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管理办法

2024-05-18 09:23

1. 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管理办法

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
(二)具有与本医疗机构规模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医护人员,并有相对固定的医疗保险服务对象;
(三)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定点医院要与市社保局实行电脑联网,具有熟练的电脑操作人员。自觉维护电脑设备,电脑运行状况良好;
(五)定点医疗单位的全体职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六)定点医疗单位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基本药品药房与自费药品药房分设;严格执行医疗费用“清单制”和《深圳市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七)定点医疗单位的科主任及有关医务人员和记帐员、挂号员、电脑操作人员等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其中电脑操作人员要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成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
(一)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有效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单位过于集中或布局不合理的;
(三)因严重违反本市医疗保险规定被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单位资格,期限未满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三、定点医疗单位的审批程序
(一)医疗单位向市社保局提交要求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申请书;
(二)医疗单位应向市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2.科室设置情况及科室负责人名单、电话,院领导(法人代表)和医疗保险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电话,正副科主任和正副主任医师的名单、签名字样;
3.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大型医疗设备清单,医疗用地、办公和业务用房面积;
4.上年度门诊量、住院量、现有病床数、达标级别、各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执行的药品价格表,业务收支情况;
5.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证复印件(审批时核对原件);
(三)市社保局审查医疗单位提供的申请书和各项材料,并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考察;
(四)市社保局与医疗单位协商,双方议定共同遵守的协议条款,举办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班;
(五)市社保局与医疗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协议;
(六)市社保局颁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证书和标牌,并向参保人公布。
四、定点医疗单位资格的取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定点医疗单位资格:
1.严重医疗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定点医疗单位或其下设科室的;
3.有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包括违反我市医疗收费政策)行为,经多次批评、教育仍未整改的;
4.按《深圳市定点医疗单位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考核连续二年不合格的:
5.一年内参保人投诉达5例以上,经调查核实违规情节严重的;
6.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二)取消定点医疗单位资格的程序
1.市社保局或各区社保分局,对所管辖的定点医疗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通知定点医院。
2.定点医疗单位在收到书面材料后,15天内须将意见反馈到市社保局。
3.市社保局核查属实的,作出取消定点医疗单位资格的决定。
4.终止与定点医疗单位的电脑联网及记帐业务,并向参保人公布。
5.扣清违规扣款后,终结市社保局与该医院的财务关系。
6.被取消资格的定点医疗单位即时交回由市社保局颁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证书及标牌。

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管理办法

2.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1、必须办理长期驻外人员异地就医手续的。否则,在异地就医费用,不能报销的。(1)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2)选择三家当地镇(乡)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后,报当地社保机构审核盖章;(3)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盖章后的登记表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备案;(4)符合当地就医备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备案凭证。详细参见《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第九、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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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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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办理长期驻外人员异地就医手续的。否则,在异地就医费用,不能报销的。(1)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2)选择三家当地镇(乡)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后,报当地社保机构审核盖章;(3)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盖章后的登记表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备案;(4)符合当地就医备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备案凭证。详细参见《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第九、第十条。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4.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办法解读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分别更名为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档;一档参保人总缴费比例由8.5%降为8.2%,其中由用人单位缴交的地补医保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0.2%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下称《办法》)首次将农民工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地补待遇。《办法》实施后,原来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分别更名为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档。“一档参保人总缴费比例下降,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下降。”一档参保人的总缴费比例由原来8.5%下降为8.2%,其中由用人单位缴交的地补医保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5%调整为0.2%。原医保政策规定,医保中断不能累计补缴年限。《办法》规定,为解决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中断参保问题,允许用人单位补缴不超过两年的医疗保险,补缴后年限可合并计算,但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满足停止缴费的条件后,其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满15年,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或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并缴纳相应医疗保险满15年方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划入基数,按划入基数的8.0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5.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第三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第四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第六条 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第二章 参保及缴费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第八条 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第九条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8%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5%,个人缴交0.2%。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4%,个人缴交0.1%。
  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学生、幼儿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于每年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按下列规定按月缴费: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其中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11.5%缴费;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按月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3)

6.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1、必须办理长期驻外人员异地就医手续的。否则,在异地就医费用,不能报销的。(1)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2)选择三家当地镇(乡)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后,报当地社保机构审核盖章;(3)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盖章后的登记表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备案;(4)符合当地就医备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备案凭证。详细参见《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第九、第十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必须办理长期驻外人员异地就医手续的。否则,在异地就医费用,不能报销的。(1)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2)选择三家当地镇(乡)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后,报当地社保机构审核盖章;(3)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盖章后的登记表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备案;(4)符合当地就医备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备案凭证。详细参见《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第九、第十条。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8.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介绍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经2013年8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9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参保及缴费、基金管理、就医与转诊、医疗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124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制定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210号)、《关于将深圳市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深府〔2010〕12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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