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户三公开指的是什么

2024-05-08 08:49

1. 企业开户三公开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企业开户三公开指服务标准、资费标准、业务时限三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开户三公开指的是什么

2. 企业开户三公开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是要将银行经办的业务种类,包括主要的服务项目对外公开。各银行营业机构应将自己所经办的各种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项目整理分类。设置简介牌,然后予以公布。二是要将业务处理的手续对外公开。各银行营业机构将自己的主要业务,例如开户、存取款、办理信用卡、申请储蓄卡、储蓄挂失、提前支取等等业务办理的手续和规定,汇编成文字材料,提供给客户查阅使用。三是要将金融政策纪律对外公开。各银行营业机构还需将与本单位及客户相关的、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纪律,如储蓄政策、结算原则、反假币措施、支票使用规定等等,向客户进行公布
法律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3. 企业开户三公开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是要将银行经办的业务种类,包括主要的服务项目对外公开。各银行营业机构应将自己所经办的各种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项目整理分类。设置简介牌,然后予以公布。二是要将业务处理的手续对外公开。各银行营业机构将自己的主要业务,例如开户、存取款、办理信用卡、申请储蓄卡、储蓄挂失、提前支取等等业务办理的手续和规定,汇编成文字材料,提供给客户查阅使用。三是要将金融政策纪律对外公开。各银行营业机构还需将与本单位及客户相关的、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纪律,如储蓄政策、结算原则、反假币措施、支票使用规定等等,向客户进行公布【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五条 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企业开户三公开指的是什么

4. 企业开户三公开指的是什么

一是要将银行经办的业务种类,包括主要的服务项目对外公开。各银行营业机构应将自己所经办的各种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项目整理分类。设置简介牌,然后予以公布。二是要将业务处理的手续对外公开。各银行营业机构将自己的主要业务,例如开户、存取款、办理信用卡、申请储蓄卡、储蓄挂失、提前支取等等业务办理的手续和规定,汇编成文字材料,提供给客户查阅使用。三是要将金融政策纪律对外公开。各银行营业机构还需将与本单位及客户相关的、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纪律,如储蓄政策、结算原则、反假币措施、支票使用规定等等,向客户进行公布。一、业务流程(一)客户申请。客户提出开户申请,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安排专属工作人员对接客户,完成开户前的尽职调查。(二)客户资料准备。完成尽职调查后,我行专属工作人员告知客户需提供的资料及业务办理详细流程。(三)客户现场提交资料。贵企业现场提交资料,我行对贵企业的开户身份、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核实确认。 (四)业务办理。二、企业开户需要提供资料(一)基本存款账户提供资料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开户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4.受益人所有人证明材料(如公司章程原件、持股比例达到标准的受益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除可简化识别及无需识别类型外);5.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企业曾在其他银行开立过基本户时提供);6.预留印鉴(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和公章),预留印鉴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还需提供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授权书;7.企业有上级主管单位的,需提供上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一般存款账户提供资料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2.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开户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5.受益人所有人证明材料(如公司章程原件、持股比例达到标准的受益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除可简化识别及无需识别类型外);6.预留印鉴(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和公章),预留印鉴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还需提供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授权书;7.企业有上级主管单位的,需提供上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专用存款账户提供资料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2.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3.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开户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6.受益人所有人证明材料(如公司章程原件、持股比例达到标准的受益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除可简化识别及无需识别类型外);7.预留印鉴(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和公章),预留印鉴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还需提供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授权书;8.企业有上级主管单位的,需提供上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五条 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5. 企业开户三公开是什么

