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2024-05-17 18:50

1. 我国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与城市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相比,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仍是初级的、低水平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覆盖面窄
  与城市保障覆盖的范围相比,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农村大多数人还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据有关调查显示,占总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着89%的国家社会保障资源;而占总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仅享受11%的社会保障投入。此外,我国城镇已普遍建立起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等基本涵盖所有项目的社保制度,而农村社会保障仅包括低保、五保供养、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优抚安置等项目,合作医疗和养老在有些农村尚未建立,住房保障、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不少社会福利项目基本没有。
  2、保障管理混乱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是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出现“多龙治水”的局面。从管理机构上看,医疗保障归卫生部门和劳动者所在单位或乡村集体共同管理,农村养老和优抚救济归民政部门管理,部分地区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农村职工的社会保障统筹归劳动部门管理,一些地方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也推出来社会保障和规定。由于各部门和单位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必然引起矛盾,造成管理体制的混乱。另外,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从事农村社会保障的工作人员素质较低,所以就出现了有些地区把保障基金挪作他用或私分,有的把保障基金借给企业使用或用来搞投资、炒股票等的现象。
  3、保障资金不足
  资金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金额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这远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水平。并且,我国10%的财政投入绝大部分给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所享受到的份额极小。而且,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采取由农民个人和集体缴费的方式。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低,自身的个人缴费能力有限,不少农民干脆放弃投保,这大大削弱了农村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
  4、保障立法滞后
  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有力的法律法规来支撑。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状况的突出特点是法律制度缺乏,立法层次低,立法的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而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政策为指导,缺乏法律依据。
  5、保障发展不平衡
  一方面,由于受政府重视程度和发展水平的影响,所以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存在很大差距。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和行业享受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明显要高于经济基础薄弱的地区和行业,其保障的项目明显较多,保障的标准明显较高。另一方面,保障项目发展也不够平衡。如农村医疗保障、农村社会救助等改革,虽然起步较晚,但通过相关部门的积极推进,近几年内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农民工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的保障问题尚无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开始最早,但进展较为缓慢,效果也最不够理想。

我国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2. 求一篇“论我国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论文。

加强社会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充分发挥社会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进步,综合国力有了大幅度跃升。“分蛋糕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最主要社会矛盾之一。为此早在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的宏伟蓝图。但是我国人口多、基础差、经济落后、现代化水平低等基本国情依然没有改变。这就导致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与政府的社会保障资源供给不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快与制度执行能力不强,城乡居民渴望参与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的政治诉求与社会保障公共选择的偏好显示机制缺失等矛盾。 总的来看,要实现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伟蓝图,就需要实施一系列的战略举措,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是填补制度缺失,使城乡居民都覆盖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二是提高管理服务体系的制度执行能力,使建立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深入,特别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的推进,当前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设已经落后于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原有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弊端愈加显露出来: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承载力不...

