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区别

2024-05-06 00:07

1. 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区别

1.如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不高,且后续融资时还会进一步稀释持股比例,将不利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掌控,需做好其他补充安排。2.直接持股的股东人数受限,有限公司直接股东数量不得超过50人;3.有限公司股东发生变更需要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激励对象新增或退出涉及变更登记,需要履行股东会程序修订公司章程,如公司存在外部投资人,会增加外部沟通成本。拓展资料:1、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一般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2、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

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区别

2. 间接持股股权如何转让

股东为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为公司型间接持股。股东为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为有限合伙型间接持股。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如下:便于集中行使股东权利,能够更好控制员工,有利于股权稳定,避免人员流动造成的股权频繁流动,增强实际控制人的控(如果有限合伙由实际控制人控制);有限合伙还可以更好的规避税收。个人直接持股的优势主要是员工转让方便,套现简单,对员工吸引力最大。
股权转让,转让公司持股平台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公司持股平台首先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公司持股平台余留的75%收益分给股东,股东还需要缴纳20%的个税。
一、什么叫股权间接转让
公司本身的资产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变更,公司股权转让转变的是股权的所有人,公司的资产的性质不会发生变化。但是因为公司的控股权已经发生了变化,那么控股股东已经通过对公司的控股控制力对公司资产的掌控。实现了间接持有公司资产的目的。
二、公司股权转让具体流程
(一)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二)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三)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四)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五)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3. 间接持股转成直接持股需要大股东同意吗

直接持股意味着表决权,而间接持股意味着只有决策权或执行权。
直接持股,是指直接持有创业企业的股权;间接持股,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创业企业的股权,即作为有限合伙人来持股。股东对企业有所有权,所有权会体现为表决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大多数同股同权的背景下,所有权就代表着表决权。表决权大到一定程度,比如超过50%,就意味着对企业有控制权,控制权可以影响经营权和监督权,而经营权常常分解成决策权和执行权。思维能力强的人给予决策权,行为能力强的人给予执行权,这两类人往往是股权激励的对象;在这里一定要区分决策权和表决权,有决策权的人常常在董事会、但未必直接持股;有表决权的人可能不在董事会,却可能是直接持股的股东。
为企业带来内部的比较优势,往往是技术专家;将比较优势转化成竞争优势,往往是联合创始人;将竞争优势转化成产品的卖点,往往是合伙人;因此直接持股的人除了创始人,往往是联创、技术专家,在少部分的情况下、合伙人也可能直接持股;离开这些人,企业难以生存,他们是企业存在的基础。简单来说,若企业离开了某个人生存不下去,那就让他直接持股。而除了这些人之外的其他人,为了简化股东会的表决流程,常常让他们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摘要】
间接持股转成直接持股需要大股东同意吗【提问】
您好,不需要的【回答】
直接持股意味着表决权,而间接持股意味着只有决策权或执行权。
直接持股,是指直接持有创业企业的股权;间接持股,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创业企业的股权,即作为有限合伙人来持股。股东对企业有所有权,所有权会体现为表决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大多数同股同权的背景下,所有权就代表着表决权。表决权大到一定程度,比如超过50%,就意味着对企业有控制权,控制权可以影响经营权和监督权,而经营权常常分解成决策权和执行权。思维能力强的人给予决策权,行为能力强的人给予执行权,这两类人往往是股权激励的对象;在这里一定要区分决策权和表决权,有决策权的人常常在董事会、但未必直接持股;有表决权的人可能不在董事会,却可能是直接持股的股东。
为企业带来内部的比较优势,往往是技术专家;将比较优势转化成竞争优势,往往是联合创始人;将竞争优势转化成产品的卖点,往往是合伙人;因此直接持股的人除了创始人,往往是联创、技术专家,在少部分的情况下、合伙人也可能直接持股;离开这些人,企业难以生存,他们是企业存在的基础。简单来说,若企业离开了某个人生存不下去,那就让他直接持股。而除了这些人之外的其他人,为了简化股东会的表决流程,常常让他们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回答】
持有一定股份。当持有股份达到30%,持股可以称为控股,如果是最大股东还可以称为相对控股,当持股超过50%,持股可以称为绝对控股。
判断持股分布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通过上市公司的报表,如果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简单,只有国家股和流通股,则前10名持股者中大多是持有流通股。
2.通过公开信息制度,股市每天都公布当日涨跌幅超过7%的个股的成交信息,主要是前五个成交金额最大的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和成交金额数,如果某股出现放量上涨,则公布的大都是集中购买者。如果放量下跌,则公布大都是集中抛售者。
3.通过盘口和盘面来看,盘面是指K线图和成交量柱状图,盘口是指即时行情成交窗口,主力建仓有两种:低吸建仓和拉高建仓。低吸建仓每日成交量低,盘面上看不出,但可从盘口的外盘大于内盘看出。拉高建仓导致放量上涨,可从盘面上看出,庄家出货时,股价往往萎靡不振,或形态刚好就又跌下来,一般是下跌时都有量,可明显看出。
4.如果某只股票在一两周内突然放量上行,累计换手率超过100%,则大多是庄家拉高建仓,对新股来说,如果上市首日换手率超过70%或第一周成交量超过100%,则一般都有新庄入驻。
5.如果某只股票长时间低位徘徊,成交量不断放大,或间断性放量,而且底部被不断抬高,则可判断庄家已逐步将筹码在低位收集。应注意的是,徘徊的时间越长越好,这说明庄家将来可赢利的筹码越多,其志在长远。【回答】

