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是利好还是利空?

2024-05-02 17:32

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是利好还是利空?

对于董事长离职是利好还是利空,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解读,本质上要看离职后,公司的经营状况是不是会好转,公司价值会不会增长等,如果市场不认同此董事长之前的经营策略和理念,认为其能力不行,在换新的董事长之后,经营状况可能会好转,则属于利好消息。若董事长辞职是因为不好的事件暴露,那么有可能会对股票价格造成利空影响。若董事长是正常辞职,并且新上任的董事长能够给上市公司业绩带来上升,使上市公司价值能够提升,那么有可能会对股票价格造成利好的影响。因此,董事长辞职本质上没有利好和利空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辞职原因和更换的人员。拓展资料:1、利好利空应用于股票,是股市用语,也是能够刺激股价变化的信息。利好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好转、银行利率降低、社会资金充足、银行信贷资金放宽、市场繁荣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对股价上涨有利的信息。严格的说,利好是指能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披露。利空,股市用语。是指能够促使股价下跌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恶化、银行紧缩、银行利率调高、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天灾人祸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价下跌的不利消息。2、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是利好还是利空?

2. 月内近40家上市公司独董辞职,他们辞职的原因是什么?

因为他们受到了康美案的影响,而且也害怕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他们会辞职。上市公司不仅能够建立更加完备的监管制度,而且也能够运用更加先进的管理制度。因为这些制度不仅能够促进公司的发展,而且也能够保障公司的公开透明度。
独立董事制度就是上市公司所适用的制度之一,这个制度的确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而且也能够减少不当决策的行为。虽然独立董事无需管理公司,但是他们仍然有其职责。月内近40家上市公司独董辞职,他们辞职的原因是什么?我认为原因有三个:
一、独立董事需要承担的风险较大。
他们之所以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辞职,就是因为他们在康美案件中意识到担任独立董事的重大风险,而且也希望进一步避免风险。因为对于他们来说,他们不仅希望能够获得更高的薪酬,也希望避免责任的承担。因此当他们需要承担风险时,他们就会退缩。
二、独立董事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独立董事并不会与公司的管理有着比较大的关联,而且也不一定能够影响公司的管理制度。但是独立董事的签名仍然会产生效率,而且可能会与公司的债务密切相关。当独立董事因其在文件上的签名而受到牵连时,这些董事就需要与公司一同承担连带责任。他们不希望受牵连,所以会离职。
三、他们不愿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在康美案发生之前,他们的确能够无忧无虑,而且也能够享受更好的待遇。但是自从这件事情发生之后,他们无时不刻不在担忧自己的未来。他们既担心自己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也害怕自己无法获得真正的自由。因此他们承受着极大的压力,而为了减轻压力,他们需要辞职。
以上就是我分析的原因。

3. 多家公司公告独立董事辞职,他们为何这么做?

引言:每个想辞职的人在辞职之前都经过了深思熟虑,肯定是会想到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当时后就会选择通过辞职来解决这个事情,每个人在工作的岗位上面都会有一些不太顺利的地方,不过对于那些董事来说,他们的难处更多一些。
一、多家公司公告独立董事辞职
多家公司公告独立董事辞职对于这些公司来说应该也是个不小的损失,但是独立董事的辞职也让人们引发了一些议论,毕竟独立董事他们的存在也让人们觉得有点儿不理解。总有人在质疑懂事,不读不懂,而且他们更像花瓶一样的存在,这可能也就导致了他们辞职事件的发生,在小编看来,任何一个角色都有存在的合理性,既然它存在必定是合理的,只不过对于外人来说并不是很了解其中的含义。
二、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但是这些独立董事辞职写的原因都是个人原因,那么到底是哪个个人原因咱们也无从得知,不过他们竟然是独立董事,就注定了独立董事的一个外部性是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权责差异,而且独立董事,他的提名权归属风险意识差异等等也导致了部分读懂尴尬的处境。而且大家要知道读懂的薪资水平比较低,所担的责任和薪酬权利完全是不对称的,相信很多独立董事都是因为这个原因,最后提出了辞职。
三、希望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更加细致,也能够提高他们的薪资待遇
独立董事制度的很多环节,它都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完善的制度建设,经常发生的情况是部门与部门之间政策与政策之间并不搭界。虽然说在他们上岗之前都会给他们进行培训,但是效果并不是那么容易评价的,因为很多独立董事他并不是很熟悉现在的市场,还有相关的制度节奏,当发现自己没有办法适应的时候,或者发现自己没有办法做得很好的时候,就会选择离开这个岗位,这样的话就可以避免其他人说闲话。

多家公司公告独立董事辞职,他们为何这么做?