3. 1.我国农村居民社保体系建设前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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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前景展望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的重要时期,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我国仍有数量庞大的农业人口,他们生活较为贫困。党的十七大确立了到2020年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提出了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群众生活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最需要加快解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阶段,特别是在当前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部分农民工返乡、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放缓的形势下,切实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仅必要,而且紧迫。1.我们对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充满信心一是国家已经将建立一个覆盖全民、惠及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列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农村居民不可能被忽略,城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会一道向前迈进;二是公平、正义与共享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社会保障不再是城镇居民的专利,在城镇居民越来越多地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好处时,农村居民也不会例外;三是城乡统筹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则,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必然要被纳入其中并得到统筹发展;四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经济落后不再成为阻滞或者延缓为农村居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理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均日益具备相应的财力来支持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五是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要,决定了国家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如农村人口在加速老龄化,农村计划生育使家庭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加之土地保障功能也在持续减弱,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农村居民将出现普遍性的生活风险与权益缺失;六是以往的城乡社会保障改革试验,均为建立城乡统筹、适合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经验与教训。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全面启动,进入制度建设的快车道《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中指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战略目标,是从弥补制度缺失、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入手,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沿着公平、普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在解除人民生活后顾之忧的同时,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并增进人民的幸福感,切实维护个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在本世纪40年代末迈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福利社会”。然而,从城乡分割到城乡统筹,从制度残缺到体系完整,从差距巨大到公平普惠,还只能循序渐进。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一是普惠的原则。即社会保障制度应当能够覆盖到所有农村居民,并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社会保障需求,以通过这一制度安排实现共享国家发展成果。二是公平的原则。即消除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歧视性,代之以公正地对待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在实现农村居民内部公平的前提下,再追求全体国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公平。三是城乡统筹的原则。即消除城乡分割现象,通过制度整合,将城乡居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平等。四是循序渐进的原则。由于城乡差距巨大,长期分割而治所形成的路径依赖,以及地区发展不平衡、传统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等因素的束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过程,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加快进行。在确立了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具体方向包括:(1)根据综合援助的要求,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建立城乡一体的综合型社会救助体系。从社会保障体系各子系统的功能来看,综合型的社会救助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因为它面向的是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其中的困难家庭。一方面,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不仅仅表现在生活资料匮乏上,仅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是无法真正全面解除农村困难居民的生活危机的,还需要有其他的救助制度安排加以配合,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均需要有相应的救助制度。因此,在目前正在探索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在城乡统筹的条件下完善制度,它将确保每一个农村居民不再因生活困难而陷入绝望的境地。(2)根据城乡统筹的要求,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并最终向全民健康保险制度迈进。现行农村合作医疗实质上是建立在政府与农民个人分担责任基础之上的一种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分割,这种状态不仅不能有效地整合资源,分散疾病医疗风险,而且阻碍着城乡居民的流动,直接影响着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是必须整合的制度安排。事实上,已经有一部分地区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了制度整合,如浙江杭州、四川成都等市均不再分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而是实行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统一经办。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方向,它将有利于消除城乡分割的格局,缩小城乡居民在疾病医疗保障方面的待遇差距。目前,不仅城镇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要比农村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要高得多,而且国家对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补贴也比农村居民高,制度的分割实质上体现为投入的多寡和待遇的高低上。因此,根据医疗保障制度统一化的取向,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核心成果提出,全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目标与方向是尽快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村居民新型合作医疗,使之成为一种制度安排;同时逐渐促使疾病医疗保险向健康保险迈进,经过县市、地市级统筹,最终向全国统筹的方向迈进,让全体人民公平地享受到医疗保障。(3)根据老有所养的民生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农民的伟大事业,它不仅改变了农民世世代代养儿防老的千年传统,也让农村老年人从此进入了可以退休养老并享有体面、尊严生活的新时代,因而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地方政府也普遍具有积极性。按照《指导意见》规定,2009年全国有10%的县(市)纳入新农保的试点范围。但据悉,目前各地政府对加入首批试点的积极性非常高,申请者远远超出了10%的试点指标。也就是说,在今后几年,中央政府可以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和国家财政增长情况,适当扩大新农保的试点范围,加快新农保的推进速度,满足广大农民的参保愿望。当然,这一制度在试点实践中还需要扩大投入、完善经办机制与管理体制。2009年中央财政为参保农民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这个标准,尽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贫困地区农民的生活,甚至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但总体上水平仍然偏低,与城镇居民相比差距甚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会再次提高,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两者比较,更说明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较低。2003年开展新农合试点工作时,每个农民的保障水平只有50元(中央政府20元、地方政府20元,农民自己缴10元),水平也不高,但随着财政实力的加强,很快就提高到100元的水平,翻了一番。目前,北京市参加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每人每月可以领取280元的基础养老金。随着中央财政的增加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各地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水平也会水涨船高,给农民提供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无论如何,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将作为一个单独的制度安排,为农民年老后提供适度的经济保障。(4)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求,积极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以及其他福利事业。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使农村老年人口不断增长,而农村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与农村年轻人口大规模进城,又使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大幅度削弱,农村老年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需求日益高涨。因此,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老年福利设施、建立老年福利津贴等制度十分必要,它将是未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此外,残疾人福利事业、妇女福利事业与儿童福利事业都需要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满足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确保农村居民的生活有安全保障,并随着国家发展进步而不断提升其生活质量。(5)完善农村灾害救助制度。我国是一个多灾害国家,自然灾害一直是影响农村居民生计的重要因素,而传统的政府救灾又日益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改革农村救灾体制将是一项重要任务。在这方面,需要重视如下工作:①需要确立政府主导下的多维救灾体制,即政府仍然应当承担起救灾的主导任务,并直接承担着紧急救灾任务,但未来的救灾体制中还需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商业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慈善公益事业等社会机制的作用。②需要确立分级负责的体制,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救灾事务方面应当有相应的职责划分,并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全国性的或大范围的自然灾害应该坚持以中央财政支出为主、地方财政支出为辅的支出结构,而对于局部性的、地方性的自然灾害应该坚持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为辅的支出结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应当共同承担起自然灾害预防支出的责任。③需要完善灾害救助管理体制。包括建立专事灾害管理的机构,严格监管救灾资金的使用,提高救灾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安全性、规范性。

