。 
    6.3.3 若 单价和总价有差异,则以单价为准并对总价进行修正;若数字和文字表 
  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以文字金额为准,并对数字作相匝的修正。 
    6.3.4 投标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相一致。 
    6.4 投标文件的递交 
    6.4.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64.l.l 投标文件的每份正本、副本均应用信封分别密封。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儿“正本”’、“副本”字样及“不准提前启封”字样。信封上应加盖技标人公章。 
    6.4.1.2 投标保函应用信封单独密封,封面上注明银行保函’和‘保密字样。 
    6.4.1.3 在投标文件澄清后提交的附件六分项价格部分应用信封单独密封,封面上 
  注明“分项价格”和“保密”字样。 
    6.4.2 投标截止日期 
    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日期_(日期、时间)以前送达指定地点 
  _。一切迟到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如因特殊客观原因,投标人应于投 
  行截止日期前通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并得到其同意者除外。 
    6.4.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6.4.3.1 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对业已递交的招标 
  文件提出补充或修改相应部分以最后的补充和修改为准。该书面材料应密封由投标人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4.3.2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 
  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6.5 无效投标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投标。 
    6.5.l 投标文件未按本卷6.4.1的规定密封和/或投标文件未
 
 
     
 
  
        按规定加盖公章和签 
  字。 
    6.5.2 投标文件中无投标保证金。 
    6.5.3 投标文件未按本卷6.2的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和/或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 
  有严重背离。 
    6.5.4 在投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 
    6.5.5 投标报价高于标底上限或投标报价低于标底下限区无科学合理措施者。 
    6.5.6 其它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7. 开标 
     
    7.1 开标时间:_。 
    开标地点:____。 
    7.2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主持,邀请把投标人代表、评标小组成员和有 
  关单位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代表应签名,以示出席: 
      开标工作人员由拆封、核实、唱标、监督、板书、记录等人员组成;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 
  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法人委托书、投标保函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宣读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等内容; 
      投标文件正保存备查评标使用副本; 
      开标会上允许投标人记录; 
      唱标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作记录,并由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代 
  表签字,记录应存档并复印送国家电力公司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也司采用分段开标:第一步,开技术标,经过澄清后,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 
  第二步,开价格标。 
     
    8.评标 
     
    8.1 评标对象和依据 
    评标对象为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及其有效的 
  补充文件);评标具体做法按照《电力工程设备评标办法》进行。 
    8.2 评标因素 
    详见本卷8.3.4.1和8.3.4.2。 
    8.3 评标程序 
    8.3.1 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评标小组各专业组分别阅读标书,整理资料。对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 
  清楚、不明确之处进行专门标注和记录,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 
    8.3.2 投标文件的澄清 
    开标以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针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按标人澄清,澄清问题 
  一般以澄清会的形式进行。由投标人当面澄清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需要澄清的 
  问题,并整理出书面资料(有投标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等)形成投标文件的有 
  效补充。 
    经批准,也可采取其它形式进行澄清。 
    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8.3.3 初评 
    评标小组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的响 
  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离,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按本卷6.5 
  判断)。如果没有进行资格预审则首先要进行资格审查。 
    8.3.4 详评 
    标书的详评包括技术评标和商务评标。 
    8.3.4.1 技术评标 
    5.3.4.1.1 技术评标因素 
      容量/能力 
      经济性能(包括热耗.电耗、效率等); 
      供货范围(含各品备件等); 
      可靠性; 
      主要参数和其它重要性能指标; 
      寿命(包括易损件); 
      结构特点(合材质、配置); 
      运行特性; 
      检修条件; 
      服务 
      制造质量; 
      业绩。 
    8.3.4.1.2 技术评分 
    评标因素中不能以金额合理计算的则采用打分的办法; 
    各个评标因素的权重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 
    技术评分采用百分制; 
    可靠性评分参照可靠性中心发布的有关资料,制造质量可参照成套设备局和电力部/国 
  家电力公司有关司/局/部发布的有关资料。 
    8.3.4.1.3 经济计算: 
    凡可以用金额直接合理计算的评标因素应按其保证值计算成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保证值,应有同类设备试验或实测数据证明,否则评标时应分析其保证 
  值的可信度; 
    按招标设备效率差异折算成投标价格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对投标人的详细供货范围清单和进口部套件进行确认提交商务组。 
    8.3.4.2 商务评标 
    8.3.4.2 1 商务评标因素: 
      商务条款; 
      供贷范围; 
      融资、付款; 
      币种折算; 
      运输、仓储.保险、税费等; 
      技术服务、人员培训; 
      交货时间; 
      比较报价。 
    8.3.4.2.2 价格计算: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若报价币种与招标文件规不符,则对各投 
  标人提供的不同币种的报价按开标前一天国家公布的汇率(卖出价)折算为招标文件规定 
  的币种报价,汇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对各投标人的融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按现值法折算至同一基准; 
    以设备到达安装现场为基准折算各投标人的运输、仓储,税、保险费用等; 
    调整各投标人的供货范围(包括备品备件)至同一基准。增加或减少的供货范围的设 
  备价格按本次招标其它投标人相应项目的最高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设备合同价格或估价 
  折算,调整投标价格; 
    对各投标人的设计、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费用折算至同一标准 
    根据各投标人投标价格增年指数调整交货年度至同一基准; 
    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其它需评价的商务费用; 
    以报价为基础计算出商务评标价。 
    8.3.5 综合排序 
    8.3.5.1 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分高者优先;当评标价格相同而技术评分不同时,技 
  术评分高者优先;当评标价格不同而技术评分相同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8.3.5.2 当评标价格高且技术怦分也高,或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分也低时,排序可 
  采用下列方式; 
    当技术评分相近,评标价格相差较大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当技术评分相差较大评标价格相近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 
    8.3.5.3 对于技术评分和评标价格当有条件时也可转换成同一形式进行综合排序。 
    8.3.5.4 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进行复审。 
    
