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作人员自费出国留学需要那个部门批准部门

2024-05-09 20:35

1. 在职工作人员自费出国留学需要那个部门批准部门

办理护照的一般程序为: 
1.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及身份证的复印件。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一张。 
4. 领取护照。 
当地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审批、制作和签发护照的时间是14个工作日。领取护照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领取护照《回执》和200元工本费。 

办理护照具体程序为 

中国公民申领因私普通护照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其 (一般程序是): 
(1)领取出境申请表: 

本人(或委托亲友)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和证件: 
①户口簿; 
②身份证或其他户籍证明; 
③工作证(退休证); 
④与出境事由有关的相应材料(邀请信,担保书等); 
⑤介绍信。 

(2)填写《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 
①填写前,首先要仔细阅读表格内的每项内容以及填表须知,如有不明白处要向入 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询问或通过有关咨询服务机构帮助填写; 
②申请表格必须用钢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不能潦草或涂改; 
③此表一式四份,必须全部填写,且每项内容必须一致; 
④表格的右上角印有申请编号(四张表编号是一致的),申请人必须牢记,以便日后 查询; 
⑤标题后的括号内应填写本人申请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⑥“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填写,必须与本人户口簿内的记载相一致; 
⑦申请表内各栏填写的要求。 

“姓名”一栏,申请人的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记载相一致,必须用标准 汉字的正楷书写,不得任意更改姓名,也不得填写别名。 “外文译名”一栏,必须按照本人汉语姓名的普通话读音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书写 时分姓氏和名字两部分,姓氏在前,名字在后,不得将姓氏和名字两部分连在一起写;复 姓连 写,但也必须和名字分为两部分书写;少数民族语姓名,须按照民族语的读音,用汉语拼 音字母名翻译转写;如有的申请人姓名有其他拼写形式,可以申请加注在备注页中。 

“身份证号码”一栏,应根据公安机关颁发的本人正式身份证内的号码填写,不得填 写临时身份证内的号码。没有申领过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可以不填写此栏或填写”无”。 

“出生日期”一栏,须与户口簿和身份证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包括年月日)填写一致。 

“出生地”一栏,须与本人户口簿上的记载一致,出生于中国的,填写出生地的省或 自治区,直辖市,或香港,澳门,台湾;出生于国外的,填写出生国的中文名称。 

“籍贯”一栏,必须与户口簿的记载一致。 

“民族”一栏,必须与户口簿上记载一致。 

“婚姻状况”一栏,必须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已婚”,“未婚”,“离婚”和“丧偶”四种情况之一。 

“文化程度”一栏,按照本人最高学历填写。 

“政治面目”一栏,须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群众”,“团员”,“中共党员”或“某民主党派”等。 

“工作单位”一栏,须填写本人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全称。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填写“ 退休”,“退职”,“退学”,“待业”等。 

“职务”一栏,须填写本人现在所担任的实际职务,或本人所从事的职业。 

“职称”一栏,应按照有关部门实际评定的本人专业技术职称填写。没有经过评定职 称的,可不填写。 

“地址”及“电话”二栏,无论是工作单位的地址电话,还是家庭住址的地址电话,都必须填写详细地址,包括区,县,乡镇,街巷名称,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等。 “本人简历”一栏,须填写从上小学开始的主要学历和工作经历,包括起止年、月、单位名称和本人职务等,要连续填写到填表日期止,中间不得有时间间隔或中断。 

“出境事由”一栏,根据本人要求出境的实际理由和邀请信的邀请内容填写“探亲”, “访友”,“旅游”,“定居”,“留学”,“研修”等。 

“单程或双程”一栏,除出国出境“定居”者应填写“单程”外,其他出国事由者,均应填写“双程”。 

“偕行不满16岁的儿童”一栏,如大人和儿童共同申领一本护照的,须填写此栏。 分别申领护照者,则无需填写。 

“在境外期间的经济担保和经济担保人情况”一栏,须填写担保人的姓名,年龄,国 籍或籍贯,与本人关系等。 

“自费留学就读学校”一栏,填写前往国家留学就读的学校的名称(全名)。 

“留学生类别”一栏,应根据本人出国学习的性质填写,出国读语言的填“就读”,读专科学校的填“专科”,读大学或接受大学以上教育的填“留学”。 

“所读专业”,“所读学位”,“学年”,“开学日期”几栏,申请人应根据国外(境外) 校方所发的“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有关内容填写。 

“国内外主要亲友”一栏,国内亲属主要指直系亲属和近亲属,国外的亲友主要是联 系密切的,且须填写其在国外的住址(中英文均可)。 

“备注”一栏,须填写本人申领护照的理由或凭据,如出国工作的填“工作聘书”或“ 合同书”;出国留学就读的填“入学通知书”,“经济担保书”;出国探亲定居的填“邀请信”等 。 