1.我国农村居民社保体系建设前景如何

4. 如何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农村社会保障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近年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公共财政投入,让所有农民都能够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确保发展成果能够惠及农民,解决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后顾之忧。 一、目前乡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们对农村低保制度运行时间不长,目前我们基本做到了“应保必保”、“应保尽保”,对部分特殊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为实施这一制度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在制度建设、收入调查、保障对象的确定等环节做了大量工作,对稳定农村社会环境,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一)社会救助方面:从调研情况来看,低保户“进来容易出去难”问题。一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产生了“等、靠、要”的依赖思想,进来了就不想出去,容易产生“养懒汉”现象。加上审批过程中对低保户家庭经常性收入核准难,部分农民群众存在隐性收入,收入核查难,导致部分低保户家庭实际收入虽然高于低保标准,但仍然被列入低保对象。 (二)合作医疗方面:部分基层干部缺乏积极性,有畏难情绪,有的认为要办的大事急事很多,没有时间、精力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有的认为将适当的收费和减轻农民负担简单地对立起来,认为去向农民收取费用不合时宜。少部分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信心不足,认为合作医疗统筹力度太小,解决不了看病的大问题,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只注重温饱,健康投入意识差;还有相当比例的农民存在投机心理,认为自己身体好,参加合作医疗的钱互助给他人,自己吃亏了,不愿参加等,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了合作医疗的参加率。我们在调研中一些群众深有感触地说:“不怕贫穷,只怕生病,穷可以致富,病特别是大病,足以倾家荡产”,“一人得病,全家返贫”。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对策 坚持以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各类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为准则,从实际出发,完善现有贫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扩大覆盖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乡村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是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教育。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宣传力度,加强农民保障意识教育,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提高农民参与的自觉性,特别是在普及合作医疗方面,加快推行普及受益面,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二是认真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在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应本着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妥善解决其最低保障问题,可引导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对生活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是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制度,是保证农民基本生活,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建立健全低收入贫困户档案,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都要及时建档立卡,及时给予救助。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完善低保家庭收入核查机制。要及时给予清理。对新列入低保户家庭必须实行公示,对无法确定其真实情况的,重点通过民意的方法由村干部推荐和邻居、村民代表议事会议讨论决定,以免存在“养懒汉”现象的发生。我们虽现在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仍不足以解决因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子女上学给农民带来的生活困难,有时甚至是杯水车薪。为了使特殊困难的农民家庭得到更多的社会救助,有必要在农村低保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疾病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针对子女上学资金困难建立教育救助制度,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使家庭陷入困难建立定向扶贫制度,使广大贫困农户在遇到特殊困难的情况下通过社会救助,摆脱贫困,获得新生,在确保温饱的前提下,走向小康。 四是创新工作思路。在具体操作中,他们应坚持定期定量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救助,尽是实现“应保必保”、“应保尽保”。在帮扶指导思想上,以帮助困难群众找路子、上项目、促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为主。推行结对帮扶制度,帮助特困户制定脱贫计划,为他们提供致富信息,传授科技知识,使其尽快脱贫。 五是创新工作措施。对临时性困难家庭,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先垫付救济款,后审批拨付的救急措施。社会救助逐步从单一的低保救助,逐步扩展为分类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和公益救助相配套的立体救助体系。