    9. 资格审查 
    
    9.1 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一般在发标以前 
  进行预审、在评标阶段进行复审。也可进行资格后审。 
    9.2 资格审查主要投标人是否具备圆满履行全同的能力,具体条件见本卷4款。 
    9.3 投标人应
 
 
     
 
  
        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如资格预审中已提供则此处不再重新提供):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 
    生产许对证、有关鉴定材料;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银行资信证明;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其它文件和资料。 
     
    10.定标 
    
    10.1 对于1000万元以上主机、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DCS;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技术、经济综合排序和对投标人资格复审的情况,提出预中标 
  顺序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按规定报批定标。 
    10.2 对于1000万元以下辅机、输变电设备及设置性材料: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技术、经济综合排序和对投标人资格复审的情况,提出预中标 
  顺序,以项目法人同意后定标,并上报核备。 
    11. 授予合同 
    11.1 正预中通知 
    根据定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向预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 
    11.2 签约与中标通知 
    预中标人在接到《预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 
  地点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和格式与项目法人草签合同。合同的每一页(包括所有附付) 
  均应校签其中附件l、2、3、5、7工程设计单位也要校签。合同价格、合同条款、技术 
  要求和供货范围等不得与预中标状态有任何改变。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所签合同符合预中标状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同时,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函。 
    11.3 履约保证金 
    11.3.1 供方应于合同生效后_月内预付款前按合同条款5.3.1款和11.15款规 
  定向需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11.3.2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_%可以是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支票或银行 
  汇票。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10。 
    11.3.3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O天内退还;但如果此时存 
  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国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里所 
  有理赔完毕。 
    1l.3.4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给需方造成损失,那么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 
  失的补偿而支付给需方。 
    11.4 合同生效 
    11.4.1 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机、输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 
  统(DCS): 
    合同草签后,由项目法人将全部合同正本和副本(包括所有附件)上报,待项目可研 
  报告经国象有关部门批复后,由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 
  公室审查整意后生效; 
    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合同正本2套,副 
  本2套。 
    11.4.2 对于1000万元以下输机、输变电设备及装置性材料: 
    合同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送交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 
  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12. 纪律与保密 
     
    12.1 从投标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 
  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12.2 开标以前,标底价格必须严格保密。 
    12.3 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12.4 投标人申报的关于资质、业结等的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12.5 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 
    12.6 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 
    12.7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和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 
  工作。 
    12.8 投标人若违反上述要求其投标将被废除。 
    13. 招标投标费用 
    13.1 投标费用 
    一切与投标有关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13.2 招标服务费 
    按国家和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第Ⅳ部分招标文件第1卷:投标须知