(3)递交《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 

①按填表要求填写完《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后,须经所在单位党委或人事保卫部门盖章,如系待业人员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盖章;如系农村户口,须经所在农 村乡镇党委一级部门盖章; 
②开具《因私申请出国介绍信》一封(由在申请表格上盖章的单位在盖章的同时开 具),介绍信台头应当写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内容写同意申请人前往XX国家(或地 区)探亲访友,定居,留学等; 
③拍好护照照片(一般为小二寸、近三个月内的黑白或彩色免冠正面照片)并按要求贴在《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上。此外至少另外准备2~3张同样的照片并在照片背面写上 本人姓名; 
④准备好有关出国出境的证件材料,如邀请信,担保书,入学通知书等的复印件 ; 
⑤准备好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或其他户籍证明,或“学生证”、“待业证”、“离退休证”、“辞、退职证明”、“职称证”等。 
⑥到公关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已填写完毕的《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及 国外(境外)邀请信,担保书,单位介绍信,户口簿,工作证及学生证或待业证,离退休证,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 如因特殊原因申领加急护照,必须在递交材料的同时特别说明。 
⑦等候护照: 
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本人所递交的申请表格和相应材料并审核后即可做出是否批准同意申请人的申领护照决定,并一般在30天内(地处交通不便偏僻的在60天内, 加急的一般在一周左右)即可通知申请人。交表时务必记住本人的申请编号以便查询。 
⑧领取护照: 
当公安机关受理本人的申领护照材料后,须经过审核和制作护照的过程,申请人可在规定 的时间之内耐心等待并可按递交材料时约定的时间或在接到公安部门的通知后前往领取护照 和出境登记卡。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接到公安部门,关于领取护照的通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管理 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签名。如申请人遇到此类情况,可根据此规定办理

在职工作人员自费出国留学需要那个部门批准部门

2.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是为保证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的基本生活、学习以及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拨给的专项资金。这项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制度。第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是整个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特点,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精打细算,计划开支,认真管好用好。要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留学人员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第四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是管理留学人员经费的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由主持教育处(组)工作的参赞或教育组长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会计工作人员在参赞或教育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经费管理工作。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依据正确的数据,认真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收支;
  (二)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测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考核使用效益,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提出建议;
  (三)按照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地进行财务会计监督,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维护财经纪律;
  (四)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切实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
  (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研究制订财务会计具体管理办法;
  (六)调查、了解并反映驻在国教育经费管理方面的情况,并及时请示汇报工作。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六条 留学人员经费的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第七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中享受全部或部分国家公费的实有人数;
  (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各种费用标准;
  (三)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的实有人数;
  (四)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的各种费用标准;
  (五)确需购置的设备、物资的单价和数量;
  (六)管理工作需开支的公务、业务等费用标准。第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照第七条所列依据,结合国家财力的可能进行核定。第九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所需购置房屋的经费,须单独申报计划,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后专项下达。第十条 在编制和执行预算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办事,不得违反国家财经制度,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据以执行,不准突破。半年和年度终了要及时正确编报半年报表和年度决算表,报送国家教委。第三章 留学人员费用管理第十二条 凡属国家教委正式计划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在规定的学习期间的费用,其开支范围按项目划分为两类:
  (一)包干费用部分,包括伙食、住宿、交通、个人零用、交际(限进修生、研究生)及教材书籍补助费等,按月或按季发给留学人员本人包干使用,不足月的按日计发。
  包干费用标准由使(领)馆根据所在国的情况,以保证留学人员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为原则,提出方案,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执行。留学人员包干费标准确定以后,如当地主要生活用品物价上升,要求调整标准的须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方能调整;  
  (二)非包干部分,包括学费、医疗费(凡有医疗保险的国家,可由使领馆统一组织参加医疗保险)、休假和结业回国旅费、因公到使(领)馆的交通费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补助费等,由使(领)馆按规定报销。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费用包干以后,对留学人员不得借用公款。第四章 教育管理经费的管理第十四条 由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教育管理经费是我驻外使(领)馆从事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留管人员及其以后轮换人员的各项人员经费;
  (二)留管人员的差旅费;
  (三)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人员为留学人员办理汇款、邮寄信件(资料)、召开会议及联系工作的各项支出。
  (四)经上级批准购置(租赁)房屋、汽车;为开展留学人员工作所购置其他设备的各项费用及房屋、汽车、设备的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燃料费、保险费、开展必要的交际活动等所需支出。

3. 关于在职工作人员申请公费出国留学问题

1.工作经验归工作经验,有些专业是不看工作经验的。你去的目的校,也可能有些专业非常看理GPA,那就没办法了。但大部分是综合评价一个申请人的,所以对于大部分情况下,如果有比较出色的工作经验来说,可以弥补GPA的不足。
2.如果你没有关系,也没有比较对口的学校的录取是没有希望的。因为国内想出去又想公派的人实在太多了。
3.任何一件事,都会有说好有说不好的,没什么奇怪。根据自己收集的信息,加以判断。不过,你说的这家的商科是很有名的,就算有缺陷,也不是什么大的方面的。
4.想去德国的话,准备好一些钱在国内培训德语(最好别去了再学)然后可以选择考个德福之类的。德国留学不能完全用英语搞定。
1.意义不大,有个别几科可以任选的,但在文凭上没有区别,最好别折腾。
2.日本留学对保证人和保证金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而且如果你日语不是真的过关,就算你过了一级,去了也要花钱再培训日语,三思啊。
3.第三个好,因为三者优劣之分并不明显,而读书要花银子的。这个方面很重要。

