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政策性金融、农村商业性金融和农村合作性金融?各有何特征?

2024-05-01 10:32

1. 什么是农村政策性金融、农村商业性金融和农村合作性金融?各有何特征?

农业政策性金融,就是在国家和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界定,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主要职责,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支持和扶持政策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商业性金融是指在国家 产业政策 指导下,运用市场法则, 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 货币资金 合理流动等经济行为而产生的一系列货 币商业性金融活动的总称。农村合作金融是人们在农村经济与社会活动中,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获取融资服务,按照自愿人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拓展资料:农业政策性金融包括政府所有性质、半官半民性质、民间合作性质和商业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1)纯政府所有的政策性金融。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这类金融机构被政府严格控制,政策性浓厚,一般不吸收存款,从政府获得较多资金,主要发放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提供的贷款。(2)政府官办和民间协作相结合的政策性金融。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即是一个典型例子。它的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国家金融机构,资金由法兰西银行提供和国家预算拨款获得。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均为合作性质,实行自治,有自己的管理审理机构和专门的权力机构,不是国家农业信贷银行在各级的执行机构。美国农业合作金融体系最初也是这种模式。(3)民间合作性质的政策性金融。这类金融具有群众性、非盈利性、贴近农区、了解农民需要和经营情况,适应农业生产和农业资金运动的特点。起初该类机构资金基本上是靠农民自身筹措,由于难以满足需要,所以后来各国政府都给予资助。因此合作金融机构实际上已成为政府贯彻实施农业政策的工具和提供低息贷款的窗口,具有了政策性金融的性质。如日本农林中央金库是日本农林协同组织从事信贷活动的中央机构,以它为首的农业合作金融机构依靠政府的保护、资助,本着互助原则,对农业部门融通资金。(4)商业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该类政策性金融业务通过商业金融机构经营,政府通过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给与实施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支持。

什么是农村政策性金融、农村商业性金融和农村合作性金融?各有何特征?

2. 以下属于农村金融需求的主体是

您好,以下属于农村金融需求的主体是:农村金融供给包括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和农村金融供给服务,其中农村金融供给主体是指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供给服务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在我国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中一类是国字辈的,像是农业相关的银行,信用社,甚至还有些商业银行,都是我国现有的主要供给主体。另一类是民间的一些金融机构,其中有部分机构专门针对农业,三农等服务,这样的机构在进入新世纪来,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发展十分迅速,在全国已经有不少是名声在外了。并且可能不仅仅是金融,还包括农村的服务,土地流转,农村金融等一系列。具体也可参考聚土。农业供给服务是供给主体为客体服务而生的产品,如今的金融服务还在大力发展中,产品种类在不断完善,制度监督也逐渐建立,规模化,简单化,普遍化将成为未来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特点。【摘要】
以下属于农村金融需求的主体是【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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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属于农村金融需求的主体是:农村金融供给包括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和农村金融供给服务,其中农村金融供给主体是指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供给服务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在我国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中一类是国字辈的,像是农业相关的银行,信用社,甚至还有些商业银行,都是我国现有的主要供给主体。另一类是民间的一些金融机构,其中有部分机构专门针对农业,三农等服务,这样的机构在进入新世纪来,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发展十分迅速,在全国已经有不少是名声在外了。并且可能不仅仅是金融,还包括农村的服务,土地流转,农村金融等一系列。具体也可参考聚土。农业供给服务是供给主体为客体服务而生的产品,如今的金融服务还在大力发展中,产品种类在不断完善,制度监督也逐渐建立,规模化,简单化,普遍化将成为未来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特点。【回答】

3. 简述农村非正式金融的特点

  非正式金融即农村民间金融是由农民及其自发组织相互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融资活动。
  农村民间金融主要是在一定的区域内,通过亲戚、友情和其他人际关系作为联系方式,所进行的有息或无息的借贷行为,在一定的程度上弥补了正式金融机构在既定经营规定下无法满足的服务领域,同时也与正式金融机构存在竞争关系。

简述农村非正式金融的特点

4. 主要面向农村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

第一阶段: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的初步形成阶段(1979年~1993 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方案主要是恢复和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包括(1)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并改变了传统的运作目标,明确提出大力支持农村商品经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重新恢复了名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地位。但农村信用合作社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的管理,事实上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附属机构;(3)放开了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例如 80年代中期开始在全国各地成立的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同时允许成立的还有一些乡村企业的财务公司,企业集资异常活跃;(4)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并存,包括了存款、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票据贴现、信托、租赁等多种信用手段。因此,尽管处于起步阶段,但由于管制较松、约束较少,各类金融机构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第二个阶段: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框架构筑阶段( 1994 年~1996年) 。在第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这一阶段的改革更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思路,提出了要建立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的口号。更具体地说,这一农村金融体系包括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以及体现并实施其它国家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此(1)1994年组建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试图通过该银行的建立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中剥离出来;(2)加快了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的步伐,包括全面推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对信贷资金进行规模经营,集中管理贷款的审批权限,等等;(3)进一步强化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根据国务院 1994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计划在 1994年基本完成县联社的组建工作,1995年大量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不过,实际进度大大落后于这一阶段所设计的目标。另外一个重要的政策变化就是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受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