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是什么

2024-05-07 05:37

1. 金融不良债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金融不良债权是什么

2.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严格审查《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债权的范围。利息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对诉讼时效的审查。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其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当银行难以对金融不良债权进行追偿时,可以依法有偿将债权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或再次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第三人向债务人追偿,可协商可诉讼。倘若因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追偿而发生经济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最好委托律师协助处理,合理合法追偿债务。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应当在《民法典》的基础上,严格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范,合法处置。笔者认为,除对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之外,下面三个方面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亦需重点审查:1、严格审查《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债权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转让指的是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受让人向法庭披露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以证明其权利合法性和权利范围。那么,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债权转让的范围是否包括对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先入为主地认为应当包括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从而损害债务人(借款人)的权利或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2、利息的计算标准和依据。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为基准;受让人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一定要严格审查,涉及国有企业债务人时,对受让人请求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依法应予驳回。3、对诉讼时效的审查。《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即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对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审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在贷款到期后请求借款人还款的诉讼时效;二是债权从银行转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人请求借款人还款的诉讼时效。本案中,某银行以催收贷款通知书的方式向被告主张还款,未超过诉讼时效;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主张还款,亦未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怎么进行

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需要其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债权归属于该金融公司;并且债权不属于依照法律、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债权自身性质不得转让的;以及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依法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协议。
一、债权转让有瑕疵法院会受理吗?
满足条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后,国有企业债务人有证据证明不良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全部或部分归还而主张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受让人可以请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能向法院起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
二、合同中约定债权不能转让为什么
可以约定,当事人无疑可在合同中明文禁止债权让与。我国法律已明确认可了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法律效力。问题在于当事人如果违反了禁止转让协议,那么债权的转让是否有效呢通常债权人都具有非公开性,第三人并不知道其内容。禁止转让协议也是如此,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常常并不知道原债权债务人之间订立了转让协议而仍然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债权的协议。因此,关键是要确定该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如是,则理应受法律保护。
三、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有何规定
认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的,都应认定为有效。债权人并不享有处分债务人之物的权利,只负债务瑕疵的担保之责,只要债权是真实的,就应当准许其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怎么进行

4. 如何处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不良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
一、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现行《民法典》合同编的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章,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出现《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得转让;债权发生转让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以及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等。
二、民法典什么叫债权转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合同的相对人发生了变化,债权的所有人发生了变化。更广泛来说,是指债权的变更,特指债权主体的变更。当然债权人可以选择转让部分或者全部给他人,在转让之前,债权依然是原债权人所有的。
三、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双方真实合法意思表示的,依法生效,但是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 不良债权

分类:  商业/理财 
   问题描述: 
  
 请问什么叫不良债权 ??
 
   解析: 
  
 不良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
 
  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为严重的银行不良债权问题所困扰,但究竟是不良债权问题导致日本经济长期不景气,还是经济的长期不景气导致了银行不良债权问题呢?各界对此的争论非常激烈。
 
  首先,围绕着银行不良债权问题争论的展开方式就极不正常。
 
  
 
  不良债权问题的严重性早在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就已广为人知,但是在经济政策的研讨方面,这一问题被长期忽视了。
 
  原因到底在哪里呢?
 
  其一,(人们认为)不良债权问题与经济景气及经济结构整体的问题没有关系,是狭义的“产业界问题”。
 
  在当时经济学家当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不良债权问题是以前的失误留下的余毒,与今后经济景气的走向无关,是应该由银行与贷款企业共同解决的问题。银行界以及金融管理机构也都一直采取“不要殃及无辜!”的姿态,对相关信息不予公开,希望由“金融圈”内部人员处理解决。
 
  而且,经济学家在相关常识方面,也有所欠缺。
 
  在用于政策研讨的具有教科书意义的经济模式当中,银行体系被忽略了。实际上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从来就没有关于如何解决不良债权问题的条条框框。
 
  另外,在不良债权问题上,还掺杂着一些不健康的想法。比如说,经济学家们当然不愿触及那些单以经济学解释不了的问题。
 
  由于以上这些原因,导致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的政策研讨始终未能触及不良债权问题的核心。经济学家们通过种种理由分析,认为“经济就快复苏了”,却不讨论本质性的问题,完全处于一种隔靴搔痒的状态。
 
  90年代末,多家大银行频频倒闭,使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
 
  要想重建日本的经济,必须彻底解决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这种正视现实的真实感受,终于反映到经济学家的争论当中了。
 
  同时,经济学方面的研究也倾向于认为“金融系统的问题是导致经济不景气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在欧美经济学界早就有类似的言论发表,但遗憾的是,这种论点反映到日本现实的理论研究之中,已经是90年代末的事情了。
 
  关于是经济不景气导致银行不良债权问题还是银行不良债权问题导致经济不景气,这种因果关系的争论仍在继续,但通过对统计数据的研究显示,银行不良债权处理的迟缓已经导致了许多产业活动的停滞。
 
  但是仍有一部分经济学家强烈反对“不良债权问题会延续经济的不景气”这一主张。他们认为,正是由于经济不景气才导致企业无法偿还贷款,从而使不良债权增加。反之,如果(承认了)是不良债权问题导致了经济的不景气,那就不只是“金融圈”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了,恐怕就需要由金融机关外部派人来对不良债权问题的解决指手画脚了。
 
  这样的争论,与其说是对科学现象所进行的理性探讨,还不如说是面对责难的敷衍了事罢了。
 
  围绕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争论,与如何界定银行和借款企业的责任密切相关。
 
  而对于导致失误的责任认定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意见,加之这种争论又带有感 *** 彩,所以就很难达成共识。这种状况至今仍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不良债权

6. 金融不良债权能否转让

金融不良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可以转让,债权归属于该金融公司,并且债权不属于依照法律、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债权自身性质不得转让的;以及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依法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7. 金融不良债权能转让吗

金融不良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可以转让,债权归属于该金融公司,并且债权不属于依照法律、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债权自身性质不得转让的;以及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依法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金融不良债权能转让吗

8. 金融不良债权可以转让吗

金融不良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可以转让,债权归属于该金融公司,并且债权不属于依照法律、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债权自身性质不得转让的;以及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依法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