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补贴标准

2024-05-13 10:03

1. 防疫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一是对直接参与一线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具体包括:参与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
二是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 临时性工作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要及时发放,要向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重症患者的医务人员倾斜,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防疫补贴标准

2. 防疫补贴标准

一是对直接参与一线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具体包括:参与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二是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3. 防疫补贴政策

疫情期间国家补贴政策主要有:
1、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2、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2022年疫情补助政策,只对两类人发放补贴。
第一类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发放的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治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的补助,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第二类是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对于第一类人员范围之外,参与政府布置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取得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不是人人都有的哦!
拓展资料:疫情期间公司有没有补贴?
疫情期间国家对企业有补贴。根据人社部、财政部4月23日发布的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清单,符合相应条件的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补贴。
1.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补贴标准:对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防疫补贴政策

4. 抗疫补助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关于2021疫情国家规定补贴,由于疫情期间,一线医护人员,以及防疫工作者,付出很大的努力,坚守在一线。对此,国家对这些人员进行补贴。根据2021年疫情补助政策,只对两类人发放补贴。第一类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发放的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治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的补助,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第二类是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对于第一类人员范围之外,参与政府布置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取得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5. 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法律分析: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2、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专职从事麻风病、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也改按上述标准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的详细解释》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调整津贴的对象和标准 1、对以下原实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的单位,即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2、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专职从事麻风病、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也改按上述标准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3、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各类别的岗位设置,仍按1999年6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发〔1999〕132号)中的卫生防疫工作岗位分类执行。以上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后,原执行的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同时停止执行。二、其他有关问题 1、各地各单位应严格设定岗位分类,并根据有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严格掌握发放范围和标准,并按月公示工作人员实际在各岗工作日,根据公示后无异议的工作日和确定的标准核定和发放卫生防疫津贴,严防滥发。 2、本次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3、其它未尽事项仍按闽人发〔1999〕132号、闽人发〔1999〕12号文执行。

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6. 抗疫补贴标准

抗疫补贴标准由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通知称,为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的专职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并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补贴。一、抗疫支持防护救治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抗疫支持物资供应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5.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三、抗疫补贴标准1、补助对象及标准分为: 对直接接触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 元予以补助 2、 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7. 抗疫补助发放标准文件

抗疫补贴标准由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通知称,为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的专职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并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补贴。一、抗疫支持防护救治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抗疫支持物资供应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5.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三、抗疫补贴标准1、补助对象及标准分为: 对直接接触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 元予以补助 2、 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抗疫补助发放标准文件

8. 抗疫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除此之外,湖北一线医护人员还可以得到一次性6000元的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