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024-05-05 11:06

1.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二)在城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及其职工;
  (三)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个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挂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第六条 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推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统一办理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50%,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22%。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7%缴纳,个人按5%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18%。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10%由业主缴纳。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但是用人单位费率不得超过20%,个人费率不得超过8%。第十条 用人单位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用人单位自录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必须凭劳动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书到社保机构为所录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在15日内到社保机构为个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停产期间的;
  (四)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批准的,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 厦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法律分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但其中按条例第八条规定基数缴费的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可一次性补缴社会统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后,按条例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
法律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0〕130号)文件规定以最低工资标准缴费的参保个人到本市其他单位就业,应按条例第八条规定基数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但其中按条例第八条规定基数缴费的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可一次性补缴社会统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后,按条例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办法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当年总费率-11%)×12(月)×(15年-按条例第八条规定基数缴费的年限)。不补缴的,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0〕130号文)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

3. 厦门养老保险标准

对于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
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贫困人员在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有中断缴费年限的,无需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也可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一、社保办理有两种方式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二)或者以单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购买社保。
另外,如果说办理社保,最好通过单位交纳方式比较好一点,因为单位会为我们承担很大一部分费用,进而减轻自己的交费压力。
二、企业职工养老金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已办理退休手续;
3、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厦门养老保险标准

4. 厦门市养老保险政策

2017厦门养老金上调细则6月2日讯,养老金调整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因为这和自己的切身利益相关,2017年全国各地都陆续出台新养老金方案,厦门2017年养老金怎么调?据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人社部和财政部近日共同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2017厦门养老金上调细则近日,从厦门日报官网公布的《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在去年12月的基础上增长6.5%左右》了解到福建省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因此就会有很多网友想要知道2016厦门养老金计算方法是什么?心地善良的金投保险网小编整理了以下文档供大家参考哈!1.定额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省级统筹范围内2015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66%调整;2.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和都是按本人2015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与缴费年限挂钩的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3适当倾斜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40元;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如果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200元,则补齐至2200元,然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本次调整是根据福建省规定的政策执行并结合厦门市经济发展、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而进行。本次调整于2016年12月上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自2016年7月起执行。具有我市户籍满5年的待遇领取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上调15元,调整后为260元。具有我市户籍但不满5年的待遇领取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上调30元,由原70元调整到100元。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近日,厦门市地税局发布统计数据,去年全年,厦门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343.76万人,占厦门市常住人口392万人的87.69%;企业职工参保增长约2.5倍,月平均养老金达3291元,城乡居民月养老金260元,继续保持在全国前列。据统计,去年全年,厦门共缴纳社会保险费247.60亿元,支出183.27亿元,其中养老保险支出95.38亿元,医疗保险支出67.98亿元,失业保险支出9.54亿元,工伤保险支出3.8亿元,生育保险支出6.57亿元。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稳步增长,为厦门市政府制定社会保险减负政策留下了空间。近年来,厦门市政府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和社会经济的运行趋势,适时制定社会保险减负政策,累计六年制定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减负政策,为企业减负各项社会保险费43.1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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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厦门养老保险发放标准

