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怎么防范?

2024-05-13 08:06

1. 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怎么防范?

      生活中,无论什么行业中都存在利益冲突,基金也不例外,了解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怎么防范是十分必要的,将相关资料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基金中的双gp是什么意思?   2017基金市场投资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成因分析:      利益冲突是指一个人的自身利益与其对他人所负的信赖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是一个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负有相互冲突的信赖义务的情形。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有三个关系人: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一般为托管银行)。这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信托制度基础上的,但是又具有不同于传统信托关系的一些新特征:其一,证券投资基金是自益信托,所以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重合,均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其二,在证券投资基金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在基金运作中出现了分离,管理信托财产与受让、保管信托财产的职能分开,产生了与此对应的专门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人和负责受让并保管基金财产的托管人。因此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管理人专门负责对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而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并依照管理人的指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活动。另外,托管人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的职责。      随着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利益冲突产生的可能性也增多。在分业经营体制下,会产生利益冲突的多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或受益人。而在混业经营体制下,作为托管人的托管银行也可以从事证券等其他业务,所以其也有可能和基金财产或是受益人进行交易,从而产生利益冲突。最后,在金融集团盛行的今天,基金管理人大多不是以单个机构身份出现,而会以大型金融机构的附属成员或是多家金融机构的集合体身份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将更为常见,且类型复杂。利益冲突法律防范的信托理论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基金受托人和基金财产或是受益人之问的利益冲突。从信托法上来看,为了防范此类利益冲突,立法者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法律制度安排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1、在法律上课以受托人“信赖义务”      在英美法上,信赖义务是受托人行为规范的原则,更是达成信托目的的关键。从内涵上来看,信赖义务是指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实质管理人或作为被信任考,其行为应当从受益人的利益出发,负有受益人信赖其行为时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2、利益冲突的限制      受托人在信托法下对受益人负有绝对忠实的义务,即受托人绝不能将自己放在与受益人可能相冲突的地位,所以其要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冲突。但是,由于受托人作为“经济人”,其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在此本性趋使下,仅靠法律作一个概括性信赖义务的规定是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发生的,所以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者通过对相关利益冲突的禁止或是限制来保护受益人利益。利益冲突的具体类型及其法律防范      从信托法理分析出发,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      1、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      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是最典型的利益冲突。这一类型交易具有先天的不对等性,这主要是因为,基金受托人在此身份重合,其既作为基金财产的实际控制者又作为交易的另一方,这实质上就为“一人交易”,极易导致利益冲突从而损害到受益人的利益。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两个基金之间的交易。      一般而言,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所以一般一个基金管理人往往管理有多个基金。因为要求基金管理人只管理一个基金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有损于基金管理行业效率并最终损害投资者利益。然而这种“一主多仆”的结构会导致两种形式的利益冲突:(1)同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同时或先后买入或卖出同一种证券。(2)异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之间互相进行买卖,或是两个或多个基金间买卖同种证券,一个为买方,一个为卖方。

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怎么防范?

2. 共同基金的应对措施

从各国进行的有益探索来看,以下措施需要得到优先考虑:健全和完善监管的法律框架,以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监管法律框架中,需要更进一步凸显对基金持有人知情权的保护,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责任等。适度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尤其是竞争的力量,让“市场监管市场”。国际经验表明,随着政府管制的放松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监管力量可自发形成,基金生态可朝最优的方向进化。以中国为例,在过去的几年里,基金评级机构大量出现,开始对基金进行市场化评价,基金业感受到前所未有的业绩评估压力;行业自律组织出于维护行业整体和长远利益的需要,开始自主发挥规范行业行为的作用;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对基金公开“选秀”,托管银行向监管部门举报基金违规销售,媒体揭露黑幕等,更是将基金业的规范运作提高到更高的层次。这样,一个在行政监管机构之外的由自律组织、评级机构、托管银行、机构投资者、媒体等主体共同组成的立体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并趋于完善。改革交易成本承担模式,解决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如在基金销售费用改革环节,需要分解经纪人服务的内容,列明各项服务的种类及收费,让客户对各项费用有清晰的了解。通过改革,基金管理人将不得不自行承担应付的成本,或必须取得客户的明确允许才能将成本转移给客户。这样客户对提供何种服务及由谁提供这种服务有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改革能顺利进行,共同基金市场的交易效率和资金配置效率将能大大提高。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互联网是一种便捷、高效和经济的方式,具有信息传递、教育投资者、帮助投资者制定投资决策和实现长期财务目标的巨大潜力。根据美国ICI的一项调查,2005年美国79%的成年人使用互联网,共同基金持有人由于有更高的教育背景和收入,使用互联网的比例更高,达88%,而在2000年,这一比例仅为68%。在使用互联网的共同基金持有人当中,有三分之二的人至少每天上一次网,主要目的是获得财经信息,据此制定投资决策。可以相信,随着各国互联网在共同基金行业使用程度的提高,共同基金的信息披露将更为有效。抓住养老金制度改革带来的巨大机遇。当前日益明显和严重的全球性人口老龄化趋势使得许多固定收益型的养老金计划难以为继,重要的解决之道就是从固定收益型转向固定供款型,将积累养老资金的责任更多地引导到个人头上。这就是基金行业发展的新动力,因为基金是一个帮助个人积少成多、积短成长的较为理想的长期投资工具。在美国,上述变化已然发生。到2004年底,美国固定供款型养老金计划的总量达到了3.2万亿美元,其中一半投资于共同基金;另有3.5万亿美元以个人退休账户(IRA)的形式存在,其中43%投资于共同基金。同时,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出现了这种趋势。例如,法国正在大力推进固定供款型计划,新欧盟成员国也正往该方向上努力。亚太地区近年来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如日本的401(k)计划、中国香港地区的强积金计划和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保障系统,中国台湾地区2005年夏天推出了新的养老金改革方案,印度也正在制定年金改革方案的细节。

