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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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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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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人事、财政、卫生、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与教师相关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师范教育投入,改善师范 院校 办学条件,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教师的培训。
 
 省、布(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人事、 计划 和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向社会公开 招聘 教师。
 
 第五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 资格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规定学历的,按照《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实施过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
 
 第六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合同应当载明聘任期限、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七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不得向学生及学生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学习辅导资料。
 
 第八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和职务、解聘。辞退、奖惩的依据。
 
 不得单纯以升学率、学生成绩作为对教师晋升工资和职务、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中小学教师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九条 对师范专业毕业生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五年(不含试用期)。未满服务期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缴纳相应的培养费,并退还相应的专业奖学金。
 
 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未满服务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
 
 中小学教师要求调离教育教学岗位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教师工资保障制度,保障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 公务员 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各项津贴及时兑现。中小学教师享受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津贴。
 
 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二条 对在边远山区、海岛和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应当给予适当的 经济 补贴。补贴标准接相当于其职务工资等级上浮一档工资确定;连续在上述地区任教满八年的,其补贴予以固定,继续在上述地区任教的。可给予再上浮一档工资的补贴。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在农村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的配偶、子女的农业户口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所需指标在省每年下达的指标中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任教满三十年并在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可以享受百分之一百的退休金待遇。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筹统建、集资建房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确定一定比例教师住房等措施,改善教师住房条件,使城镇教师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成套率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人均水平。
 
 建设教师住房可以予以减免建设用地费用和建设配套费用的优惠;教师在房改中购买住房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房价折扣优惠。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问题提供必要的条件。
 
 单位向职工出租、出售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配偶是教师的职工。
 
 第十六条 教师的医疗享受,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医疗机构应当为教师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教师 健康 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休养。健康检查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可以获得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荣誉证书。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第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冷(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忡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教师因履行职责受到侮辱、殴打、伤害或者暴力威胁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对肇事者及时予以查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聘用未满服务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聘用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教师合法权益受倒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声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等待遇,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举办者确定并予以保障。     ;

3. 浙江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用户名登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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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语委、教育局,杭州外国语学校,浙师大附属中学: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和我省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语委、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华经典诵读工作的文件精神,推动我省中小学深入开展中华经典诵读行动,省语委、省教育厅决定举办第十三期中华经典诵读骨干教师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条件
 
 中小学中华经典诵读骨干教师,须具有一定的诵读基础,原则上以中小学语文学科、德育学科或班主任教师为主,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体名额分配:杭州、宁波、温州、金华、衢州、台州、丽水市各7名,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市各5名,义乌市4名,省直单位2名。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8月1日—8月12日培训,共12天,记90学分。
 
 地点:温州市教师教育院。
 
 三、培训组织
 
 请各市教育局按名额选送学员,并填写《学员信息汇总表》(见附件),于3月12日前将电子文本发送给省教育厅语管处和温州市教师教育院各1份,并同时通知参训学员登录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http://pxglpt.zjedu.gov.cn/),选择温州市教师教育院开设的“浙江省第十三期经典诵读骨干教师培训班”项目,自主选课网上报名。
 
 四、培训内容与形式
 
 通过讲座、实践、研讨、指导、展示等形式,提高学员诵读水平,培养学员教授经典诵读课程、指导学生诵读实践等能力。授课专家团队由教育系统专家教授和广电系统资深播音员主持人。
 
 五、培训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学员培训(含食宿)费320元/天,计每人3840元。培训经费由各地教育局在教师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教师参训时向培训机构缴费,回各地报销。
 
 六、报到事项
 
 报到地点:温州市教师教育院雁荡分院(地址:温州市乐清市雁荡镇响岭街12号)。
 
 七、培训联系人
 
 省教育厅语管处杨海军,电话:0571—88008783,手机:13567059635,电子邮箱:zjsywb@126.com。温州市教师教育院戴红斌、林海军,电话:0577—88290811、88290536,手机:13566249556、13002688908,电子邮箱:dhb198@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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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浙江省教师培训管理系统【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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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位责任制是指各处室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厅总体职能、处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明确职能分解后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具体要求:
    1.   岗位责任制的原则:
    (1)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2)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3)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4)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2.   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处室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3.   岗位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处室的主要职能;
    (2)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3)上述内容如按年制定,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4.   各处室必须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上报厅人事处备案,并通过一定的渠道对外公布。
    5.   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厅人事处要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各处室就做好到厅机关办事群众的服务工作作出承诺的制度。具体要求:
    1.   各处室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建立服务承诺制度。按照处室职能,凡事关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都要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办事时限、服务质量作出承诺。
    2.   各处室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服务质量标准和办事时限承诺,使公务员和服务对象清楚明了。
 