2017厦门养老金上调细则6月2日讯,养老金调整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因为这和自己的切身利益相关,2017年全国各地都陆续出台新养老金方案,厦门2017年养老金怎么调?据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人社部和财政部近日共同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2017厦门养老金上调细则近日,从厦门日报官网公布的《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在去年12月的基础上增长6.5%左右》了解到福建省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因此就会有很多网友想要知道2016厦门养老金计算方法是什么?心地善良的金投保险网小编整理了以下文档供大家参考哈!1.定额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省级统筹范围内2015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66%调整;2.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和都是按本人2015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与缴费年限挂钩的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3适当倾斜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40元;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如果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200元,则补齐至2200元,然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本次调整是根据福建省规定的政策执行并结合厦门市经济发展、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而进行。本次调整于2016年12月上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自2016年7月起执行。具有我市户籍满5年的待遇领取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上调15元,调整后为260元。具有我市户籍但不满5年的待遇领取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上调30元,由原70元调整到100元。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近日,厦门市地税局发布统计数据,去年全年,厦门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343.76万人,占厦门市常住人口392万人的87.69%;企业职工参保增长约2.5倍,月平均养老金达3291元,城乡居民月养老金260元,继续保持在全国前列。据统计,去年全年,厦门共缴纳社会保险费247.60亿元,支出183.27亿元,其中养老保险支出95.38亿元,医疗保险支出67.98亿元,失业保险支出9.54亿元,工伤保险支出3.8亿元,生育保险支出6.57亿元。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稳步增长,为厦门市政府制定社会保险减负政策留下了空间。近年来,厦门市政府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和社会经济的运行趋势,适时制定社会保险减负政策,累计六年制定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减负政策,为企业减负各项社会保险费43.1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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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养老保险发放标准

6. 厦门职工社保缴费规定

法律分析:办理条件【流动就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在厦缴费情况:申请转入时所在的参保单位(含以个人身份缴费)已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到账【待遇归集(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厦缴费情况:正在厦门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在厦门保留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需同时满足:1、虽从未在厦门参保,但曾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区参保缴费过的2、在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在福建省内无以单位缴费的3、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虽从未在福建省内(含厦门)参保,但在其他统筹地区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十年的参保人账目正确且在向厦门市税务部门申请停保的信息已传送到社保系统(一般为停保的次月10号)后,无需在厦门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无需在厦门社保机构开具材料,直接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如本人需要查询打印材料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至“厦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保自助服务机、社保经办窗口即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7. 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公民和农村集体组织共同承担或农村公民个人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农村公民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领取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村办集体企业、联户、户办企业、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农场林场(以下简称村企业)的职工以及下列厦门市非城镇户口的公民:
  一 镇政府招聘的职工;
  二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民办教师、义务兵;
  三 个体经营者;
  四 其他务农者、务工者。
  前款第二三四项公民的投保年龄为20周岁至59周岁。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与个人储备积累以及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民投保,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及发展规划,指导各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和使用。
  区民政局指导镇、村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区及所辖各镇、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及养老金的发放。第七条 市、区设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承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储、建档等业务。
  镇设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村设立代办站,负责收取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养老金。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第九条 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在个人名下,并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第十条 同一集体组织的投保人,均有权享受该集体的补助。
  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和特困户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投保人。第十一条 村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7%提取,提取的集体补助在税前列支。个人应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纳也可阶段性缴纳。按月缴纳标准最低为10元,每增加2元为一档次;阶段性缴纳标准最低为1000元,每增加200元为一档次。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和所在集体视经济状况而定。第十三条 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投保人所在集体统一组织缴纳;阶段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保人可以在若干年内缴一次,也可以在任何一年内缴一次或多次。第十四条 允许个人预缴和补缴养老保险费,但预缴最长不得超过3年,补缴的,其总缴费年数最长不得超过40年。
  对个人预缴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助。第十五条 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保人可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所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变动缴纳档次。
  投保人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在指定期限内可暂停缴纳,恢复缴纳后,原暂停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
  投保人在被监禁、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解除后回原籍的,应继续投保,停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但不得享受集体补助。第十六条 投保人迁往外地的,可将其名下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转至其迁入地。迁入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将其名下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退还本人。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招工、招干、提干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第三章 养老金给付第十八条 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月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照民政部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第十九条 投保人未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失去生活来源,需提前领取养老金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第二十条 投保人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一个月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经核定后,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

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8.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二)在城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及其职工;
  (三)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个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挂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第六条 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推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百分之二十二。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七缴纳,个人按百分之五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百分之十八。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本人缴纳百分之八,其余百分之十由业主缴纳。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但是用人单位费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个人费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八。第十条 用人单位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用人单位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凭劳动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机关为所录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十五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为个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停产期间的;
  (四)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批准的,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最长为六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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