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煤炭管理办法(2018修正)

2024-05-05 12:02

1. 郑州市煤炭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省及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煤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保护煤炭资源,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县(市、区)的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煤炭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和诚信经营等情况。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开采煤炭、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矿建设与生产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不得小于30万吨。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河南省煤炭条例》的规定取得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凭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施工。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土地塌陷、挖损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提取土地复垦费用和塌陷补偿费用。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自行关闭煤矿、报废矿井,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关闭手续,并在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做好闭井后的具体工作。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井下从业人员办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煤矿矿区的电力、水源、通讯、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不得扰乱依法批准设立的煤矿矿区的正常生产活动。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必须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

  煤矿企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煤炭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煤矿生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煤矿企业整改,并督促煤矿企业做到整改资金到位、措施有效、时间保证、责任到人。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矿长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郑州市煤炭管理办法(2018修正)

2.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组织、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接待、催办查办、会议组织、安全保卫、财务管理、车辆管理、综合治理、通信联络等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和妇女工作;负责制定实施机关管理工作制度;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煤炭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二)行业管理处负责拟定全市煤炭发展战略,制定并实施煤炭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基本建设、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煤炭基本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资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办矿审核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定岗定员、劳动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方煤矿煤炭产量、产值统计和上报工作;对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调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煤矿分类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三)安全生产处负责宣传贯彻煤矿安全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负责煤矿水害防治和“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组织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治理和专项检查;参与协调煤矿事故、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工用品管理工作。(四)教育培训处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煤炭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开展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开展煤矿从业人员备案、资格准入及管理工作。(五)技术管理处负责编制煤炭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鉴定、推广和应用;组织研究拟定煤矿生产技术政策、标准,实施日常技术指导;对煤矿技术资料、技改设计进行审查;负责煤矿安全技措工作和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查煤矿技术人员的配备,协调相关煤矿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六)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大额资金使用,工程项目招投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协助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煤炭局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科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调查或配合驻在部门党组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其他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负责目标管理和违纪信访稳定工作;承办市纪委监察局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七)组织宣传处负责承办局党组的日常事务;负责局党组中心组的理论学习;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干部管理及干部职工考试、录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表彰评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八)法规处负责宣传贯彻煤炭法律法规;负责煤炭行业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行政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负责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涉法信访稳定工作。(九)运销处负责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协调运、需关系;整理和发布煤炭运销市场信息;编制上报煤炭调运计划;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炭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十)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组织和领导所属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负责本单位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负责制订机关总支有关工作制度,定期召开支委会,讨论决定总支的重大问题;负责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群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批评和建议;负责组织机关政治理论学习;负责党费的收缴和党员统计工作;负责共青团工作。(十一)机关工会负责机关工会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维护机关干部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反映并在许可范围内协商解决干部职工的正当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活跃机关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帮助干部职工排忧解难等工作;负责局班子成员的一对一帮扶工作;负责机关工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完成市总工会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十二)郑州市煤炭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煤炭法律、法规;对市、县(市)向煤矿企业派驻的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管理;受市煤炭局委托,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十三)郑州矿山救护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系统事故、灾害的抢险救护工作;负责指导县(市)救护中队工作和煤矿企业辅助救护组织建设;负责组织煤矿救护培训和矿山救护演练;负责煤矿预防性安全检查,为煤矿企业提供救护技术服务。(十四)郑州市煤矿瓦斯水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对煤矿瓦斯、水害事故规律及其防治进行研究,对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进行技术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组织检查煤矿企业瓦斯、水害防治机构、队伍、制度和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瓦斯、水害防治工作档案,对瓦斯、水害重大隐患组织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组织检查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制定全市煤层气(瓦斯)的抽采利用规划;对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负责督促企业收集整理水文地质资料、制定中长期防治水规划、配齐探放水设备,组织检查企业现场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3.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的工作动态

市煤炭监察执法支队全体同志在支队长郑磐基同志带领下,参观郑州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要正确对待手中的职务权利,吸取他人教训,保持清醒头脑,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要严以律己,党纪国法是高压线,任何时候都碰不得,要把党纪国法内化为自觉行动,坚守思想道德底线,处处严格自律、严守法规,真正做到廉洁自律;要自觉接受监督,转变思想意识,学会在监督下行使权力,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支队全体同志参观了警示教育展,听取了2名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参观了服刑人员的生活区,了解了服刑人员接受改造的过程。此次参观形式直观,内容深刻,同志们心灵受到强烈震撼,思想受到深刻洗礼,从中获得很多深层次的启示和警醒。大家普遍认为,这次警示教育非常必要、非常值得,通过参观,使大家认识到犯罪是不分岗位、不分年龄、不分职务的,认识到远离腐败,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的重要意义,也认识到提高党性修养、注重个人品行、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的工作动态