 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受群众来访、来电、来信方式到厅里办理公务、联系事务、了解政务、反映情况等的厅机关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制度。具体要求:
    1.   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含接待、拆阅、接听、被问讯)的本厅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按工作职责、岗位责任、业务分工或领导交办,具体办理、解答该事项的本厅机关工作人员即为该事项的承办人。
    2.   首问责任人的基本责任:
    负责将该事项导办到承办人手中。承办人不在岗的,代为接收,负责转办;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先行接收,报告处室领导。属首问责任人自己承办的业务,立即接办。
    3.   承办人应负责将该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给办事人,并做好办理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接受查询。凡作出否定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及时予以说明解释。     ;

5. 浙江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登录

 浙江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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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登录》》》点击进入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教师账号获取及自主选择报名操作流程      一、教师账号密码获取 
    1、教师账号命名规则
    账号的命名规则为“姓名首拼+末6位身份证号”(如果身份证号码最为一位为X,请注意大小写)。例:教师姓名:王小虎,身份证末6位:31001X,那么该教师登录账号为:wxh31001X。
    2、密码重置
    建议教师登录后立即更改密码,如果密码遗忘,请学校管理员对其密码进行重置。
     二、教师登录 
    登录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务管理,网址为:
    http://pxglpt.zjedu.gov.cn/
    请各位教师登录后马上更改你的密码。
    用户登录浙江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后,将鼠标移到窗口右上角的用户名称上方,会弹出“修改密码”按钮(图1),点击进入“用户密码修改”窗口(图2)。用户密码的长度不能超过10个字符!
     三、教师自主培训报名 
    ①第一轮报名时间:2017—02—13至2017—02—17,错过时间就无法参加上半年的培训咯!
    ②二轮补报时间:2017—02—28至2017—03—03,注意:二轮补报只针对第一轮报名落选的老师!
    在浙江省教育厅教师培训管理系统界面中,选择左右功能列表中的“自主培训报名”,可以看到本年度的本地区的'所有培训班期。教师可以根据系统给定的条件(如图3)进行查找,以便于教师自主选课。
    在班期列表中,选择适合自己的班期,然后按图3中的“报名”按钮,会将该班期加到已选择的班期列表中。
    在报名时间段内,完成培训班期的选报,可以报多个班,但已有选班的累计学时超过144学时,则不能继续选报。
    在教育局或培训机构审核前,教师可以退选班期;若上级教育局已审核,则学员不能退选,只能由教育局通过调整功能去统一调配。
    注意点:
    1、注意已报人数,若已报人数已超过计划招收人数,则该班期很可能最终是通过“筛选”确定人数的;
    2、注意每个班的学时数和上课时间,安排好个人工作;
    3、使用技巧,点击班期名称,可以看详细信息,并可下载培养方案,学员可以在选课前,就查看好这些信息。
     四、成绩与评价 
    在浙江省教师培训管理系统界面中,选择左右功能列表中的“成绩与评价”,教师可以看到自己参加的培训所获得的成绩。教师还可以对自己所参加的班期的培训情况,对培训机构所组织的本次培训项目进行评价,以便培训机构完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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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浙江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官方入口

