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关联方吗

2024-05-07 15:54

1.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关联方吗

一、正面回答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二、分析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三、上市公司有哪些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的法人,为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前款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等。具有以下情形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关联方吗

2.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关联方吗

法律主观: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定代表人 是由 公司的董事 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具体的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由股东通过股东会议进行选择,但法定代表人需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 急求救: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我想请教如何界定“及其关联方”,有没有什么法规依

  关法规梳理如下: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与旧准则相比,关联方范围扩大了。旧准则: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


  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上市规则》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简析:


  从对关联方的界定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是一致的,而与《会计准则》略有区别,例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潜在关联人与未来关联人等方面。

  由于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11号要求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披露,似乎可以理解为:编制发行申请文件、会计师审计时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上市公司进行日常信息披露和定期报告披露时采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标准。

急求救: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我想请教如何界定“及其关联方”,有没有什么法规依

4. 发行人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区别吗

有区别的。
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是指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中占股比重大,能够拥有决策权的个人或者企业。
实际控制人是指实际控制企业经营决策的人。

5. 发行人可以聘关联公司的独立董事吗

如果是已经在关联公司当独立董事或有其他任职了,那就不要聘了。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人员不能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已在关联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很可能不符合第(三)条规定。从实质要求上看,已在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很难讲是具备独立性的,不符合独立董事的要求。

发行人可以聘关联公司的独立董事吗

6. 发行人所属一级企业集团就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吗

亲您好,发行人所属一级企业集团不一定就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呢,参考如下: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需要注意的是:(1)《公司法》第216条第2项所说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包括50%;(2) 就同一个公司的同一个股东而言,只能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不可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满足上述任何条件的股东都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认定,只需考察两个因素:一个是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一个是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及其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程度。如果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已经达到或超过了50%,该股东当然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无须再考察其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的影响;只有在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低于50%的情况下,才需要考察股东依其表决权能否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实践中,通常把《公司法》第216条第2项所说的“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称为“绝对控股股东”,把《公司法》第216条第2项所说的“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称为“相对控股股东”。【摘要】
发行人所属一级企业集团就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吗【提问】
亲您好,发行人所属一级企业集团不一定就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呢,参考如下: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需要注意的是:(1)《公司法》第216条第2项所说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包括50%;(2) 就同一个公司的同一个股东而言,只能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不可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满足上述任何条件的股东都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认定,只需考察两个因素:一个是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一个是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及其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程度。如果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已经达到或超过了50%,该股东当然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无须再考察其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的影响;只有在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低于50%的情况下,才需要考察股东依其表决权能否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实践中,通常把《公司法》第216条第2项所说的“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称为“绝对控股股东”,把《公司法》第216条第2项所说的“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称为“相对控股股东”。【回答】
与“控股股东”相对应,实务中也存在“第一大股东”的说法。《公司法》本身没有直接规定或提及“第一大股东”,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中使用了“第一大股东”的表述。通常来说,在公司的所有股东当中,持股比例最高(即持股最多)的股东即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同一个公司,可以存在持股比例并列第一的多个“第一大股东”。一般情况下,“控股股东”即为“第一大股东”;但是,在股权分布比较分散的公司,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可能低于30%,甚至可以低于10%,但因其持股比例过低而往往不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甚至,严格来说,该公司可能就不存在“控股股东”)。希望能帮助到您呢!【回答】

7. 没有法律对关联企业进行规定吗?只是规定向实际控制人的要股东会决议,但是没有明确对关联企业啊

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啊
 
刚才我给你回答的那个问题里,法律规定的很明确啊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53196490.html?oldq=1
 
可以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但是有关联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是有关联关系的
比如A公司有股东BCD,B是另外的公司X的控股股东
X就是关联企业,B不得参与A公司为X公司担保的表决

没有法律对关联企业进行规定吗?只是规定向实际控制人的要股东会决议,但是没有明确对关联企业啊

8.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界定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界定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二、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有哪些
1、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2、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3、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4、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5、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6、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7、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控股股东的义务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
20、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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