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发行中的中介机构

2024-05-09 08:22

1. 企业债券发行中的中介机构

企业债券发行中的中介机构就是债券中介机构
债券中介机构是指那些为债券发行提供服务,沟通债券发行者与投资者的机构,债券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承销商、受托人、财产担保人、律师等。
一、债券中介机构的分类
债券交易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可以包括两类:一类是专营性证券机构;一类是兼营性证券机构。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后者主要包括允许兼营证券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1.证券交易所
2.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是美国法定的专门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在其他一些国家,也存在着类似机构,但在名称上略有差异。它虽称为银行,但实际上并不能办理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在债券交易市场上,它主要从事两方面任务:作为经纪人代客买卖证券或作为自营商自行买卖证券。当然投资银行的业务并不仅仅限于债券交易市场,它的首要职能是推销新发行的证券。此外,它还可以为筹集资金的公司、企业提供筹资咨询,或为寻找投资对象的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并从中收取咨询费。
由于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集中在证券市场,风险性很大,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对于投资银行类的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国都有着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3.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日本的从事证券投资的专门机构,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机构,不过名称有所不同。证券公司在债券交易市场上的业务主要是两种:一种是为获取投资或投机利益,自营买卖有价证券,风险自负;一种是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买卖各种有价证券并收取手续费。此外,它还可以在债券发行市场上进行有价证券的募集承购和销售活动。证券公司对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和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和证券市场业务的扩大,各地经人民银行批准也建立了证券公司。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承销、推销证券;自营买卖证券;代理买卖证券;证券投资信托;证券融资;证券的登记、签证、待算点付、集中代保管、财务代理或代办过户;提供证券发行、投资等方面的咨询;其他与证券有关的业务。
4.允许兼营证券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信托机构
这主要是指一些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它们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行自营交易,也可以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代理买卖。

企业债券发行中的中介机构

2. 企业债券发行中的中介机构有哪些

一、企业债券发行中的中介机构企业债券发行中的中介机构就是债券中介机构债券中介机构是指那些为债券发行提供服务,沟通债券发行者与投资者的机构,债券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承销商、受托人、财产担保人、律师等。
二、债券中介机构的分类债券交易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可以包括两类:一类是专营性证券机构;一类是兼营性证券机构。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后者主要包括允许兼营证券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1.证券交易所2.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美国法定的专门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在其他一些国家,也存在着类似机构,但在名称上略有差异。它虽称为银行,但实际上并不能办理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在债券交易市场上,它主要从事两方面任务:作为经纪人代客买卖证券或作为自营商自行买卖证券。当然投资银行的业务并不仅仅限于债券交易市场,它的首要职能是推销新发行的证券。此外,它还可以为筹集资金的公司、企业提供筹资咨询,或为寻找投资对象的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并从中收取咨询费。由于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集中在证券市场,风险性很大,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对于投资银行类的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国都有着详细而严格的规定。3.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日本的从事证券投资的专门机构,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机构,不过名称有所不同。证券公司在债券交易市场上的业务主要是两种:一种是为获取投资或投机利益,自营买卖有价证券,风险自负;一种是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买卖各种有价证券并收取手续费。此外,它还可以在债券发行市场上进行有价证券的募集承购和销售活动。证券公司对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和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和证券市场业务的扩大,各地经人民银行批准也建立了证券公司。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承销、推销证券;自营买卖证券;代理买卖证券;证券投资信托;证券融资;证券的登记、签证、待算点付、集中代保管、财务代理或代办过户;提供证券发行、投资等方面的咨询;其他与证券有关的业务。4.允许兼营证券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信托机构这主要是指一些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它们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行自营交易,也可以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代理买卖。

3. 债券中介机构的分类

债券交易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可以包括两类:一类是专营性证券机构;一类是兼营性证券机构。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后者主要包括允许兼营证券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1.证券交易所
2.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是美国法定的专门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在其他一些国家,也存在着类似机构,但在名称上略有差异。它虽称为银行,但实际上并不能办理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在债券交易市场上,它主要从事两方面任务:作为经纪人代客买卖证券或作为自营商自行买卖证券。当然投资银行的业务并不仅仅限于债券交易市场,它的首要职能是推销新发行的证券。此外,它还可以为筹集资金的公司、企业提供筹资咨询,或为寻找投资对象的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并从中收取咨询费。
由于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集中在证券市场,风险性很大,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对于投资银行类的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国都有着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3.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日本的从事证券投资的专门机构,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机构,不过名称有所不同。证券公司在债券交易市场上的业务主要是两种:一种是为获取投资或投机利益,自营买卖有价证券,风险自负;一种是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买卖各种有价证券并收取手续费。此外,它还可以在债券发行市场上进行有价证券的募集承购和销售活动。证券公司对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和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和证券市场业务的扩大,各地经人民银行批准也建立了证券公司。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承销、推销证券;自营买卖证券;代理买卖证券;证券投资信托;证券融资;证券的登记、签证、待算点付、集中代保管、财务代理或代办过户;提供证券发行、投资等方面的咨询;其他与证券有关的业务。
4.允许兼营证券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信托机构
这主要是指一些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它们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行自营交易,也可以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代理买卖。

债券中介机构的分类

4. 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包括什么?

证券发行离不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对象聘请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5. 债券发行机构有哪些

以下机构可以发行,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5、其他可以发行债券的公司。一、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7、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与股票的发行方式相同,根据购买人的不同,发行人可选择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根据销售人不同,发行人可选择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公募发行是以公众作为认购对象而发行债券的方法。发行人有较大的独立性、自主性,但发行比较繁杂,费用也较高。同时公募发行又可提高发行者的知名度,多数筹资者愿意选择公募发行方式。公募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私募发行是只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一般为两类对象:一是个人投资,二机构投资者。但私-募发行的债券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按照证券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来看,个人独资公司一般是不能够发行公司债券的。可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最难满足的一点就是公司的净资产,发行之前,国家证券委员会是要对公司内部的债券信用级别进行考核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应当持有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合伙企业身份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证券结算服务的,是结算参与人共同的清算交收对手,进行净额结算,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债券发行机构有哪些

6. 债券发行的审核机构

法律分析:债券发行的审核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法律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 债券的承销机构有哪些?

我国对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管理:

1、金融债券

1)由具有发行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构成发行人。

2)报审金融债券的发行额度、面额、发行条件、转让抵押、发售时间及方式、资金的运用。

3)发行债券前发布通告并详细说明发行的目的、发行数额、发行办法、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认购对象、认购和缴款的地址等事项。

2、企业债券

1)由企业规模、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经济效益好且前3年连续盈利境内法人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发行额度。其所筹资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

3、公司债券

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2)发行资格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且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债券及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

3)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决议,或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及部门作出发行决定后。须上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发行规模。

4)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面总值超过去人民币5000万时,由承销团承销。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

1)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可转债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5年。可转换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2)发行资格

⑴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⑵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⑷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3)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⑶⑷⑸⑹⑺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⑵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⑶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⑷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4)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送证监会审批

5)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6)经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可转债可在发行人股票上市或者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上市前5个工作日将上市公告书刊登

7)在发行结束后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8)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9)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一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10)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债券的承销机构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