    点击进入》》浙江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官方入口  http://jiaoshi.zjedu.gov.cn:8081/mgmt/inde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结合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现将杭州市西湖区2021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杭州市教育局 2021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告》的规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由杭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各县(市)区负责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核。
    (一)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杭州市教育局官网上的《杭州市教育局 2021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告》,了解申请的条件、流程及时间安排。
    (二)凡符合杭州市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不需要到认定点现场办理和提交材料,可以向杭州市任何一个区的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且到所选的区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注:西湖区的体检安排是11月1日上午7:30- 8:30到解放军903医院(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14号健康医学科)进行体检。】
    (三)杭州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咨询电话:0571-87917210;地址:下城区东新路重机巷 56号8楼。
    二、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初中教师、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的教师资格证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负责认定,杭州市西湖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实施。
    (一)认定条件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杭州市西湖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1. 现户籍所在地为西湖区的(以户籍登记的属地为准);
    2. 持有签注的居住地为西湖区、且在有效期内的卡片式《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3. 在西湖区辖区范围内的高校就读、且符合认定条件规定的学历要求的在校学生
    4. 西湖区辖区内部队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5. 实际居住地为西湖区,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
    (二)网上申报
    10月12日-10月25日,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按照网站提示进入教师资格网上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通讯地址请务必详细准确,许可决定书、教师资格证书将通过邮寄送达,并由本人签收,中途不更改地址)。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时间为工作日的7:00—24:00。网上申报注意事项详见附件一。
    (三)沟通咨询
    为了方便联系,申请人需加入西湖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钉钉群,以便于咨询、接收消息、提交材料、通知认定信息等。咨询电话:0571-88231276、0571-87759380。
    初中、小学、幼教1群钉钉群号为:35531997 ;初中、小学、幼教2群钉钉群号为:32159840 高中、中职钉钉群号为:35056141 ,也可以安装好钉钉直接扫码加入。http://www.hzxh.gov.cn/art/2021/9/30/art_1229417930_3940820.html
    (四)体检安排
    网上报名完成的申请人,按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必须完成教师资格认定所规定的全部项目检查(除经体检医院现场证明已怀孕可免胸透),体检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
    在西湖区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证认定的申请人请于11月1日上午到解放军903医院(杭州市西湖灵隐路14号健康医学科)进行体检。
    在西湖区申请初中教师、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认定的申请人请于10月29日上午到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又称浙江省中山医院,杭州市莫干山路219号】进行体检。
    在西湖区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的申请人请于11月1日上午到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又称浙江省中山医院,杭州市莫干山路219号】进行体检。
    所有申请人须准备两张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必须与网报上传照片一致),一张贴在体检表正面上,另一张(背面写上姓名+申报资格种类+学科+电话)用小透明塑料袋装好贴在在体检表背面右上(不能丢失),并上交给医院工作人员,照片后期用于教师资格证书制作。
    (五)审核受理
    2021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不需要现场办理,全部改为由认定机构网上核验材料,申请人只有体检需要本人到西湖区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因此请申请人一定要加入钉钉工作群。
    申请人相关资料如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杭州市公共数平台信息核验通过,持浙江省内身份证的申请人无须提交任何材料。持浙江省外身份证的申请人必须要发送身份证(正、反面合成一张A4大小后)扫描件至相应邮箱。
    申请人相关资料核验未全部通过或相关平台无信息的,请于10月12日—11月13日提交电子材料(过期不候)。相应的材料扫描件发送至西湖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邮箱,高中、中职:2375153184@qq.com ,初中、小学、幼教:844784194@qq.com。文件夹名称为“申请人姓名+户籍、居住证、就读学校(三选一)+申请类别+联系电话”(例如:张梅+居住证+初中+1315710****)。电子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三。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材料审核后确定受理的人员名单,西湖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将于11月16日通过西湖区政府网(http://www.hzxh.gov.cn)西教行政栏目进行公示和公告,认定机构不再通过其它途径进行告知。
    高中和中职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材料审核后明确受理的人员名单,由杭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于11月16日通过杭州教育网(网址http://www.hzedu.gov.cn/)公示和公告。联系咨询电话:87917210。
    (六)认定通过
    初中教师、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结果由西湖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于12月8日通过西湖区政府网(http://www.hzxh.gov.cn)西教行政栏目进行公示和公告(认定机构不再通过其它途径进行告知)。证书制作完成后,与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同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本人签收。
    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结果由杭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通过杭州教育网(网址http://www.hzedu.gov.cn/)公示、公告以及证书邮寄。联系咨询电话:87917210。
    (七)申请人在认定过程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对提交虚假信息及申报材料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http://www.hzxh.gov.cn/art/2021/9/30/art_1229417930_3940820.html

7. 浙江教师教育网的培训平台

浙江教师教育网“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平台”从架构设计上突破传统的单一模式,充分发挥网络的开放性和网络技术,为学员提供丰富多样的学习活动。聘请浙江师范大学专家和省内相关领域优秀学者、一线名师进行教学设计和在线答疑。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跟踪每位参训教师的学习进度,并设有学习任务提醒,综合在线时长、作业、学习活动参与度、在线活跃度等多维度综合考核,保障教学质量。培训平台的管理架构,能够让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教师培训组织部门充分参与培训管理与组织过程,实现有效监控。通过各种方式确保中小学教师培训效果,让学员满意,让管理部门放心。

浙江教师教育网的培训平台

8. 浙江教师教育网的交流平台

浙江教师教育网为每位学员和辅导老师建立个人空间,可发表博客日志、创建好友圈、组织研讨、投票、上传照片、共享教学资源等,学员教师在这里可以充分展示、自由分享。同时网站资源中心为注册学员提供免费的海量备课资源与教学案例,可以作为教师日常教学经验交流与校本研究的辅助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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