4.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有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更能够站在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促进公司遵守良好的治理守则。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各大公众公司的股权越来越分散,董事会逐渐被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控制,以至于对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的监督已严重缺乏效率,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严重,人们普遍怀疑现有制度安排下的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客观性。继而引发了对董事会职能、结构和效率的深入研究。

担任独立董事的具体任职条件如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该证监会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独立董事

5.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6日施行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2004年12月7日施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6.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如何产生?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的不同之处在于,独立董事一般由专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提名,但也仍然要经股东大会通过。我国《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一、独立董事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4.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7. 真的是独立董事只存在于上市公司吗

不,中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非上市公司中,股东会选举的董事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盈利为目的,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另一方面,代表股东监督整个公司管理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代表公司的利益,即董事不代表任何股东的利益,设立独立董事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法》是私法的范畴,可以引用意义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非上市公司也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真的是独立董事只存在于上市公司吗

8.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念和职权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来自公司外部,用以制衡执行董事,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犯的董事。它是从西方国家的非雇员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发展而来的。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证监会就建议公众公司设立“非雇员董事”;80年代,英国建立了“非执行董事促进协会”。相对于执行董事(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是能够在比较客观公正立场上,敢于质询、批评甚至公开谴责公司管理层,确保公司遵守良好治理守则的捍卫者。在决定公司战略和政策,保护股东利益以及增强公司董事会的效率方面,独立董事也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独立董事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其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1999年,美国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重达62%,英国为34%,法国为29%。

  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何一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人员没有经济的或家庭的密切关系等原因,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和整个社会的权益。除应具备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外,还拥有提议权、建议权、发表权、独立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等职权。

  二、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我国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运作不规范,特别是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包括:所有者特别是国有出资人不到位,代表国有出资人的权益主体不明确,国家作为股东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股权结构不合理,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因此没有适当的权利制衡,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经理班子控制上市公司的财产和资金,对企业内部构筑起绝对的控制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关系,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使公司的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缺乏诚信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出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后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监事会没有发挥应有和及时的监督作用。这种情况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就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市场开放程度提高,迫切要求建立一个让国内外投资者有信心的,由比较高治理水准的上市公司组成的证券市场。因此,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经济的成功转轨,对中国经济成功地融入全球化的大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独立董事能以其专业知识及独立的判断,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协助管理层推进经营活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改善公司声誉,提高公司价值。实践证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独立董事的公司,比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公司运行得更好。

  (三)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董事设立的本意就是制衡公司经理层对股东利益的损害。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可制约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管理阶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在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有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需要的独立董事制度。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不能脱离中国国情。如何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无缝接入”现行的公司治理框架内,从而即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效能,又避免监督问题上的功能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当是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问题。断不可不顾国内外情形的差异而盲目移植,否则适得其反。

  首先,我国的总体社会环境问题。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市场经济发育时间不长,游戏规则还引进不成熟,企业的自律行为远远不够。

  其次,是监事会、董事会并存的问题。这也是独立董事移植中最应注意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在美英等国家的流行,与这些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设置有着极大的关系。美英等国公司权利属于一元模式,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命主要经营者,公司内部没有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

  我国属于二元权利模式,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我国《公司法》已就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作了明文规定,但“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与公司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许多监事受制于公司管理层,其来源决定了其行为很难独立;《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能主要是“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职能对监事来讲形同虚设,财务的检查若非是专业人士一般是较难发现问题的,至于对管理层违法行为的监督更不应是监事的范围,而是司法部门的问题。监事既没有行使职能的业务能力,也不具备去行使职能的权利和利益冲动,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地位非常尴尬。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已经超过千家,出问题的不在少数,在披露的公告中还没有发现一家具有独立性的、敢与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有不同意见的监事会报告。我国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时应考虑到监事会存在的现实,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监事会能够有效运行起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应各有侧重,功能互补。如制定详细的监事会条例,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监事会能真正发挥对财务的检查作用。

  再次,人才问题,即职业管理层的缺失。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分离产生了庞大的职业经理层,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成熟的从业心态,强大的专业优势和综合管理能力,并有相应的社会角色标准与压力对其进行约束,可以说职业经理层与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互为因果。

  在我国,职业经理阶层远未建立,企业管理非职业化现象非常严重。相应地,有能力担任合格独立董事的人员也不多,他们可能知识具备了,但缺少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对公司业务的判断能力不够;一些人可能经验、能力具备,但时间不允许或自律不够,不能独立地、公正地履行职责。

  四、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应采取的措施

  虽然我国与英美国家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上不尽相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现存体制的缺陷,作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设立还是很有必要的。为了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完善独立董事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使独立董事具有发挥作用的制度保证。近期将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起关于独立董事任免、信息支持、行使职权的机制。另外,推动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和董事责任保险等配套措施,使独立董事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运作的法律保障作坚实后盾。

  第二,加强独立董事人才的培训和管理。本次培训是中国证监会与专业机构合作对独立董事进行的第一次培训,今后,类似的培训会定期进行,邀请专家学者、监管部门、业内代表对在职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专业培训。条件成熟后,我们还将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以供上市公司挑选。我们希望从经验中可以不断提高独立董事的素质和技能,使市场上有一个专业化的,在公司治理中能发挥重要作用的群体。独立董事自身也要提高素质,加强自律,勤勉尽责,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上市公司,在董事会的运作过程中保持独立判断,切实代表全体股东利益。

  第三,促进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为独立董事提供适当的津贴和责任保险,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第四,大力宣传公司治理文化,夯实公司治理层面的信用基础,使公司治理水准与公司价值紧密结合。在社会层面上,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在董事会决策时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保持充分一致,以此作为行为准则而自觉地加以实践。

  虽然独立董事不可能解决治理结构存在的所有问题,但当独立董事形成一个专业化群体并真正发挥作用之日,也是上市公司治理水准大幅提升之时。

  另外笔者认为,虽然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是件好事,但是在适用过程中决不可忽略了对监事会的建设。两者的地位不能互相代替,只能在制度建设上、职责分工上细化避免重叠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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