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上市公司将相对控股40%的子公司合并报表吗

2024-05-02 15:03

1. 允许上市公司将相对控股40%的子公司合并报表吗

是允许上市公司将相对控股40%的子公司合并报表的;已经对子公司实施了控制,只不过不是控股控制,而是协议控制。
  控股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业务。
  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
  某一机构持有股份达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该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

允许上市公司将相对控股40%的子公司合并报表吗

2. 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有利于上市吗

在一般情况下,子公司不再纳入总公司的合并报表会导致总公司股份存在业绩下修风险【摘要】
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有利于上市吗【提问】
在一般情况下,子公司不再纳入总公司的合并报表会导致总公司股份存在业绩下修风险【回答】
而在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的情况下,子公司不入合并报表,这是合并报表的一个例外情况。具体可以参照会计准则相关内容。【回答】
只能说存在较大下跌可能,参考今年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一卡易案例, 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利润贡献较小,影响也较小。【回答】

3. 持有1万家公司10%股份能合并财务报表吗?

您好!
 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是能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
“控制”的因素不止“持股比例”一个。其他因素见下面“政策依据”部分。
单从持股比例来说,如果没有其他因素,持有一家公司股权比例超过50%,视为可以控制该公司,改公司可以纳入合并范围。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第八条 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持有1万家公司10%股份能合并财务报表吗?

4. 对控股子公司(50%以上)如何放入合并报表?

合并应该将子公司资产合并到合并报表里面,但实际操作中应该扣减掉抵消分录(如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
你表述有问题,没有“母公司的合并报表”这样的说法,只有母公司、集团合并报表这样的说法;
多看看教材,理解会更透彻。静下心看看教材会发现好多疑问前人都替你想明白了。
祝你进步。加油。

5. 60%控股同控母公司可以直接合并报表合并子公司吗

一、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只要是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论子公司的规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显著差别,都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具体而言:
1、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2、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3、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4、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5、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6、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7、需要说明的是,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该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仍然由本公司决定,本公司也能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资金调度受到限制并不妨碍本公司对其实施控制,因此,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操作步骤: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3、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4、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5、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6、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7、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8、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9、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10、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二)合并利润表
1、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4、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5、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6、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7、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8、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9、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10、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①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②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11、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12、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13、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1、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2、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②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③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④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⑤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⑥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3、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4、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5、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6、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60%控股同控母公司可以直接合并报表合并子公司吗

6.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的股权价格?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大红花]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的股权价格对于子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不等于公允,在非同一控制下,这项应当影响按购买ri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子公司净利润,从而影响合并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对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如果是逆流交易,该部分会影响合并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顺流交易不会影响。所以逆流交易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摘要】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的股权价格?【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大红花]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的股权价格对于子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不等于公允,在非同一控制下,这项应当影响按购买ri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子公司净利润,从而影响合并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对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如果是逆流交易,该部分会影响合并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顺流交易不会影响。所以逆流交易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回答】

7.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

合并报表是相对于母公司报表而言的。上市公司报两个报表,一个是合并报表,是指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能够控制的其他企业合并列示的财务报表,一个是母公司报表,这就是不包括子公司或其他控制的企业,仅是上市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自己的资产状况和经营业绩,这里的母公司指上市公司自身,是相对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而言的,跟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没有关系。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

