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相关案例分析

2024-04-28 18:07

1. 公司法相关案例分析

(1),第一条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认缴完了注册资本。
(2),不符合,公司章程有两种订立方式,一种是共同订立,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订公司章程。一种是部分订立,指部分股东或发起人成员起草,而后再经由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订方式。所以,甲单独起草,需要经过股东会通过的。
(3),不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为:1),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3),提取任意公积金;4),支付股利。所以,如果公司不盈利,何来支付股利?
  (4),不符合,盈余公积金是指企业依法或依企业章程从企业的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而法定公积金只要公司盈利就应该提取,除非公司的法定公积金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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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案例分析

2. 关于公司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向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撤销虚假的增资登记,这样就可以恢复到以前的登记状况了。对董事长的行为,如果造成股东的损失,可以要求其赔偿,还可以召开股东会免去其董事长的职务。

3. 关于《公司法》 案例分析

答:(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
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法律规定的,是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需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规定详见第二十三条释义。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
4.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确定公司名称,组成公司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依法设立
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符合上述条款对于有限公司
(3)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的,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的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的规定转让。
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出于人合性考虑,乙方股份转让采用自由原则,允许自由转让,不设任何限制。

关于《公司法》 案例分析

4. 请教一个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1,合法,股东对内转让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2,合法,对外转让股份,经股东半数同意即可,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案中陈某一次性付清了,取得优先权;
3,正确,此情形不构成股权回购的条件;
4,陈某可以转让股权;
5,李某可以向董事会要求起诉王某,董事会如果不起诉,李某可以自己提起派生诉讼,以自己名义起诉王某。

5. 公司法案例分析。。帮忙。。。谢

【1】合作关系,理由:三人自购车时就共同出资,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 【2】由三人共同承担,理由:卡车是有三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对外,他们就是有承担赔偿的责任,而承担的比例,可按照各自出资和分红的比例,但由于甲驾驶不当,造成另外合作伙伴亏损,所以,甲应当承担较多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帮忙。。。谢

6. 公司法案例解析

分类:  商业/理财 >> 商务文书 
   问题描述: 
  
 一、案情简介
 
 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3家约定,各出资500万元,设立了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3月10日,召开了股东会筹备会议,制定了公司章程,三家股东分别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考虑到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可能资金会紧张,在会议上,一致推举鲍钰嘉担任董事长,条件是鲍钰嘉出资。2003年4月1日,鲍钰嘉也出资1000万元,公司为其颁发了“股东凭证”。
 
 经过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03年5月15日,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业。鲍钰嘉为法定代表人,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3家登记为股东,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
 
  
 
 一年以后,股东会与董事长在经营方向上发生矛盾。三家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撤销鲍钰嘉董事长职务,将公司注册资金90%的股份转让给宏远有限责任公司。
 
 鲍钰嘉起诉于法院,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问题
 
 1、鲍钰嘉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鲍钰嘉是否具有股东身份
 
   解析: 
  
 第一,能得到法院支持。
 
 理由如下。
 
 公司设立时四方总出资为2500万,其中鲍占五分之二,且其出资是得到工商局核准的。在公司注册资金的1500万中,鲍也应按比例占五分之二。
 
 在转让股份的问题上,董事会的那三家股东的持股比例和为五分之三,不到法定的三分之二,所以他们的决策是无效的。
 
 第二,有股东身份。
 
 公司设立时没有登记鲍的名字,但是其出资是得到工商局的核准的,且拥有股权凭证,所以他是合法的股东。
 
 这在公司法中属于隐名股东。

7. 案例分析,《公司法》

答:
(1)集团公司可以作为被申诉人,应当承担娱乐中心筹建期间的签发工资的责任。
理由: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娱乐中心在营业执照为批准下来前,法人并为设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用工主体。
第二、刘某系通过集团公司办理了录用手续,且娱乐中心系以集团公司对外经营,因此,刘某与集团公司办理了录用手续,且为集团公司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集团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2)
第一,如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则仲裁委应当裁决(一)刘某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某年某月某日解除;(二)集团公司向刘某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三)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四)支付刘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其中7、8月份补一倍,9-次年5月两倍)
第二,如劳动者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只能要求集团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分析,《公司法》

8. 急求 公司法的 案例分析 谢谢

乙的主张有法律支持,甲应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100万。
《公司法》第20条规定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抽逃资金就是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典型表现,适用该条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