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伙清算纠纷案

2024-05-18 09:43

1. 一起合伙清算纠纷案

原告徐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XX、刘X根、刘X生、刘X古、刘XX合伙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易*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人钟*平,被告刘XX、刘X生、刘X古、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合伙开办一木片加工厂。双方约定:原告负责机器设备、生产技术及销售产品,五被告负责厂房、购买原材料、办理生产许可证手续等;同时还约定:原、被告各出50%资金购买加工木材料。2006年11月4日,该厂开始投入生产,因被告未办理生产许可手续,在生产11天后被林业部门责令停业。期间,原告共投入资金19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原材料。停业后,继续生产已成为不可能,而五被告又拒不与原告进行合伙清算。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合伙清算并要求五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19000元。被告刘XX、刘X生辩称:原告提供了机器设备是事实,但未投入资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X古、刘XX辩称:其不是合伙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其起诉。
一、合伙人究竟是如何认定的
本案属合伙清算纠纷。庭审中,被告刘X古、刘XX否认其参与合伙,而同案被告刘XX、刘X生对上述被告的辩解予以认可,原告又提供不出证据证实该二人参与合伙,能认定该二人不是合伙人,不时本案的适格被告,故原告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对原告所述的投资金额19000元人民币缺乏相关证据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无法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查明了原告投入用于购买原材料的资金19000元,也不存在返还问题,是合伙期间原、被告约定的购买原材料的必须投入。故原告该主张亦予驳回。关于原告主张合伙清算问题,应在合伙期间的关系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原、被告所述以及庭审中双方证据展开以及庭审后被告提交的相关账户,均不能查明原、被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理由如下:一、对于合伙的前期准备期间的双方投入以及产后利润分配,以原、被告口头约定为准,能予认定,但必须查明原、被告双方在生产期间双方购买原材料的资金投入以及产品销售金额,以及为生产、销售所花费的开支情况,尽管原告认可了被告刘X生提供的账本一部分开支,但其他支出仍无法查明;二、查明上述问题后,还应对现有厂房、原告运回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资产进行估价,加销售总额,减去合理开支,然后才能按约定进行利润分配。现原、被告双方证据不能形成一致,且双方的证据又不足推翻对方主张,致使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无法查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亦应驳回。被告刘X根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共计1120元由原告徐XX承担。

一起合伙清算纠纷案

2. 合伙清算纠纷

法律分析:如何处理财产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财产要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就属于合伙人的“小宪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 合伙清算纠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1992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1)桂法(经)字第23号《关于审理合伙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个人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体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联营体各成员、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各联营体成员、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为简化诉讼程序,可以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一并确定联营、合伙各方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应在裁判文书中指明合伙型联营各方、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各方、合伙人之间对如何承担责任争议较大,将联营体、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与联营、合伙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结的,可以分开审理。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不负连带责任的,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必须确定联营各方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份额。

合伙清算纠纷处理

4. 合伙清算纠纷起诉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1、确认合伙关系纠纷。2、确认是否退伙、入伙的纠纷。3、正确区分合伙的解散和退伙。4、合伙解散财产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 合伙清算纠纷起诉怎么处理

1、确认合伙关系纠纷。
2、确认是否退伙、入伙的纠纷。
3、正确区分合伙的解散和退伙。
4、合伙解散财产的处理。
一、如何正确解决合伙人退伙的纠纷
合伙人之间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按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退伙纠纷;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比重较大的合伙人意见处理纠纷,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二、合伙的解散应该如何处理
区分合伙的解散和退伙的正确方式是:
1、合伙企业解散必须由清算人进行清算。而合伙人退伙的,无需进行清算,退还其财产份额即可;
2、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完毕后应当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但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人不再参与合伙事务,合伙企业继续存续。
三、合同到期合伙人退出如何清算
合伙人退伙结算方法: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合伙清算纠纷起诉怎么处理

6. 合伙纠纷未清算法院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合伙人未经合伙清算,直接起诉要求退还合伙资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首先明确合伙清算是指合伙企业作为法律主体和营业主体的同时终结。合伙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或因为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或因为合伙人之间无法解决的纠纷,或因为合伙的目的未能达到,合伙人无意继续经营下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营业,办理清算手续。合伙清算过程中,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无限连带责任,共同承担经营的盈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 未经清算的合伙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合伙财产状况,不能主张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未经清算的合伙纠纷如何处理

8. 未经清算的合伙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合伙财产状况,不能主张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