8.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由谁来合并

合并报表的范围是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中国证监会举办了《上市公司合并案例研讨会》,出席会议的有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股份制事务的同志和部分金融证券专家和法律专家。与会者听取了证监会调查组有关对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合并的若干案例调查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面对当前不时出现的由上市公司参与的企业合并行为,其中的问题应当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你报(刊),以便你们了解和掌握。其中有关观点可以摘登,但尽量完整,以免引起误解和错误仿效。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企业间的收购与合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结果,是企业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不可缺少的手段,它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资金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应当允许企业进行探索和试验。某些上市公司进行合并的探索,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证券市场管理而揭示有关的矛盾和问题,其积极改革、勇于探索的精神是应当肯定的。但是,有上市公司作为主体参与的收购、合并活动,对股票市场将产生重大影响,必须有明确的运作规则。由于当前有关法规对于公司合并只是做了原则上的规定,而相关的法规缺乏必要的衔接,使上市公司操作起来缺乏明确的、具体的政策、法律依据。从会上研讨的案例来看,暴露出很多问题。 专家们认为,当前股份制企业试点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在《公司法》生效后,定向募集公司面临着走向何方的困感。而以换股的方式与上市公司合并,不仅仅是一般的公司重组问题,而且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股本变动;变动后的结果往往是使上市公司增加了国家股、法人股或内部职工股,由此使股票市场又增加了潜在的扩容因素,使股票市场的宏观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如果不加以监管,由此产生的“示范效应”可能为股票市场的规范化和上市公司运作的规范化带来新的障碍。 有的专家指出,某些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合并过程中的行为不仅违反现行法规,而且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第一,被合并的对象是违规发行的定向募集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4月3日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和1993年7月5日国家体改委颁发的《关于清理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等文件,有些被合并的公司属被清理对象。但是在合并前,这些公司存在的内部职工持股超比例、法人股不到位、股本总额不足法定标准等问题都没有按规定进行处理。有的法律专家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样的公司均属不具备法定资格的无效法人,上市公司与上述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应当是无效合同。因此,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是不严肃的。第二,作为上市公司因合并而增加了股份,今后势必有如何上市流通的问题,而个别企业领导对本单位职工已做了可以上市的承诺,这无疑是想开辟新的上市渠道,有的专家认为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这种换发股票的行为应属“未按规定程序和范围发行股票”,是应当受到处罚的。第三,合并前没有履行必要的评估和审计程序,合并各方在合并前没有清理债权、债务。有的专家认为,这样的做法使股份转换失去了科学、公正的依据,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换规则。第四,有的专家认为,个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合并各方存在严重不规范问题的情况下,未能执行国务院和国家体改委的有关规定而出具文件批准,这种行政机关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使不规范的企业合并行为变得更加复杂化。 有的专家指出,某些上市公司在合并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实际上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虽然一时迎合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但上市公司本身最终要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这样的结果是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因此,专家们建议,为避免其他公司盲目效仿,应尽快制定关于上市公司合并非上市公司的法规性文件。 在该文件中至少应明确以下问题: ①对上市公司因合并而增加股份的行为明确定性。 有的专家将目前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式归纳为公开发行、送股、配股和因合并而增新股四种,并建议为后者做出特别规定。 ②是否应对合并其它公司的上市公司制定必要的经济指标。 有的专家认为,为保障社会资源确实向合理方向流动而得到优化配置,并且保证上市公司确有能力吸收合并其它公司,使股东的权益不致受到损害,应对吸收合并其它企业的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近年来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适当的下限规定。 (3)被合并公司的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能否以不同价格并入上 市公司。 有的专家认为,根据同股同权原则,合并后被吸收方的不同类别股东持有的普通股份必须以同一价格进入上市公司的股份;有的专家则认为,对合并后被吸收方不同类别股东持有的普通股份来说,由于存在未来流通性的差别,导致其未来收益率不同,这些股份分别定价比较合适。 ④合并各方股份转换的价格基础。 专家们提出三种说法:一是净资产基准说,二是内含报酬率基准说;三是完全尊重市场行为的双方谈判价格说。 ⑤制定一套完善的股份公司合并操作程序。其中,合并前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是必须的。 另外,与会专家认为以下问题也值得证券管理部门关注: (l)定向募集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并人上市公司后的定性问题。 有的专家建议将这部分股票视同公司上市前的内部职工股,从合并之日起三年后上市交易6有的建议将因合并而增加股份作为特殊的内部 股,不予上市。 (2)应明确审批公司合并的主管机关,以免形成多头管理。 (3)公司合并中的信息披露问题,和防止证券欺诈行为的问题。 在这次研讨会上,还讨论了个别上市公司上市后“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问题。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公司上市后减少国家股份额的行为属股东退股性质,不符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而且国家股退股后可能导致公司的发起人股份达不到法定要求,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因此上市公司这种上市后个别股东单方调减股份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有的专家还认为,对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发起人单方缩减出资额不仅违反《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而且根据国外证券市场的经验教训,如果没有充分披露信息的话,还有可能被视为证券欺诈行为。 在境外某些国家和地区,公司减少股本要经过法院裁决。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的规定。专家建议尽快拟定有关法规,以便向国际惯例靠扰。 中国证监会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刘鸿儒主席在有关的汇报材料上批示:“尽快研究,形成法规”。目前,有关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合并的法规正在加紧制定之中。有关人士指出:对上市公司来说,在处理重大改革事项时,不仅需要改革的勇气,而且要有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要认真研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企业行为的规律,更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目前我国股票市场还处于试点阶段的特点和股票供求关系的变化。不考虑实际情况的约束而盲目行事,不仅可能引起法律上的后果,而且企业本身可能会增加新的负担,为今后的发展带来新的障碍,这是不可取的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