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2024-05-05 05:56

1.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非税收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依法应当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作为非税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第四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国库,但按照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收缴管理第六条 非税收入的收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执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其他单位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对受委托单位的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收单位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由本单位负责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等信息。

  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布。受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协议书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多收、缓收、减收、免收或者停收。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第十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委托银行代收。执收单位不得直接收取非税收入现款,但依照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缴款义务人或者依照规定可以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和确定的缴费方式,到代收银行缴交有关款项。第十一条 经人民银行认定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并与市、区财政部门签订非税收入代理协议的商业银行,作为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银行和市或者区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在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非税收入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第十四条 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符合退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由执收单位核实并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退还。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收银行、执收单位应当按月就非税收入上月的收缴情况进行对账检查,发现问题由财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保证收取的金额与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金额一致。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非税收入的信息化管理。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照规定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的和具有法定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二)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但不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2. 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是什么意思

您好,亲,很高兴由我来为您解答。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外,由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处罚、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的财政资金。【摘要】
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是什么意思【提问】
您好,亲,很高兴由我来为您解答。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外,由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处罚、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的财政资金。【回答】
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非税收入收缴原则上采用直接缴库。【回答】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方便时可以赞哦~祝您生活愉快,谢谢[心][心]【回答】

3.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非税收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依法应当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作为非税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第四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国库,但按照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收缴管理第六条 非税收入的收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执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其他单位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对受委托单位的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收单位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由本单位负责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等信息。

  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布。受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协议书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多收、缓收、减收、免收或者停收。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第十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委托银行代收。执收单位不得直接收取非税收入现款,但依照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缴款义务人或者依照规定可以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和确定的缴费方式,到代收银行缴交有关款项。第十一条 经人民银行认定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并与市、区财政部门签订非税收入代理协议的商业银行,作为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银行和市或者区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在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非税收入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第十四条 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符合退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由执收单位核实并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退还。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收银行、执收单位应当按月就非税收入上月的收缴情况进行对账检查,发现问题由财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保证收取的金额与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金额一致。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非税收入的信息化管理。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照规定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的和具有法定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二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但不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7修正)

4. 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非税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公益金;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收入;

  (八)其他收入。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四条 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管理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改进征收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禁止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禁止执收单位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非税收入。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书报送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标准、范围、对象、依据、期限和程序等;

  (二)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

  (三)按照规定建立非税收入台账,按月、季、年度与代收银行核对账务,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四)其他职责。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执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第九条 省财政部门依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和检查等制度。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擅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结算后,财政部门应当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需要退付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执收单位审核确认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退付。

  经确认系错缴、多缴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退还执收单位,再由执收单位退还缴款义务人。第十三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的规定到银行网点缴款,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批准。第十四条 按规定需要分成的非税收入项目的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五条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缴库、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和挪用。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予以拨付,不与执收的非税收入挂钩。

  有法定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