4.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市煤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二)研究制定全市地方煤炭行业管理规章,制定全市地方煤炭工业的发展措施;监督煤矿企业执行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三)研究制定全市煤炭行业实施结构调整的措施,指导煤炭行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煤炭工业合理布局;指导全市地方煤炭企业组建区域性煤炭企业集团,推动规模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全市煤炭行业健康发展。(四)组织开展全市地方煤炭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五)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地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六)组织对生产矿井煤炭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负责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改建和扩建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进行审查。(七)负责审查开办煤矿准入条件、改建和扩建煤矿的资格条件;协同对煤炭建设项目及加工转化、综合利用项目进行论证审查;负责监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指导煤炭企业进行质量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八)负责全市煤炭市场调节,协调、指导全市煤炭产运销衔接工作。(九)指导协调煤炭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煤炭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十)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和煤炭经营秩序,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产品经营资格许可证》的审核上报和监管工作。(十一)组织推广应用煤炭行业新技术成果,指导煤炭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活动,组织煤炭行业参加有关技术交流;拟制煤炭工业发展的各类规划、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涉及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项目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十二)配合、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煤炭行业的深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全市煤炭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十三)负责全市煤炭工业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工作,分析煤炭经济运行动态,发布市场信息和安全生产信息。(十四)负责和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目标管理、公产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的二级机构

郑州市煤炭监察执法支队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煤炭法律、法规;对市、县(市)向煤矿企业派驻的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管理;受市煤炭局委托,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郑州矿山救护大队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系统事故、灾害的抢险救护工作;负责指导县(市)救护中队工作和煤矿企业辅助救护组织建设;负责组织煤矿救护培训和矿山救护演练;负责煤矿预防性安全检查,为煤矿企业提供救护技术服务。郑州市煤矿瓦斯水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对煤矿瓦斯、水害事故规律及其防治进行研究,对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进行技术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组织检查煤矿企业瓦斯、水害防治机构、队伍、制度和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瓦斯、水害防治工作档案,对瓦斯、水害重大隐患组织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组织检查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制定全市煤层气(瓦斯)的抽采利用规划;对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负责督促企业收集整理水文地质资料、制定中长期防治水规划、配齐探放水设备,组织检查企业现场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的二级机构

6.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煤炭开发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对煤矿矿区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其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建设和保护;做好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采煤沉陷区的治理。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矿区的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炭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纵容、包庇。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和省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三)地质、测量、水文资料;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开采范围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
  (六)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生产能力要求的矿山设计;
  (七)与项目建设所需资本金相应的资信证明;
  (八)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根据煤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核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章 煤炭生产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在建成投产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矿(井)为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市、区)和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省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审核和批准工作。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矿长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培训和发证。第十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煤矿企业应当在事项变更三十日前,向省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省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其中采矿权人、生产规模、矿区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先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7. 河南省煤炭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煤炭开发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对煤矿矿区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其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建设和保护;做好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采煤沉陷区的治理。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矿区的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炭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纵容、包庇。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和省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三)地质、测量、水文资料;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开采范围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

  (六)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生产能力要求的矿山设计;

  (七)与项目建设所需资本金相应的资信证明;

  (八)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根据煤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核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章 煤炭生产第十三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矿长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培训和发证。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第十六条 开采煤炭资源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极薄煤层和边角残煤。

  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

河南省煤炭条例(2016修正)

8. 新郑燃煤政策

一是严格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十三五”期间禁止新(扩、改)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禁止新建、扩建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项目,禁止新增化工园区。二是大力削减非电行业用煤。加快退出落后产能和低效产能,深化重点行业节能改造,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三是实施耗煤企业治理工程。开展燃煤设施整治活动,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四是提高商品煤质量。加强煤炭生产、加工、储运、购销、进口、使用等全过程管理。五是加快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清洁取暖项目、风电项目建设,巩固“双替代”改造成果。六是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积极落实省、郑州市差别化电价标准。【摘要】
新郑燃煤政策【提问】
一是严格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十三五”期间禁止新(扩、改)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禁止新建、扩建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项目,禁止新增化工园区。二是大力削减非电行业用煤。加快退出落后产能和低效产能,深化重点行业节能改造,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三是实施耗煤企业治理工程。开展燃煤设施整治活动,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四是提高商品煤质量。加强煤炭生产、加工、储运、购销、进口、使用等全过程管理。五是加快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清洁取暖项目、风电项目建设,巩固“双替代”改造成果。六是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积极落实省、郑州市差别化电价标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