4.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生产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运输招标投标及运输合同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安全、可靠,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行业、部门的限制。第三条 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对电力系统的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含进口)超级、超限、超重的大型设备运输业务(成套设备及物资的运输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招标投标参加人第一节 招标人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对大型设备委托运输的工程项目法人。第七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招标: 
  (一)项目单位具备法人资格; 
  (二)运输的设备已明确,运输所需的资金已落实; 
  (三)达到招标运输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招标; 
  (二)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运输资质情况的资料; 
  (三)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第九条 招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与中标人签定并履行合同。第二节 投标人第十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的运输企业。第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与招标文件相应的运输资质与运输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的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三)参加开标会;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纪行为。第十三条 投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按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三)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四)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一节 招标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所需的设备运输业务的公开招标应在中国电力报上刊登招标通告,也可以以其他形式发表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应发出招标、议标邀请书。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只有二三家运输企业可供选择的; 
  (二)设备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专利保护或受自然环境限制的; 
  (五)不可预见且非招标人过失引起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六)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做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经电力工业部批准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运输设备的性质、数量; 
  (三)招标运输设备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获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文件,以确保只有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并通过年审; 
  (二)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的技术能力、设备运载能力、服务质量、质量保证、财务状况和运输业绩;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最近二年内(包括领导或主要人员),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违法行为; 
  (五)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运输事故。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运输设备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应提供有关资料,以使投标人能够编制运输及服务的投标书。 
  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运输项目设备的名称、性质、数量; 
  (三)技术规格与执行标准;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设备交货、到港、运输或提供服务的地点与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安排; 
  (十一)主要的合同条款。

5.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加快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规范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行为,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资,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供应厂商的活动。第三条 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第五条 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全国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国家经贸委负责制订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资格。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电设备招标范围第七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进口机电产品,应委托国家指定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竞争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招标,其招标范围另行规定。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
  (三)采购的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章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参加人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十一条 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出的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按《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二)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四)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维护需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需方和投标方的其他商业秘密保密。第十四条 招标机构应设立专家支持系统。第十五条 投标方是具备投标条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六条 投标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有完成招标任务所要求的资格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投标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投标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接受招标机构的质疑;
  (二)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不干预招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中标后与需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第Ⅲ部分评标办法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Ⅲ部分(评标办法)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 
            第Ⅲ部分 评标办法 
                                                            1 一般规定 
    1.0.l 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1.0.2 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本办法第4、 5、 6、 7、 8、 9款 
  规定了评标一般应考虑的内容和办法。 
    1.0.3 本办法的评标对象是指投标人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效投标文件、包括应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出的对原投标文件的正式书面澄清文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0.1 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的评标小 
  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并接受其领导。 
    2.0.2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指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秤标的组织工作。 
    2.0.3 评标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及聘请的专家组成, 
  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一般不少于2/3。 
    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分商务组利和技术组。每个组设组长l一2人,负责召集及评标意 
  见的归纳整理工作。 
    2.0.4 受聘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技术专家应熟知 
  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状况;经济专家应熟知有关法律、法规,有实际 
  商务工作经验。受聘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从电力设备评标专家库中聘请。与投标 
  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2.0.5 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评标小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开评标小组专家 
  的指导下,完成投标文件有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 
    2.0.6 技术组和商务组应相对独立工作,但技术组有义务向商务组提供其评标所必 
  须的资料,商务组也有义务与技术组核对投标人的技标范围等内容。 
    3 评标程序 
    3.1 评标工作应在评标后进行一般按下列程序: 
    3.1.1 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3.1.l.l 评标小组各分组分别阅读示书整理资料,详细列出主要技术数据、性能和 
  商务条款对照表及偏差表。 
    3.1.1.2 对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明确之处进行专门标注和记录,整 
  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 
    3.1.2 澄清 
    3.1.2.1根据情况,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一般以召开澄 
  清会的形式进行,经批准也可采取其它形式进行澄清。 
    3.1.2.2 澄清后应以有效的书面文件(有授权人签字或法人公章及日期)作为投标 
  文件的有效补充材料。 
    3.1.2.3 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3.1.3 初步评价3.1.3.1如对投标人的资质没有进行预审,首先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 
  审查排除不合格的厂商。 
    3.1.3.2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厂实质性 
  的响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差,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对于投 
  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和商务条款有实质性差异和/或背离或价格超出标底值规定 
  范围(一般为+5%或-5%,以具体值可根据设备品种的情况而定)的投标人应予以排除。但进 
  入详评阶段的投标人一般不应少于两家。各投标人投标价格均超过标底值5%时应按废标 
  处理并重新招标。 
    3.1.4 详细评价 
    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价按两条线进行,即技术详评和商务详评(见5款和6款)。 
    3.1.5 综合评标 
    (见6款) 
    3.1.6 编写评标报告 
    (见7款) 
    3.1.7 定标 
    (见8款) 
    3.2 对于某些大型及复杂设备的公开招标,可采用先开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不含 
  报价的商务部分,经过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后,投标人报价,再开价格标。之后再按上述程 
  序进行评标。 
    4 技术评标 
    4.1 评标因素 
    评标内容应根据设备特点确定。一般为容量/能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济性能 
  (热耗、电耗、效率)、供货范围(含备件)、可靠性、主要参数和重要性能招标、寿命 
  (包括易损件)、结构/配置特点(包括材料)、运行特性、检修条件、服务、制造质量 
  和供货业绩多。 
    4.2 技术评分 
    4.2.1 评标因素中不能以金额合理计算的,一般采用打分的办法。设备可靠性一般 
  按其近三年的情况考虑。可靠性评价时可参考电力部可靠性中心发布的有关数据制造质 
  量评价可参考电力部成套局每年编发的有关设备质量问题资料。以及电力部/国家电力公 
  司有关部门发布的'资料。 
    4.2.2 根据各投标人的技术投标情况,选择其主要内容作为评标因素。评标因素的 
  选取应从实际效果出发,但不宜过多。 
    4.2.3 根据各因素的重要程度合理确定每一因素所占的权重,技术评分采用百分制。 
    4.2.4 具体评标因素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小组可根锯工程实际情况对其进行 
  适当调整,并须经招标人确认,此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前完成。 
    4.2.5 技术评标的最终评分,取所有参加评分专象独立打分的平均值。 
    4.3 经济计算 
    4.3.1 凡可以金额合理计算的评标因素均应按其保证值计算成金额。投标人提出的 
  保证值,应有同类设备的实测数据证明,否则评标专家应分析其保证值的可信度。 
    4.3.2 按已确定的单位容量/能力的价值折算因能力差异而使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金 
  额。 
    4.3.3 经济性能 
    4.3.3.1 按汽机热耗、锅炉效率及其它设备效率的差异折算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金 
  额。 
    4.3.3.2 根据电耗(厂用电率)的差异按‘成本法”或“煤耗法加补偿装机”折算 
  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份额。 
    4.3.4 对投标人的详细供货范围和进口部套件进行确认,提交商务组。 
    4.3.5 当采用6.1.3.2和6.1.3.3款规定的办法进行综合评标时可将按52款的 
  方法计算的各投标人设备技术评分差值合理换算为金额。根据投标总价、技术复杂程度由 
  评标小组确定的每一分值的金额。 
     