一是要将银行经办的业务种类,包括主要的服务项目对外公开。各银行营业机构应将自己所经办的各种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项目整理分类。设置简介牌,然后予以公布。二是要将业务处理的手续对外公开。各银行营业机构将自己的主要业务,例如开户、存取款、办理信用卡、申请储蓄卡、储蓄挂失、提前支取等等业务办理的手续和规定,汇编成文字材料,提供给客户查阅使用。三是要将金融政策纪律对外公开。各银行营业机构还需将与本单位及客户相关的、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纪律,如储蓄政策、结算原则、反假币措施、支票使用规定等等,向客户进行公布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担负着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等重任,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掌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为了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本法于本条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具体化,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实现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金融机构。所谓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自设立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进行活动的。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证券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期货经纪公司;
(5)保险公司;
(6)信托投资公司;
(7)融资租赁公司;
(8)农村信用合作社;
(9)城市信用合作社;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等。
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成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果。如果设立金融机构还在预备阶段,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实际成立,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是否已经造成了危害,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国务院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二、保证金存款业务的操作流程
1、开户及存入
各经办机构收到相关业务部门出具的一式两份“保证金账户开立/存入通知书”(简称“通知书”)和客户提交的转账支票和转账进账单,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开户,并依据通知书中保证金存入期限在核心系统中使用“活期存款开户”或“定期存款开户”交易,“产品组别”选择“保证金存款产品”,并按照保证金的类型选择正确的产品代码,操作完成后,打印开户申请书一式两份,加盖核算用章后,一份开户申请书和转账进账单作记账凭证,通知书做附件;转账支票作借方凭证,一联转账进账单作保证金客户的贷方凭证;一份开户申请书和通知书回执及转账进账单交客户。
2、支付
各经办机构收到信贷部门及相关部门出具的一式两份保证金划款支付\退回通知书,根据通知书的内容将活期保证金款项转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填制一式三联特种转账记账凭证,使用“活期取款”交易,打印划转记录,加盖核算用章,一联特种转账凭证作保证金科目的借方凭证,通知书作附件;一联特种转账记账凭证作活期存款科目的贷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回单交客户。
3、销户
各经办机构收到信贷部门及相关部门出具的一式两份保证金划款支付/退回通知书,及时查询保证金对应的资产业务是否已到期,审核后,将保证金款项转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填制一式三联特种转账记账凭证,使用“活期存款销户”或“定期存款销户”交易,打印销户记录和利息清单,加盖核算用章或附件章,一联特种转账凭证作保证金科目的借方凭证,利息清单作应付利息科目的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记账凭证和利息清单作活期存款科目的贷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和利息清单交客户。

企业开户三公开是什么

6. 银行账户三公开指的是什么

银行三公开指的是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来即办、免收费、一趟路、三公开” 多措并举,优化企业账户服务公开收费项目银行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必须统一定价并指定收费价格目录,制作的过程中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和客户界定等,最后提交给相关的单位统一制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和改变相关的信息。公开优惠政策银行必须要对小微企业,农业,农村和农民,还有一些社会的弱势群体界定好自己的优惠政策。还要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避免出现出政策不作为的现象发生。公开服务质价。服务收费必须符合质价相符原则,质价相等的意思是产品的质量和产品之间的价格需要符合市场的规律,不允许出来价格高于产品价值的现象出现。拓展资料:银行一词,源于意大利Banca,其原意是长凳、椅子,是最早的市场上货币兑换商的营业用具。英语转化为Bank,意为存钱的柜子。在我国,之所以有"银行"之称,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相关。在我国历史上,白银一直是主要的货币材料之一。"银"往往代表的就是货币,而"行"则是对大商业机构的称谓。把办理与银钱有关的大金融机构称为银行,最早见于太平天国洪仁_所著的《资政新篇》。作用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它的存在方便了社会资金的筹措与融通,它是金融机构里面非常重要的一员。我们可以看出银行的业务,一方面,它以吸收存款的方式,把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金和小额货币节余集中起来,然后以贷款的形式借给需要补充货币的人去使用;在这里,银行充当贷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另一方面,银行为商品生产者和商人办理货币的收付、结算等业务,它又充当支付中介。总之,银行起信用中介作用。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包括: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银行安全防范是社会公共安全的一部分,是社会公共安全行业的一个分支。就防范手段而言,它包括人力防范、实体物防范和技术防范三个范畴。而技术防范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采取现代电子报警等科学技术用于银行安全防范领域并逐渐形成的一种新的防范手段。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将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和有内部控制功能的专用设备、软件等子系统有效地组合成一个有机整体,构成一个具有探测、延迟、反应综合功能的信息技术网络。

7. 银行账户三公开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是要将银行经办的业务种类,包括主要的服务项目对外公开;二是要将业务处理的手续对外公开; 三是要将金融政策纪律对外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账户三公开指的是什么

8. 银行账户三公开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是要将银行经办的业务种类,包括主要的服务项目对外公开;二是要将业务处理的手续对外公开; 三是要将金融政策纪律对外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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