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城市发展基金普通合伙人为国有控股公司,有何法律依据?

2024-05-04 12:32

1. 开元城市发展基金普通合伙人为国有控股公司,有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分析:
  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一旦发生重大亏损,普通合伙人将以自己全部资产抵偿债务。如果普通合伙人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那么可能发生这个单位(团体)破产抵债的情况。你能想象一个中学破产抵债吗?那么谁来承担其区域的教学任务。
  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当初约定出资多少,一旦企业亏损,有限合伙人只需要在出资额度之内承担债务。所以,无论盈亏,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保证自身存在,维持社会服务能力。

开元城市发展基金普通合伙人为国有控股公司,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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