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加装电梯的法律规定

2024-05-09 10:38

1. 居民楼加装电梯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必须设置电梯的状况: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5、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6、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第六条 共用部分:
(一)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二)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居民楼加装电梯的法律规定

2. 加装电梯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总的方针和宗旨是“服务老龄社会,鼓励加装电梯”。然而,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也有少数地方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牵头力度不足、审批程序多,造成居民加装电梯诉求协调难,成功加装电梯数量少。对于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不具体,一知半解,不切实际,可操作性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 居民楼加装电梯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必须设置电梯的状况: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5、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6、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第六条 共用部分:(一)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二)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居民楼加装电梯的法律规定

4. 居民楼加装电梯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必须设置电梯的状况: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5、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6、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第六条 共用部分:
(一)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二)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5. 加装电梯的法律规定

国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总的方针和宗旨是“服务老龄社会,鼓励加装电梯”。然而,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也有少数地方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牵头力度不足、审批程序多,造成居民加装电梯诉求协调难,成功加装电梯数量少。对于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不具体,一知半解,不切实际,可操作性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的法律规定

6. 居民楼加装电梯的法律规定

必须设置电梯的状况: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5、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6、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第六条共用部分:(一)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二)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7. 加装电梯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住宅加装电梯这一改造、重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需由业主表决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并应当经过加投票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和三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法律法规

8. 加装电梯的法律法规

1、区域需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当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与消防等方面相关安全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意见的相关要求来增设电梯。2、、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者因增设电梯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本着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措资金中支出。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1)房地产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地产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2)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单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资增设电梯,并通过提高租金等办法收回;      (3)社会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5、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为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业主可以委托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7、各级城乡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      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9、房地产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后,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      10、应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制定本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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