5.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过程

  一、我国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制度变迁与发展现状30余年的改革开放,是从农村承包责任制开始的。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实质上直接影响着计划经济时代依托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的农村社会保障。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面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随之改革并加以完善,农村居民的生活风险便会持续增长。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政府有关部门便开始在农村开展相应的社会保障改革试点。上个世纪80—90年代的农村社会保障改革
  1、(1)农村五保供养制度。(2)农村救灾保险(3)农民养老保险。(4)农村合作医疗。(5)农村其他社会保障试验。除上述的几个方面外,在一些农村地区还自发出现过其他社会保障试验,如建立农村老年人集体福利设施、兴建农村幼儿园,以及为农村子女教育提供补贴,等等。农村扶贫虽然难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但确实取得了良好的减贫效果。总之,20世纪80—90年代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为建立新型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一定的先行试验作用。
  2、新世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真正意义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进入本世纪以后才开始的。
  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立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它是一项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大力增加对农村医疗保障投入后,农民看病贵、看不起病的问题正在得到缓解。在建立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国家还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
  (3)探索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农村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模式不再可靠而且,在养老保障上存在的巨大城乡差距,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平,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在这种背景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4)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继续完善。全国取消农业税,五保供养被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即政府替代农民成为供养农村五保户的责任承担者。
  (5)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扎实推进。
  (6)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取得新进展
  (7)农村救灾能力不断提高
  (8)其他社会保障除了上述外,面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还有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总之,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国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展较快,一个以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三大制度为支架,辅之以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加速形成。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过程

6.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工作的历史、现状及其意义。

中国长期实行城乡有别的二元社会保障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侧重于城市和市民,农村和农民被隔绝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作为公民,农民有权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保障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和“减振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稳定的需要。因此加强中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尤其重要,是还农村公民国民待遇,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
  
  一、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的背景
  
  随着中国农业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土地被细分和不断被调整,不利于农业的长期投入和规模经营,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加入WTO后,在国际农产品竞争中处于劣势。
  现今中国社会已由“行政主导型的二元结构”转变为“市场主导型二元结构”,城乡经济社会出现断裂。学术界部分学者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仍然沿着城市乡村两分法的理念去思考问题,片面强调经济因素而忽视了社会保障存在和建设的基本初衷。
  
  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现状
  
  目前,城市居民大部分都已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然而在农村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民还没有得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仍是中国社会保障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了适应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实现国家多次提出的健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宏伟目标,近年来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发展和改革等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从宏观的角度,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的区域差异、今后发展方向、对策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其中既有共识也存在争议。现就几个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1.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可行性争论
  近年来,学术界和政府实际工作部门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存在着一些不同看法。其主流观点认为,依据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中国现阶段尚无能力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杨翠迎、张晖等人对中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立中国范围内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可行的。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分步骤、分阶段、“渐进式”发展。任保平认为:应从实际出发,走“渐进式”发展的路子,坚持社会保障范围由小到大,项目由低到高,积极稳妥地建立起低水平、全方位、不遗漏、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2.经济因素对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
  占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目标必须以经济发展水平为重要依据,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建立全国统一的或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可行性的讨论中,不少观点多是强调经济因素的影响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片面夸大经济因素对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经济因素并非是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唯一充分条件,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是搞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重要保障。
  3.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学术界也存在着明显分歧。主流地位的观点:强调土地保障功能在农村以及全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性,认为必须“以土地承包权为主要依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孟祥林指出:这里所指的“土地承包权”是:创新土地流转制度、更新与变革土地保障形式意义上的“土地承包权”。可以把土地保障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的传统意义上的保障,土地由各家各户农民耕种,用所生产的产品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间接的与使用权流转相联系的保障,即在坚持农户对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集中耕种和规模经营,农民依据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得到用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相应收益。
  4.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应注重转变政府和学术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城镇轻农村”的观念。一是各级党政部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力争早日建成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以指导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实践。三是搞好农村社会保障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增强农民的社保意识,调动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四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集体补贴能力和个人缴费能力,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强大的经济基础。五是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进程,分步骤、分阶段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逐步建立起能够替代家庭和土地社会保障模式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不分地区、不分年龄、性别和不分职业的全体农村公民均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终目标和发展趋势,进一步树立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的理念。
  