    5商务评标 
     
    5.0.1 投标人应校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若报价币种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 
  则对各投标人提供的不同币种的报价按开标前一天国家公布的汇率(卖出价)折算为招标 
  文件规定的币种报价。汇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0.2 对各投标人的融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按现值法折算至同一基准。 
    5.0.3 以设备到达安装现场为基准折算各投标人的运输、仓储、税、保险费用。 
    5.0.4 调整各投标人的供货范围(包括备品备件)至同一基准。增加或减少的供货 
  范围的设备价格按本次招标其它投标人相应项目的最高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设备合同价 
  格或估价折算,调整投标价格。 
    5.0.5 对各投标人的设计、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费用等折算至同一标准。 
    5.0.6 根据各投标人报的价格增长指数调整交货年度至同一基准。 
    5.0.7 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其它需评价的商务费用。 
    5.0.8 以报价为基础,计算出商务评价。 
     
    6 综合评标 
     
    6.1 综合排序 
    6.1.1 根据商务组和技术组的评标结果,由被指定负责组织评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 
  理机构人员组织技术组和商务组的组长等共同进行综合评标,提出预中标人顺序,听取项 
  目招标领导小组。 
    6.1.2 进行综合评标时应避免纯技术或纯经济的倾向。 
    6.1.3 综合排序原则 
    6.1.3.1 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价分高者优先;评标价格相同而技术评分不同时,技 
  术评分高者优先;评标价格不同而技术评分相同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6.1.3.2 评标价格高且技术评分也高或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分也低时,排序可采用 
  下列方式: 
    当技术评分相近,评标价格相差较大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当技术评分相关较大,评标价格相近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 
    价格“相近”和分数“相近”尺度由评标小组提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一般可控 
  制在评标价和技术评分的1%-2%范围内。 
    6.1.3.3 对技术评分和评标价格,当有条件时也可以转换成同一形式进行综合排序。 
    6.1.3.4 当技术评分相近,价格也相近时,评标小组提出评标意见,报项目招标领 
  导小组决定。 
    6.1.3.5 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应进行复审确认,并将复审确认结果写入评标报 
  告。 
    7 编写评标报告 
    7.0.1 评标小级负责编写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组成情况及签字、 
  主要技术性能数据、分项报价及评标价格表、技术评分表、主要技术特点和推荐意贝及资 
  料审查情况等。 
    
