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应当开立什么账户

2024-05-13 07:25

1.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应当开立什么账户

  应当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Foreign exchange capital account),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而设立的账户,其收入为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开户需求:
  ① 客户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资本项目科办理外汇登记和开立资本金账户审批手续。
  备注:按照外汇法规规定,企业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办理外汇登记。企业若超期办理外汇登记,还需提供延误办理外汇登记检讨书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发票原件及1份复印件。
  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外汇局向企业签发外汇登记证和资本项目开户核准件。
  ③ 客户持有关资料到市联社国际业务部办理开户手续。
  ④ 开户完毕后,客户持核准件企业留存联和外汇登记证返回外汇局盖章确认。
  ⑤ 确认后,客户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内本次开户的登记页复印件交回国际业务部留存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应当开立什么账户

2.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外币投资,记账时的适用汇率。

  在现金投资方式下,中方投入的人民币现金应直接存入企业所在地的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局批准的其他指定银行。现金存入银行的时间就是现金投入资本的记账日期。外方投资人必须以外币投入企业,按着会计准则的规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时,外方投资人投入外币时,应当按照当日或当月1日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记入有关资产账户,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记入"实收资本"账户,其差额注入"资本公积——外币折算差额"账户,视同资本进行核算。

  「例1」2005年2月中方甲企业和外方乙企业合资举办丙企业,双方决定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甲企业占40%,乙企业占60%.甲企业投入人民币6400万元,乙企业投入1200万美元。合同约定的美元汇率1:8.00.该合资企业以当日的美元汇率为记账汇率。2月4日甲企业投入人民币2400万元,当日美元汇率为1:8.00;2月14日甲企业投入人民币4000万元,当日美元汇率1:8.30;2月18日乙企业投入800万美元,当日的美元汇率为1:8.10;2月25日乙企业投入400万美元,当日的美元汇率为1:8.00.其业务处理如下所述:

  2月4日收到甲企业投入人民币时: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24 000 000

  贷:实收资本——中方            24 000 000

  2月14日收到甲企业投入人民币时: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40 000 000

  贷:实收资本——中方            40 000 000

  2月18日收到乙企业投入美元时:

  借:银行存款——美元   (US $8 000 000×8.10) 64 800 000

  贷:实收资本——外方    (US $8 000 000×8.00) 64 000 000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800 000

  2月25日收到乙企业投入美元时:

  借:银行存款——美元     (US $4 000 000×8.00) 32 000 000

  贷:实收资本——外方      (US $4 000 000×8.00) 32 000 000

3.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业务办理

第五条 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第六条 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第九条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可以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网站,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外投资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和股权收购人民币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资询证。会计师事务所在向账户开户银行进行询证后,可以出具验资报告。开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在收到银行询证函之后,认真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依据相关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管理规定,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审查通过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的资金支付业务。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业务。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的,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者将因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将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关结算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境内依法以人民币开展投资业务的,其所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人民币注册资本或出资资金并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者同时使用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出资的,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手续,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结算手续。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注册验资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凭人民币贷款合同,申请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第十九条 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银行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业务办理

4. 外商以货币资金对企业投资属于什么凭证

外商以货币资金对企业投资属于收款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收款凭证是用来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会计凭证,它是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款后填制的。在借贷记账法下,在收款凭证左上方所填列的借方科目,应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5.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6.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7.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问题:外方投资者以外币及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缴付出资

1、外国投资者,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方投资者的概念是一样的

2、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下列两种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是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二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3、后半句的意思就是外国投资者已在中国境内举办了外商投资企业,再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时,可用从该企业获得利润进行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问题:外方投资者以外币及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缴付出资

8.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3号为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规范银行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