间接持股转成直接持股需要大股东同意吗

4. 间接持股转成直接持股需要大股东同意吗

您好甲要直接持股,则必须从a退股,即a公司要减资。a公司的股权投资少3%b公司股权,同时所有者权益减少相应部分对应的价值。【摘要】
间接持股转成直接持股需要大股东同意吗【提问】
您好甲要直接持股,则必须从a退股,即a公司要减资。a公司的股权投资少3%b公司股权,同时所有者权益减少相应部分对应的价值。【回答】
我持有重庆甲公司股权11%【提问】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30%【提问】
您想转股是么【回答】
相当于我持有乙公司3.3%,我想转成直接持股可以吗【提问】
可以的亲【回答】
怎么样操作呢【提问】
要不要董事会的认可?【提问】
不需要董事会认可也可以转的【回答】
大致流程可以给我说说吗?【提问】
稍等亲【回答】
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构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是限制股份的转让,而是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按实收资本账面价值(即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按公司所有者权益来确定;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评估报告一般应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转让、受让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协议价。

四、账务处理

1、接收投资单位

借:实收资本——出让人

贷:实收资本——受让人

2、出让股权单位

借:其他应收款——受让人

贷:长期投资—其【回答】

5. 间接持股算是,

间接持股算是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

间接持股算是,

6. 我是间接持股的员工,请问1、间接持股方式与直接持股有何区别?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自然人股东不要过多。
    在设立持股公司时,公司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股东人数为2到50人,但一般来说,中介机构赞成人数为20人以内,越简单越好,因为,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每一位自然人股东个人资料、间接持股情况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都需要详细披露。有人为了解决人数问题,建议设立股份公司持股,但中介机构一般不会赞成,因为股份公司审批需要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并且有私募的嫌疑,不符合证监会的政策倾向。
    2、注册资金来源要合法。
    我们都知道,一般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要新设公司对拟上市公司持股,就需要有一定的规模,例如准备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参股,则需注册到2000万元人民币,或公司盈利净资产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对某些公司来说,解决双倍资金也许有困难,但不管怎样,注册资金需来源合法并实际到位。
    3、技术入股问题。
    如果新设的持股公司拟以技术对拟上市公司增资,需要对技术进行评估,并且技术的权属要合法,是公司未来发展所真正需要的技术。如果涉及到国有股权,还需要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技术入股的情况需要完全披露。拟上市公司与新设持股公司还可以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新设公司利用交易所得对拟上市公司再进行现金增资,可以避开资产评估环节,但合同为关联交易,需要完全披露。
    4、双重征税问题。
    通过设立公司间接持股还要考虑到双重征税问题,因为如果是个人直接持股,在股权变现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公司持股,在股权变现后,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会加重。
    总之,个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的形式是可以的,但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要进行完全的信息披露。

7. 我是间接持股的员工,请问1、间接持股方式与直接持股有何区别?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从激励的范围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为50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否则就会影响上市。因此,直接持股可以激励的人数不能太多,而间接持股可以设立多个持股平台,这样就放大了激励对象的范围。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直接持股模式下,如果被激励对象人数较多,则股东数量众多,开起股东会比较麻烦。如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全体股东签字才能生效,要想凑齐这些签字非常困难。间接持股模式下,被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来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只需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代表持股平台行使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标的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管理起来更方便。

从套现的便利性考虑,如果是上市公司,直接持股模式下,被激励对象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套现需遵守禁售期的有关规定。间接持股模式下,管理层要想套现,通过持股公司进行。持股公司套现后,要想把套现净所得分给该管理层,必须通过股权回购、注销股本的方式来进行,操作起来比较麻烦。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有助于稳定管理层。

从将来上市公司负担来看,直接持股模式下,管理层减持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间接持股模式下,管理层减持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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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间接持股的员工,请问1、间接持股方式与直接持股有何区别?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8. 间接持股是什么意思?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