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2002)

2024-05-06 19:51

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2002)

一、第九条修改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专职从事独立审计工作3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二)个人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个人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个人发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8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三、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指出的情况。”四、删去第三十八条。五、删去第七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2002)

2.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内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执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方可执行业务。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依法纳税。第五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律性管理。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是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管理、监督、指导。
  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各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委托人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接受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两年以上的证明及审计项目目录;
  (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
  (五)两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
  (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准予注册的,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未逾五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未逾两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逾五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执业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工作中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并犯有严重错误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每三年考核一次。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实行年检制度。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当年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执行业务。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进所、离所、转所均须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法定业务: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下列相关业务:
  (一)参与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
  (二)代理纳税申报,代理记帐业务;
  (三)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
  (四)参与培训财务会计、审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
  (五)办理资产评估业务;
  (六)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3.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方可执行业务。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依法纳税。第五条 鼓励引进国际化的会计师事务所,培育和引进国际化审计、会计专业人才。第六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律性管理。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是本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管理、监督、指导。

  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各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全面推行电子化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全程电子化管理。

  省财政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但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确认。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委托人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接受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者,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在向本经济特区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时,已在港澳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时间视同在内地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时间。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出入境证件信息。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护照、签证等信息。第十三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年龄超过七十周岁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第十五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四)年龄超过七十周岁的;

  (五)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书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