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024-05-19 00:36

1. 为什么要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申报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能够遵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均可申请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为什么要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 拿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再到海关那办理注册备案登记还要填些什么表啊?

  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按照海关规定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内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已增加进出口项目);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
  六、国税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章程复印件(企业最大股东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制企业的尚需提交最大股东章程复印件);
  八、报关专用章印模:报关专用章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中、英文);样式(外圈为英文名称):
  九、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3. 领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后,去海关备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详细的。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3、《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交);
4、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出资者情况登记表》(附后);
9、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资料。
注: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将原件交海关验核。

领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后,去海关备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详细的。

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网上如何提交?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网上提交,9个步骤如下。
(1)电脑浏览器搜索“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2)点击企业用户下方的“这里”。

(3)点击页面下方的“地外经营者备案”。

(4)点击页面左边的“备案登记”。

(5)选择备案登记机关及备案登记方式。

(6)点击“提交”。

(7)根据页面提示,填写企业备案登记的相关信息。

(8)点击“保持”并“打印备案登记申请表”。

(9)点击“保持附件”并“上报”。

温馨提示:
(1)如果个人的注册地隶属计划单列市,请选择相应计划单列市的备案机关。
(2)备案方式选择“其他”适用于有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
(3)推荐使用ie浏览器,以免影响个人的正常使用, 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1-5。
(4)登录使用电子钥匙,由于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对软件安装的要求不同,所以操作的同时略有不同。如操作系统是Window7及以上最好以管理员身份运行软件。

5. 办理完对外贸易出口备案表后,还需要去哪些部门相关手续办理手续

1)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如果欲将出租房屋出卖,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李某在欲将出租房屋出卖以前,提前4个月通知了赵某,在赵某明确表示不打算购买的情况下,也即主动放弃自己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才将房屋卖给了黄某,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在租赁期间,房屋的所有人将房屋予以出卖、赠予、典当或抵押后,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在本案中,黄某虽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对于前任房主签订的租赁合同,仍须继续履行。黄某无权要求赵某搬出房屋,直至租赁合同期满

办理完对外贸易出口备案表后,还需要去哪些部门相关手续办理手续

6. 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登记表”上有哪些内容?) 受理备案登记(何时受理?怎样才表示已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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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7.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网上如何提交?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在线申报
登陆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在线申报:点击 “在线办事”右边“场景式服务”,进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备案登记在线申报” --点击下面的“在线申报”—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点击中间的“这里”,进入登录页面,选择右边“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机关(莱城区选择“莱城区商务局”,钢城区、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农高区选择“莱芜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上提交并直接打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注意:填写内容与营业执照一致,英文翻译准确,登记表正背两面打印)。
第二步:办理备案登记( 携带以下书面材料办理备案登记):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述第一步)
2、《对外贸易经营者生产经营能力核查表》;
3、《山东省国际经济贸易联合会企业入会申请登记表》;
说明:上述2、3登陆莱芜市商务局网站, “公共服务”—“便民服务 办理类”下载。
4、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中要有从事进出口业务这一项)(携带原件,留存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备案企业如是外商投资企业,需另提交批准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所有材料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印章(如方便,请携带公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网上如何提交?

8. 你好,我想问下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如何网上提交

  经营进出口业务,那么肯定需要有对外贸易经营权,需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1.登陆: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
2.点击:备案登记,按步骤填写提交,完成网上备案登记
3.点击:打印登录表,带上相关资料现场申报
 
下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一般流程:
 
一、外经贸局流程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网上填写并报送《登记表》。
将下列备案登记材料(一式一份)送外经贸局:
1、 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并打印的《登记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免交);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办理期限: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收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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