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最新的监管细则有哪些?

2024-05-05 12:25

1. P2P最新的监管细则有哪些?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其中负面清单、第三方存管、限制借款集中度是主要管理措施。

P2P最新的监管细则有哪些?

2. 哪些P2P平台业务模式不符合监管新规

  除了所有的平台都要做的改名、备案登记、信披透明、定期披露运营报告、请会计师事务所年审等等之外,还有以下这几类平台,需要在业务模式上进行大改方能合规。
  1、兜底的平台
  “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是监管细则是12条“红线”之一。
  本息保障是P2P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自从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明确P2P的中介性质后,越来越多的平台已少用本息保障的字眼来进行宣传了。未来,所有的平台都不可以承认保本保息了。
  有业内人士称,监管细则称不能进行担保,但可引进第三方担保。目前行业多数采用担保或风险备付金制度,大多数平台需要进行拆分和整改才能满足要求。但是,按目前国内的市场环境,刚性兑付仍将占有主要市场,只不过是用不同机构进行实际操作。
  2、大标较多的平台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指出,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P2P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业务过于集中的平台一旦披露信息,投资者就会质疑,大客户占比为什么这么高,有没有输送利益的嫌疑。这类的平台容易被投资者质疑,出现问题。
  虽然还未具体定义小额和上限的金额。但这也意味着,那些动辄发布上亿元项目的平台要大改,同样这些面临在失去了大标支撑后,也将面临着资产荒的危机。
  禁止红线第6条,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拆标利于提升平台满标速度,增加平台交易规模,大标的借款期通常偏长,因此不能拆标也会对大标较多的平台带来影响。
  3、综合性平台
  在禁止红线中,还包括禁止发售银行理财、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禁止P2P资金进入股市、禁止做众筹。
  4、无银行存管的平台
  监管细则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数据显示,目前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平台在70多家,占比近3%。显然,大量的平台在银行存管这一条上还需要进一步跟进。
  5、IT系统薄弱的平台
  部分平台有身IT团队,但IT团队较为薄弱,跟不上监管的步伐。基于银行存管这个要求,IT系统薄弱难与银行系统进行对接。有业内人士也表示,银行存管系统的用户体验需要改进才能满足投资人要求。
  监管细则还强调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提出了具体的数据留存要求。强调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效力,为行业规范化和法制化打好基础。目前后河财富已经与安存无忧进行了电子签名和数据保存系统对接,将投资者的交易数据进行了云储蓄。同时,细则提出了要建立网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6、信披不透明的平台
  从项目到借款人,到平台自身,监管细则对平台信息披露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要求。其中还包括许多较有价值的信息,如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连客户投诉情况都要披露了。

  这些信息,大多数平台当下还未能做到披露,需要改进。信披不透明的平台已无法得过且过,要按要求来才可以了。投资者也可依对称的信息来自行判断并承担项目的风险了

3. p2p的监管法规

2015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P2P被禁止的十二项行为(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p2p的监管法规

4. 听过p2p监管政策要出台了

 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对于P2P网贷行业而言,此次《意见》出台最大的关键点之一是正式明确了P2P网贷企业和P2P网贷业务的合法地位。

  此次监管政策对于P2P行业的利好:

  第一,《意见》第八条明确指出P2P网络借贷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终止了之前各界对于P2P网贷是否处于法律边缘地带等话题的争议,应该说此次《意见》为P2P网贷企业的合法地位进行了正名。
  第二,《意见》第八条明确提出了P2P网贷平台可以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表明了P2P网贷平台从事网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的合法性。

  前期,P2P网贷行业多家平台寻找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商谈资金托管业务无果,多数传统金融机构持观望态度,此次《意见》的出台无疑给行业和传统金融行业一剂强心剂。

  P2P网贷行业资金银行托管合作业务将逐步上演,不合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托管方式也将逐渐离开P2P网贷市场,P2P网贷行业发展将更加规范化。

  此次《意见》出台对于P2P网贷行业的最重大的意义是为其正名,确立了P2P网贷的合法地位,为P2P网贷指派了明确的监管机构,为后期资金在传统金融机构的托管业务及网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整个P2P网贷行业的发展。

5. 监管细则出台后,给P2P带来哪些影响

投理想:
首先:监管细则里最重要的一条,有关借款限额的限额令,此外,监管细则规定的另一门槛是银行资金存管,其次:网贷行业“小额分散”的监管思路已确定,而从业机构也在逐渐调整战略方向。最后:P2P行业的收益率或许将面临一次大范围下降。相比于之前两年P2P行业的超高收益,现在的市场收益率可以说已经变得极低。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收益率下行,也是政策调控的效果,是市场回归理性的体现。对投资人来说,谨慎对待高息平台,也是投资理财观念进步的表现。(车辆质押平台)

监管细则出台后,给P2P带来哪些影响

6. P2P行业的监管政策什么时候才会出台呀?

具体细则,今年5月前应该会出来。目前已经由银监会给出了10大原则:
1.P2P的发展要坚持业务本质,不得建资金池。

2.落实实名制原则,资金流向要清晰。

3.P2P要清晰业务边界,区别于其他法定金融业务,打击冒名非法经营。

4.P2P要有行业门槛。

5.贷款人和投资人的资金要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

6.P2P自身不担保,引入的担保机构要有资质,不能承担过多担保倍数。

7.要有明确的收费机制,力求长期的发展,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

8.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既要披露自身和运营信息,也要进行风险提示。

9.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推动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共享,打击伪P2P。

10.坚持小额化、普惠金融、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

7. p2p的政策监管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 任王岩岫在谈及P2P行业的十大监管原则时强调,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担信用风险;投资人和融资人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等。具体细则等待出台。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刘张君表示,银监会已启动P2P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合理地设置业务边界。刘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而第三类则是指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2016年4月8日上午,央视广告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证实,央视广告中心规定互联网金融要在央视做公告,必须有银监会出具的证明。这一规定在大概半个月前就已经执行,目前尚无一家P2P公司拿到银监会证明。

p2p的政策监管

8. p2p的政策监管是什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银监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
根据意见稿的内容,网贷机构的门槛没有预想的高,采取备案制,要求平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
同时也规定了p2p平台的一系列禁止性事件,包括自融、承诺保本、从事股权众筹等。
另外对资金存管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资金存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p2p平台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其中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包括
所谓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职责所享有的权力。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调查取证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取证。2、询问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询问与被监督检查的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所调查的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和封存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也有权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文件和资料,有关人员不得自由处理。
4、查询帐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证券和证券帐户,对于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二、民间借贷法律如何规定的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