3. 共同基金的面临挑战

挑战越来越多共同基金因为其专业化管理、多元化投资、充分的流动性、丰富的信息提供、广泛的品种选择、高度的便捷性和相对低成本等综合优势,正成为一般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积累财富和实现长期财务目标的最主要工具。正因为如此,在过去几年全球共同基金取得了持续发展,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从2000年的11.9万亿美元增长至2004的16.2万亿美元,年均增长8%;基金数目从2000年的5.2万只增加至2004年的5.6万只,年均净增960只。总体上看,共同基金对于资本形成、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提高的作用日益增强。但是,随着各国金融体制的变革、监管规则的调整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全球共同基金发展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基金治理问题由于共同基金行业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间的信托关系为基础,治理问题至关重要。随着资产规模快速增长,共同基金的两大治理问题日益突出:一是基金持有人对董事会缺乏了解,导致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美国模式的共同基金制度强调基金持有人的自主决定以及董事会的作用,但事实上,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经理和基金家族相对比较熟悉,而对董事会特别是独立董事的了解甚少。由于与董事会缺乏沟通,基金持有人无法监督董事行为,从而当基金持有人与投资顾问利益不一致时,独立董事可能倒向投资顾问一方,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二是股东对控制成本费用的漠视。近几年,由于投资者投资共同基金的热情有增无减,各国基金管理人扩张资产管理规模的目标较容易实现。在这种背景下,股东对于基金成本费用支出情况是不甚关注的。一方面是因为费用率相对较低,另一方面由于基金宣传的缘故,投资者相信基金经理的成功运作值得这笔费用支出。这种观念导致了基金公司费用率看似合理,但实际绝对值偏高。基金生态有效进化问题基金生态问题一定程度上其实也就是基金发展模式问题。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三种基金生态: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法治基金生态;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自治基金生态;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政治基金生态。法治基金生态中,市场竞争充分,基金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基金在统一的法律约束下和公平的环境中实现优胜劣汰,其弊端在于波动性太强。自治基金生态中,市场主体注重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以期保持基金行业的长期协调稳定增长,缺点是不利于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政治基金生态则注重借助于政府的强力推动,实现基金业的超常规增长,其弊端在于市场竞争不充分,基金产品创新不足,容易滋生腐败和黑幕。总体来看,三种基金生态各有利弊,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才能构造宽松的条件,充分利用基金生态的自我进化能力,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关于这方面的讨论,至今尚无定论。基金营销中的公平问题目前基金管理人越来越依赖银行、经纪人、财务顾问以及其他中介销售基金,基金投资者也越来越依赖于它们的帮助和建议购买基金。但长期以来,基金营销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平现象影响了投资者购买基金的积极性。其一,购买基金的费用收取存在双重标准问题。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向来是按照不同价格购买相同产品,个人投资者要比机构投资者交纳更多费用。通常情况下,为扩大基金资产规模,无论是在募集期还是在开放期,基金公司都会对机构投资者减佣或者免佣,甚至会赠送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以及达成进行违规交易的内部约定。其二,投资者因经纪人获取灰色报酬的不公行为需要支付额外的投资费用。调查研究表明,经纪人除了向基金管理人收取固定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用外,还获得两类隐性报酬。一类是一般意义上的销售奖励,另一类是“软佣金”,或叫额外补助,如基金应经纪商的要求增力口其席位上交易。无论是何种灰色报酬,最后的承担者都是普通基金投资者,因为他们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顺从经纪商的推介选择并不理想的基金品种,最终影响到自己的投资收益。信息披露问题信息披露是一个与基金业发展相伴而生的长期问题。在美国,尤其是2003年美国“基金黑幕”爆发以来,人们对基金信息披露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监管当局因此也采取了更严格的监管措施。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新规定,基金公司有义务披露所批准的咨询合同、所采取的择时交易和延迟交易的政策、销售折扣情况、基金经理的背景和薪金政策以及经纪人和分销人员的薪金结构等。在欧洲,欧盟出台了包括信息披露和其他保护投资者的条例,扩充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如基金经理向主管当局递交定期报告,提供其他有关投资策略、技术和限制的信息,同时应提供附加的风险管理信息等。随着信息披露要求的提高,基金如何有效控制信息披露成本,监管者如何监管基金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投资者如何迅速获得并有效解读呈几何级数增加的信息量,都将是一项新的挑战。现实的挑战肯定比以上列举的还要多,但是这四大挑战是基础性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全球共同基金处于重要的发展关口,各国共同基金能否健康持续发展,关键在于能否采取有效的措施着力解决上述四方面问题,并不失时宜地抓住显现的重要机遇。

共同基金的面临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