  三、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的意义
  
  1.理论意义
  对于中国农村建构什么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学术界进行了很多探索,为中国农村构筑完善可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这些建议大都建立在解决应急问题上,虽然可以解决燃眉之急,但缺少全盘考虑。例如,对“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试图另起炉灶,不能从制度的连续性上解决问题。而同处于东方的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历程,尤其是该国年金制度的实施和完善给了我们一个启示: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有利于防止土地细分和荒废、有利于农业经营现代化、有利于农民养老和流动的覆盖全体农民的年金制为主体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可以使中国农村公民的社会保障实现公平待遇,而且此制度的实施可以实现土地流转和增加农业投入,对实现以效率为基础的现代农业也大有帮助。学术界对公平与效率的一直处于两难选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对接将起到重要作用。

2.现实意义
  随着工业化、市场化的发展,中国社会由“行政主导型的二元结构”转变为“市场主导型二元结构”(孙立平,2003),面对固化的制度(二元结构)和市场失灵,农村公民面对着更多的生产生活风险,传统家庭保障模式已经难以为继。生产社会化使农村公民的生、老、病、残等事故已不再完全是私人性质的风险,而是一种社会风险,因此国家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适时和必然的选择。
  根据中国的国情,在中间阶层人口比例较小和城市化水平较低的现实条件下,在农村建立一套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客观而现实的选择。
  弱化家庭保障以适应中国家庭小型化的现实。弱化土地保障可促进土地的流通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7. 简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思考?

