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起诉公司的同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24-05-17 19:08

1. 如何在起诉公司的同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要分情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在起诉公司的同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可否只起诉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只起诉相应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包括哪些类型
1、虚假出资纠纷。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无实际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验资报告;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
2、出资不足纠纷。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货币出资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3、逾期出资纠纷。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情形。《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规定了首次出资的限额。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股东首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及约定,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首期出资之后的分期出资义务。
4、抽逃出资纠纷。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股东设立公司时,验资后将出资转出(新法取消了验资程序),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出资;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但未按规定处置该股份;公司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先行分配利润;公司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等。

3. 起诉公司股东是否有连带责任

要分情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可以起诉吗?
法律规定,股东有诉讼的权利。
在股东诉讼中,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行为,股东可以是为了公司的权益而提起诉讼;也可能是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行为或者直接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而股东为了自己的直接利益提起诉讼。
股东诉讼分为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如果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即全体股东的利益),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果侵犯的是“个别股东的利益”,可提起股东直接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人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这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二、股东在公司法起诉有什么条件
(一)前提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二)主体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就前述行为直接起诉;
(三)其他条件。

起诉公司股东是否有连带责任

4. 起诉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起诉公司需要的材料

一、起诉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起诉公司,如果股东没有存在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抽逃出资等的行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起诉公司需要的材料
起诉公司需要的材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三、起诉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
公司被起诉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一是法定代表人需要参与诉讼,答辩,接受法律文书,二是如果公司被限制高消费的,其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

5. 同一股东对同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如果名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一股东对同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6.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有人提起诉讼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否

问: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有人提起诉讼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股东和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有货币进行出资。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出资。3.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概念,按照我国已经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商号)、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抽象的说凡是可用于工业(更确切的说是各种生产经营的行为)领域的,能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并能创造利润的智力创作成果,都属于工业产权。但严格来说,只有那些经过法定程序被依法授予的,并在一定时间内和地域内所独占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基于该财产权利所产生的人身权利),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工业产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商标专用权)。这些工业产权,可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取得。工业产权在法律上属于无形财产。4.非专利技术。确切的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在广义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业产权,但在狭义上,由于未经法定程序授予,也无独占性和明确的时间、地域限制,故被排斥在工业产权之外。有时,人们习惯中又将其称作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但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往往难以严格定义,而就非专利技术而言的,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专利法明文规定不予保护的技术;二是虽然符合专利法保护的条件,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三是经过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但尚未被公众知晓的技术。5.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从财产的分类上讲,应当划作有形财产,但他又不同于土地本身。因为它涉及土地的使用,而不涉及对土地所拥有的其他权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劳动群众(后者仅限于农村),除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买卖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单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利。其所有权仍归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该限期内,使用人有权将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资,但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便应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国家或集体的手中。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只能用货币出资。

7.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身份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非货币价值显著低于公司定价额的,由该出资方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一、企业失信股东会承担连带责任吗
企业失信股东不会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别的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别的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出了问题谁承担
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符合公司人格否认情形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公司出了问题一般由公司承担。
三、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是什么
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是:
1、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3、造成债权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4、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8. 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出资不到位法律责任是什么
股东出资不到位分为有限制人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欠交注册资本金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