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为谁办理住房资金归集

2024-05-06 08:38

1. 受托为谁办理住房资金归集

亲您好,受托为谁办理住房资金归集,、市中心在房信部及各分部开立全市住房基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帐号为2599010。各分中心在市中心专户下开立帐外明细帐户,帐外明细帐号另行通知。 二、本通知下发后,各分中心新归集的单位住房基金存取业务均须通过专户办理。专户资金计息办法比照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计息办法执行。 三、未经市中心批准,各分中心不得再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办理新归集住房基金的存取业务。 四、市中心对分中心所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须按照(55)京房资中心字第017号、018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限额管理。即每笔资金运用项目的金额应在中心规定的限额以下,并且不能超过该分中心帐外明细帐户中的结存额和市中心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 特此通知。 附:住房基金委托贷款协议书 1996年3月28日 住房基金委托贷款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运用住房基金向个人及单位发放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及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具体贷款业务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工行房信部”)及有关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房信分部”)办理。经甲方与乙方平等协商,订立此协议,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住房基金贷款业务系指: (一)发放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 (二)发放单位住房(委托)贷款。 第二条甲方在制定、修改个人和单位(委托)贷款办法时应充分考虑乙方实际操作需要;乙方在操作过程中遇有政策性问题应及时通报甲方解决。 第三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办法》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发放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及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并负责办理贷款的评估、审查、发放、监督及收回的业务手续。 第四条乙方依据甲方提交的个人和单位住房借款申请表、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办法》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定(委托)贷款合同,并于签定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贷款合同副本送交甲方。甲方于接到贷款合同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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