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银对付的定义

2024-05-04 17:15

1. 货银对付的定义

货银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 DVP)在此机制下,一旦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或证券交收违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暂不向违约参与人交付其买入的证券或应收的资金,从而防范本金损失的风险。 这是维护结算系统安全、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的客观要求。

货银对付的定义

2. 货银对付的意义

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交收是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的必然要求。当结算机构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实行货银对付尤为重要。在多边净额结算制度下,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担保交收,将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对手方风险集于一身。任何结算参与人出现交收违约,结算机构都必须为违约参与人垫付其应当交付的证券和资金,以维护结算的正常秩序,保证市场有效运行。如果违约方无法及时弥补违约交收的证券和资金且达到相当程度,就可能导致证券结算系统无法正常完成结算,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一旦结算参与人出现交收违约,结算机构就可以暂不交付违约参与人应收的资金或证券,从而控制和化解本金风险。

3. 货银对付的介绍

货银对付制度就是将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联系起来的机制,指进行证券交易的结算时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同时完成,且不可撤销,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全球证券结算系统普遍采用的重要原则。

货银对付的介绍

4. 货银对付原则是指

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进行证券结算,结算参与人必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足额交付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定义
货银对付原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根据货银对付原则,一旦结算参与人未能履行对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义务,登记结算机构就可以暂不向其交付其买入的证券,反之亦然。银货对付通过实现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可以有效规避交收对手方交收违约带来的风险,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货银对付原则已经成为各国证券市场普遍遵循的原则。

5. 货银对付的我国现状

我国《证券法》第l67条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为我国证券交易实行货银对付的结算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在权证、ETF、买断式回购等部分品种的交收中,已基本实现了货银对付。但在股票等主要交易品种的交收上,证券在交易日(T日)日终完成交收,而资金则在T+1日终完成交收,尚未完全实现货银对付。虽然登记结算机构实行了结算备付金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的可能,但从根本上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仍面临巨大的本金风险。最近两年,随着个别证券公司风险的集中爆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被迫大量垫付资金,就是高风险证券公司的风险集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具体体现。净额清算和货银对付原则的确立,将极大改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法律环境,为全面实施货银对付机制,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货银对付的我国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