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的内容???

2024-05-10 03:57

1. 我国《公司法》的内容???

第一侃家
新公司法有几方面的重大变化:
修改91条,增加44条,删除13条。
第一,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主要表现在(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2)注册资本可分期投入,第一次注册时可只投入20%;(3)设立条件取消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4)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5)出资形式灵活,一切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为投资。
第二,给公司以充分地自主权:主要表现在(1)公司可有更充分地余地选择经营范围的权力,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或特殊审批的都可经营,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2)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只限制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不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如果超越登记的范围,不属于行为能力的问题,只能按照未办理变更登记处罚。因此,“分公司不能超越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就不能成立。
(3)公司制定章程的灵活性更大。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均可在章程中自己约定,并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发生重大变化:原来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过去授权部门或授权机构均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未经授权不得再设立独资公司;现在只要是国资委一家出资的公司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可设立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叫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建立了法人否定制度、股东诉讼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

我国《公司法》的内容???

2. 《公司法》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你好,吴律师为你解答。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修改了修改了12处条文,下面为您一一解读新公司法修改过的内容。
一、新公司法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解读:
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
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
二、新公司法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解读:
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公司。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首次至少必须缴付1股。
三、新公司法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对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主要是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有关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等。
四、新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解读:
因公司法本次修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货币出资百分三十也自然失去意义。
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再为拿技术出资但是碍于需要百分之三十的现金配套而在设立公司上为难。修改后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均可成为现实。
五、新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九条。
解读:
公司设立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验资的规定将彻底成为历史,设立公司的费用大大减少,除了登记费用外,设立公司基本没什么其他费用。
六、新公司法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解读:
股东出资将依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缴足认缴的出资后,直接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即可,不需要进行验资。
缴纳注册资本不需开户、验资,程序更为简单。
七、新公司法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解读:
股东出资需要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事项不再包括其出资额,只需依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
八、新公司法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解读:
取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进行创业。
九、新公司法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解读: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原来主要区别之一是最低注册资本的不同,公司法修订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有限公司为人合性、股份公司为资合性,另外一个区别则是人数不同以及设立方式不同。
十、新公司法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需要考虑后续融资的可能性,在发起人未缴足前不得再次募资,即不能引入其他股东。
十一、新公司法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解读: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而不是原公司法规定以实际出资额要向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新公司法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3. 新公司法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新公司法

4. 关于《公司法》的规定


5. 我国的公司法包括哪些

我国的公司法公司性质主要包括:
1、公司具有独立性。即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2、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我国的公司法公司的其他性质。
一、公司债务纠纷股东需要承担的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股东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没有缴清出资的,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债务应当怎样承担呀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倒闭股东要赔钱吗?
公司倒闭,股东不需要额外赔钱。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我国的公司法包括哪些

6. 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九条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总而言之,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与银行同期利率,国家相关政策,发行公司的承受能力、信用,以及债券发行其他条件有关系。当然有的时候还会有其他未知的多种因素,发行公司在发行时还需要多加考虑。

7. 新公司法

专利出资的规定司法关于 知识产权 出资的规定◆ 新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出资形式的规定。这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出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放宽 公司设立 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以及经营者的能动性。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第一;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最终是以货币数额来体现的,因此,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 第二,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即成为公司资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让,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资产。需要说明的是,仅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许转让的不能作为出资; 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不能用做出资的,比如烟草等专卖物品,不得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即:A为什么要评估作价,B由谁来评估作价,C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 A为什么要评估作价 第一, 公司注册资本 多少,要以货币数额体现。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折算成货币。同时,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证明,对非货币财产的价值评估作价。 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发生 债务纠纷 时,需要以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公司财产进行赔偿,不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就无法进行赔偿,也无法确定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真实可靠。 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设立的出资人,一般出资的方式是认缴出资。但是出资的方式不一定都是通过货币出资,很多公司的股东可以用 专利 ,或者是自己的一些不动产作为出资额进行出资,这些都是灵活应用的,并不是都局限于用货币出资。

新公司法

8. 新公司法

法律分析:新公司法已经通过修改,并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全文共修改了12处,包括对注册资本最低限制的修改、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及提交文件的简化等。
一、新公司法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新公司法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新公司法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新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新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新公司法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新公司法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新公司法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新公司法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新公司法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新公司法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新公司法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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