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决定》明确提出扩大公共 财 政覆盖农村范围,并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部署。众多高含金量的“实 招”, 回应了亿万农民对“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 期待,必将有效改善农村民生。但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上,目前仍处于法 规、 政策层面,亟待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做保障。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 分,在现阶段加强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波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和谐 社会”和“新农村”的大环境下,农村社会保障得到了 空前的重视。但是目前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而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当前农村 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层次比较低,除了 《宪法》第45 条之外,并没有形成如《社会保障法》之类的基本法,农村社会 保障制度散乱于法规政策之中。 2.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滞后。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使 得社会保障在执法和监督工作上存在巨大的隐患。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被占用现象 时有发生。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 设的必然要求。 3.城乡保障项目差异巨大。目前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完善,而 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当薄,呈现出比较明的城乡二元性。 4.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虽然2009 年地方政府机构进行了改革,但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仍然分散管理效率不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群 众救助、五保及灾害救助资金破占用、乱用的情况依然存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保事业的发展。 5.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用难。日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统筹层次较低, 大部分由县、乡、村统筹,要保证充足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是相当困难的。近几 年中央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但范围还比较窄,资金水平仍然偏低, 需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工作。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分析 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制约我国 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特殊因素,才能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农村土地保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影响分析 “国家在把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的同时也一并让渡了为农民提供社会保 障的责任,农民的生老病死自此概与国家无关,一切保障都必须押在承包的土地 上。”这 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与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的真实写照。这 种现状已经不符合中国当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地少人多,近些年土地生产 成本又大大提 高,收益减少,土地收益仅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其“保命”的 功能远远大于发家致富的生产功能。根据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并考虑到现实的土 地承包制度,可以在 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承认现阶段土 地保障在中国农村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通过更新与变革土地保障的形式,协调 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 盾,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利用其生产资料功 能有效地结合起来。 (二)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问题分析 政府对农民的 社会责任。中国过去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把农民排除在外, 即使是实行过的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也因为组织管理混乱,资 金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 各部门互相扯皮,保障基金被挪用挥霍,农民报销无 门,四处碰壁,最终对政府失去信心。政府要担负起对农民的社会责任,恢复农 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比 较低,在建设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政府的资金责任至关重要。目 前,我 国对农村公共设施和资源配置的安排仍然过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由于缺乏资金 陷入困境,农村“病无所医、老无所养”还比较严重。 除了筹 集保障资金外,政府还应当注意运用国家财政更好的发挥对农村社 会保障资金运作中的保障作用。政府财政可以通过编制、执行政府保障于贝锋., 从预笄中划拨一 部分用以维持社会保障开支,或用以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的缺口, 以保证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与其他投保人的待遇实质平等。 三、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外农村社会保障法制比较分析 1.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模式。强调社会保障“普遍性原则”,将农民 与城市居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保障水平高: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 模式比 较完善,统一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科学高效:高水平的社会福利 制度开支过大,政府财政负担过重,从业者的税负过重。 2.以德、法为代表 的专门制度型模式。是根据自身农业特点建立的,社会 保障体系一开始并没有顾及农民,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迫于农业的特殊 情况而制定;保险原则与社会 原则。通过缴纳保险费、国家补贴,社会共济等 方式:将城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分开,组织和管理方式呈现出多样性。 3.以日本为代表的统分结合型模式。日本的社会保障一开始只是对城市居 民,后来加入农村居民,但农民的保障项目和范围小,再到后来的统分结合使得 农民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 级统筹:法律严格,体系严明。 (二)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国外社会保障发展规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建立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要充分考虑结合自身的实际国情。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城乡二元结构将 长期存 在,城乡一体化不可能短期实现,因此从我国实际出发,我国的农村社 会保障应该采取以专门制度型为主、统分结合型为辅,多法并行、保障水平多层 次的具有中国 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模式。 在立法模式上,多法并行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农村的社会实际情况,而且, 社会法本身己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又以社会保障法为主要构成,我 国可以通过颁行多部适合农村社会实际情况的法律,与其他社会保障法律一起构 成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对于保障水平来说,由于我国城乡差异、地区差异都很大,很难统一实行救 济型、福利型、社区型和保险型等模式,只能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采取福利水平高一些的模式,落后的地方可以采取救济水平高一些的模式,总体来说, 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而言,保障水平模式是一种多层次混合模式。 四、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基本设想 (一)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农村已经广泛展开,取得了一定成绩,实践 证明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状。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存在总体上筹资水平和 保障能力较 低,地区之间不平衡,收缴的经费未及时纳入财政专户、村集体垫资代缴、基金赤字或节余 率过大、困难群体未能应保尽保等问题。 完善 立法的内容有: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作为统领农村新 型合作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然后,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各地的《农村新 型合 作医疗资金管理条例》等的法规来规定筹资方式、账户模式、筹资责任及资金监管方面的问 题。各地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制定《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条例》等来 规范各地的保障发放 问题。这些规定,要统一服从《农利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在此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立 法制度的规定,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下一位阶的地方性 法规,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 来指导各地方法规,共同构建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构建上,国家可以制定一部指导全局性的《农村养老保险法》, 然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共同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农村养老 保险法律制度的现行基本目标是: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 多层次,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低水平、广覆盖”的农村养 老保障体系。在这个法律制度构 建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重以下问题: 1.适用对象和范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应该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投保年 龄应该以参Ju 劳动并获得一定收入为起点,并考虑年轻农村人口的职业方向。 2.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养老保险制 度进行规范,JJu 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各级政府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规定各自的补贴比重, 对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来说,也可以实行不同的政府支持和筹资模式。 3.实行安全高效的基金监管、运营机制。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在制订的农村养老相关法 律法规中明确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加强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制度,建 立财务核算、 审计监督等工作,对违反监管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严格查处。在基金的保值运营上,可 以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资本投 资。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 我国农村福利保障将主要致力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这是保障农民生存的最 后防 线。有必要颁布一项统领全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来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中 的资金筹集、保障对象、管理制度等问题,各地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的 基础上,根 据自身实际情况,颁布一些地方性法规,配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共同完善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筹集。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往往是政府临时拨 付,这不利于保障资金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建议今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各级政府 的财政预算,保证低保资金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四)“五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五保”制度源于20 世纪50 年代,到l994 年1 月23 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 保供养工作条例》,标志着五保制度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五保制度发 展到今日,遇到了一些 困难,主要在于五保经费不足和五保设施滞后。五保制度的资金主要源自农村集体经济,但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五保制度无法得到足够 的资金支持。原来的五保是实行分散供 养,现在农村集体经济基本不复存在,五保户的保障设施得不到保证今后,应该重新完善制 定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和《敬老院管理办法》等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农 村五保工作安排、明确责任主体和资金安排。对于农村五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条 例》中单独列出.明确保护措施,如可以加强孤儿院的建没,或者在未 成年人自愿的基础上,交由社会愿意扶养的家庭扶养。

简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思考?