关于在职工作人员申请公费出国留学问题

4. 关于在职工作人员申请公费出国留学问题

1.工作经验归工作经验,有些专业是不看工作经验的。你去的目的校,也可能有些专业非常看理GPA,那就没办法了。但大部分是综合评价一个申请人的,所以对于大部分情况下,如果有比较出色的工作经验来说,可以弥补GPA的不足。
2.如果你没有关系,也没有比较对口的学校的录取是没有希望的。因为国内想出去又想公派的人实在太多了。
3.任何一件事,都会有说好有说不好的,没什么奇怪。根据自己收集的信息,加以判断。不过,你说的这家的商科是很有名的,就算有缺陷,也不是什么大的方面的。
4.想去德国的话,准备好一些钱在国内培训德语(最好别去了再学)然后可以选择考个德福之类的。德国留学不能完全用英语搞定。
1.意义不大,有个别几科可以任选的,但在文凭上没有区别,最好别折腾。
2.日本留学对保证人和保证金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而且如果你日语不是真的过关,就算你过了一级,去了也要花钱再培训日语,三思啊。
3.第三个好,因为三者优劣之分并不明显,而读书要花银子的。这个方面很重要。

5. 公费出国留学条件及政策

一、选派计划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和年度选派计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05年计划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在全国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7245名。
二、选派类别
    1.高级研究学者
    2.访问学者
    3.博士后研究
    4.研究生
    具体选派类别、资助期限及资助方式等根据相关项目要求确定。详细情况请查阅《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三、选派学科
    为更紧密地配合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国家公派留学的选派工作更具针对性,留学基金委将继续重点资助七大学科、专业领域,即:通信与信息技术、农业高新技术、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材料科学与新材料、能源与环境、工程科学、应用社会科学与WTO相关学科。具体学科及专业请查询《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学科专业指南》。 
     同时,留学基金委将继续鼓励并支持其它学科领域的人员申报国家留学基金。
四、申请条件
    1.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者应为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或注册在读学生。暂不受理无业人员、个体从业者及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人员的申请。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3)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4)身心健康(须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5)外语水平须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标准,具体要求请见《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
    2.申请具体出国留学项目的,应符合有关出国留学项目规定的具体条件。
五、申请办法
    凡符合本简章及有关出国留学项目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
    1.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按照“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并由留学基金委委托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及单位的申请。受理机构负责接受咨询、受理申请材料及对材料进行审核等事宜。各受理机构的地址及电话请上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查询。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2005年版);
    (2)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和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 
    (3)两份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学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荐信(固定样式);
    (4)工作简历;
    (5)获奖证书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6)国外单位邀请信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7)身份证、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8)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9)体检表原件;
    (10)有关项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1)《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
    (12)《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表》、《专家推荐信(附件2-1)》、 《专家推荐信(附件2-2)》、《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等请从国家留学网下载(所有表格均为WORD格式),并按规定填写(具体请见附件四《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
    申请者须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提交材料时,须按规定交纳报名费和评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人。
    自2005年1月5日起,各受理机构将具体提供有关咨询并受理申请。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10日。
    2.专项出国留学项目及有关合作项目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由各有关单位按项目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留学基金委不受理个人申请。
    部分项目如高校基础课任课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俄罗斯艺术类项目等,留学基金委将委托有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具体项目请查阅附件五《通过受理机构申请项目一览表》)。
    其他项目由留学基金委按项目要求直接受理申请。部分项目的遴选事宜,留学基金委将及时在国家留学网上公布并将遴选通知发至有关单位,在此之前暂不受理申请。具体申请办法请查阅《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六、评审、录取
    1.通过受理机构申请的项目
    (1)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表格填写是否工整;有关名称及代(类)码是否准确、规范等。
    (2)受理机构将于2005年3月15日前将审核合格的材料统一寄(送)至留学基金委。
    (3)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留学基金委将按项目要求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4)留学基金委拟于2005年7月31日前通过 “国家留学网”、《神州学人》杂志和有关媒体公布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及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录取人员名单,并将有关录取材料(《录取通知书》、《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等)通过各受理机构转发被录取人员所在单位。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到2007年底有效。逾期未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其他项目的评审结果将及时在国家留学网上公布,录取通知亦同时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
    2.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受理的项目,评审、录取办法将根据项目要求另行安排。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国家留学网站上公布并同时通知有关单位。
七、签约公证、交存保证金
    1.所有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
    2.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及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等规定内容。
    3.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留学人员应有二名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
    4.根据协议的要求, 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单位所在地区、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一至四万元不等。出国期限为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
    5.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留学基金委确认其有关材料后,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6.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须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7.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
八、派出及管理
    1.为保证被录取人员出国前外语水平达到规定的合格条件,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先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外语合格证明和外方邀请信复印件,经留学基金委审核并出具同意派出的函件后,方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 
    2.被录取人员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3.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派出后,其在国内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等, 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公费出国留学条件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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