    8 定标 
     
    8.0.1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按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23号文的规定定标或报批。 
     
    9.保密原则 
     
    9.0.1 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 
  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9.0.2 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 
    9.0.3 评标小组成员不代表各自单位,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9.0.4 在综合评标前,商务组和技术组不应互通有关价格和技术评分的信息。 
    9.0.5 在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允许把投标文件及其汇总材料带出评标指定地点,该 
  材料应有专人保管和发放,使用者评标完成后如数交还。 
    9.0.6 如违反上述规定,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招标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应当坚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投标应当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第三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保护落后,也不允许搞假招标。第二章 招标第四条 设备招标采用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即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发表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第五条 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三)对国家和地区大中型基建、技术项目的成套设备招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计委、内贸部、机械部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相应的甲、乙级资质;
  (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五)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六)建设工程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意向书;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疑问;
  (六)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程序;
  (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八)确定标底;
  (九)开标,一般采用公开方式开标;
  (十)评标、定标;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设备需方和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第七条 招标需要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当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主要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简要内容(设备主要参数、数量、要求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三)招标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及图纸;
  (四)主要合同条款,应当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罚款等内容,条款要详细、严谨,防止事后发生纠纷;
  (五)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修改和补充,一般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以信函或电报等书面方式通知到投标单位。第八条 凡招标设备均不受设计单位选厂意见的限制。第三章 投标第九条 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持有营业执照的国内制造厂家、设备公司(集团)及设备成套(承包)公司,具备投标的基本条件,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但与招标单位或设备需方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参加投标。第十条 采用联合投标,必须明确一个总牵头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应当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第十一条 投标需要有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主要依据之一,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
  (二)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
  (三)偏差说明书,即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的说明;
  (四)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
  (五)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
  (六)投标保证金(根据需要定);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其期限应当能满足评标和定标要求。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8.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                  第七章  招标投标管理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及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以内资为主的电力工程(火电、送变电)招标和投标。全外资或以外资为主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标投标。火电单机300MW及以上、送变电330kV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逐步进行招、投标。其它项目的招、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的工程项目除外。第三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约束。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第五条  招标必须由具备招标资格的单位承担,招标单位的资格条件为: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必须具有电力部或其授权认证单位核发的招标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可以自行招标,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协议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第六条  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申请招标:
  (一)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能满足施工招标要求;
  (二)主要设备、建设资金到位计划已分别落实;
  (三)建设场地已经落实。第七条  招标方式。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每个标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应少于3家。第八条  邀请招标程序
  (一)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绍标文件;
  (三)择优选择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报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议,进行答疑。
  (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八)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招标程序,可参照上述程序作相应调整。第九条  在招标文件中,对下列问题要着重明确:
    (一)工程项目的开竣工日期,里程碑进度要求,工期的提前或延迟的奖罚办法,因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而发生的工期变动原则;
    (二)工程施工质量要求、技术规范上的特殊要求及质量管理模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报价依据、价差和量差的调整办法、发电送变电工程、工程量明确的,提倡采用总价合同,不够明确的应采用单价合同,要考虑到技术经济条件变化时,相应地调整计算办法;
    (五)工程拖欠款及其利息的解决办法;
    (六)招标保函或保证金的金额及其处理方法;
    (七)投标方承担的价格上涨因素及处理办法;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确要变更或补充时,必须经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一条  招标主管部门接受招标文件后,应在15天内审查完毕,并通知招标单位。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对工程进行适当分标,以利于发挥不同投标单位的专业优势。但不能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开招标。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分割、垄断、封锁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为条件,要求将应实行招标的工程发包给指定单位;禁止任何行业垄断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禁止认任何形式的开标后的议标和竞争。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招标名义指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隐瞒工程真实情况;
    (二)泄漏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回扣等;
    (四)暗示、串通、勾结、偏袒任一投标单位。
  发生以上情节者,由行政主管机关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标底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六条  每个标只能有一个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