8. 如何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1 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居民消费信心 应加强“新农合”、“新农保”在农村的宣传工作,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不断探索农村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加强监管,科学界定低保对象。政府财政还应当加大对农村福利设施、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建议推行农业保险制度。农业虽然占GDP的比重越来越小,但是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的战略地位、农业的不可替代作用是永恒不变的,建立农业保险制度非常必要。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要从各地区的实际出发,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2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完善报销结算方法 建立强制性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把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一并纳入保障范围,并建立政府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基金,消除农村和城镇差别,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近十年来,河南省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2011年,河南生产总值达到27232.04亿元,比2010年增长11.6%。可见,政府能够拿出一定的财力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随着“新农合”的发展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启动,河南省政府也随之启动了大量资金投入其中。但考虑到农村收入本来就低,又没有较多的像城市那样可以依靠自主经营的单位。各级政府应继续扩大财政投入力度,以保证并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农村保障水平。      针对农村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低,报销结算不合理等问题,应不断提高统筹层次,建立跨省份的基本医疗转移结算办法;跨市、跨省份设立农民工定点医院;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信息化网络全覆盖,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 政府应该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有效的财政支持 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逐步形成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      待遇调整机制,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地区和中低收入者社会保障的倾斜力度,从而提高农民和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和消费能力。要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管理体制规范、配套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制完善几方面投入财力支持,加大对农村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农村教育和住房的保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优越性,帮助农民从土地保障中走出来。      现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地方财政和乡镇、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共同负担的。由于乡镇财政的负担较重,保障资金实际上难以落实。为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都能享受或领取到足额的保障金,政府财政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适量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基金,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供给机制,保障资金的筹集。同时,要进一步扩大其它辅助来源,如组织捐赠资助、义演等慈善活动,依靠民间力量建立互助基金、扶贫基金等。 4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      针对目前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有着民政、劳动、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状,可以考虑整合现有各部门社保资源,成立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提高社保资源使用效率,使农村社保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加强与工商、税务、审计、工会等部门的合作。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做到“应收尽收”。比如将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不再相互挪用与挤占;个人账户也开始实施积累,有利于避免“空帐”运行可能带来的弊端。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培养,应尽快将社保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经办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的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另外要加强管理机构监督机制的规范,让农民参与到监督工作中来,建立一支效率高、管理严格的监督队伍。还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制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5 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参保的经济实力 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繁荣了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绩。随着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农村经济形势已经跟不上国家整个形势发展的需要。以家庭为主的      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现代化。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目前对于中国农民来说,长期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不仅是一种生产方式,而且也是一种基本的生活方式。二是必须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加快土地的合理流动与集中。三是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6 政府应在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观念上起到引导作用      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在今后将主要不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而是按权利与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由个人投保为主来筹集保障资金,要让农民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增强自我保障意识。      在宣传动员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要抓典型,以多种方式宣传农民受益事例。二要通过补偿公示增加透明度,要定期向农民公布补偿兑现情况。三要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宣传政策。通过宣传,做到社保、医保政策家喻户晓,提高农民参加社保和医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7 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相关法制建设上,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法》尚在审议阶段;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无法可依,自然难以有效开展。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上,当前最紧迫的是着手制定的是《社会保障法》。政府可以通过明确《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界定《社会保障法》的渊源,确定立法的基本原则,理顺法律关系,提升《社会保障法》的效力,推动社会保障法制的建设,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还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要注意立法内容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其次,应尽快完善预算收支立法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求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      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最低投资比例,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8 构筑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通道      我国实施的城镇化战略,旨在提高城市化水平,转移农村劳动力。目前情况下,实现这种转移的主要途径是进入乡镇企业就业或其他非农就业以及进入城市打工。但是,通过这些方式实现的劳动力转移,虽然事实上已由农业劳动力转变为非农业劳动力,但却无法得到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尤其是不能得到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这极大地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应该尝试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构筑衔接的通道,允许非农化人口进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对那些已经在城市有了比较固定工作或已经进入城市落户的非农化人口,吸收其参加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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