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告期限

2024-05-17 12:47

1. 政府采购公告期限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公告期限

2. 在政府采购网公示期多久

  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什么政府采购信息? 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涉及公告的期限总结如下:
  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3. 政府采购成交公示期是多少?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2·但评审结果应该公告或公示多长时间,《政府采购法》与18号令中并未明确。实践中,大多数地区选择将中标结果公布7日。
        3·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可以避免公告时间到期但供应商维权时间尚未到期而导致可能发生的维权行为直接动摇公告结果的尴尬。

政府采购成交公示期是多少?

4. 政府采购合同公示时间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的侵权责任特征
1、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所谓不法行为,既包括法律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也包括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其侵犯对象是他人(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
2、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是给被侵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行为。在法律实践中,认定侵权行为的标准,无论哪一种侵权行为只要是行为人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上、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后果,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
3、政府采购侵权行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从侵权行为发生到侵权后果的产生,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5.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期限

法律分析:不少于二十日。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期限

6. 政府采购合同公示时间规定

一、政府采购合同公示时间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的侵权责任特征
1、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所谓不法行为,既包括法律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也包括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其侵犯对象是他人(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
2、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是给被侵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行为。在法律实践中,认定侵权行为的标准,无论哪一种侵权行为只要是行为人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上、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后果,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
3、政府采购侵权行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从侵权行为发生到侵权后果的产生,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二、请问采购人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会怎么样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有什么特殊的地方
不可以。因为(1)政府采购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2)即使与该汽车生产商协商一致,也不得将购买量增加为40辆,因为政府采购法要求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在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追加标的物,也可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这些行为受到限制:1、追加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追加标的物,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追加的标的物是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2)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3)所有补充合同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2、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四、政府采购环节中合同服务的项目有哪些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如下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7. 政府采购合同公示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根据条例要求,,将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予以公开。截至目前为止,已有余杭区度农村饮用水原水检测项目和崇贤街道杨家浜小学木制品采购项目的合同在余杭区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示。采购合同的公开,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强化公众对政府采购结果的监督。如果是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应急抢险维修工程项目,可以不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如果还未出现险情,只是为防患于未然,且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急维修工程项目,就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政府采购合同公示时间规定

8. 政府采购中标公示期几天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中标公示期3天。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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