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如何征收

2024-05-05 03:00

1.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如何征收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要求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在缴纳个税时按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金额。
2、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没有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一、个人所得税按百分之多少扣除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二、年薪150万税后多少
年薪150万税后为1157520元。年薪为150万,若在不考虑社保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况下,一年需缴纳342480元的个人所得税,则平均每月需缴纳28540元的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一、税率的情况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二、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总的来说,年薪150万税后为1157520元。符合个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交就属于逃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查账征收政策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
这种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如何征收

2.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征收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 个体工商户如何交纳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如何交纳所得税

4.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怎么交

法律分析:1、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5.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哪些规定-我国税法对个人的各项所得具体规定了两种税率,一种是超额累进税率,另一种是比例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①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税率表见后)。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个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见后)。
③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④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若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附表如下: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而设的应税项目,根据我国国情和参考国际通行做法作了具体规定,主要理由是:
①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籍人员到我国从事个体经营会逐渐增多,按照税收管辖权原则,对其在华取得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亦应同样征税。
②对无照个体户在取消了营为昌经营项目之后,应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故将其列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中。
③办学、医疗、咨询所得,现行规定作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但考虑到有的纳税人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专门从事这些经营活动,与一般偶尔的劳务不同,属经营行为,故将其归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纳税对象是怎样规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所得,其范围主要包括: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所得。
③个体工商户的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转让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权等项收入。
(4)确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企业相近,对其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办法,可以参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各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在计算机应纳税所得时亦然,并可根据税法规定予以调整确定。
对于纳税人即户主的计税工资扣除,规定为每月800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相同,以保证其生计的费用需要。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
对必要费用为每月800元,亦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生计费扣除相同。
此外,有的承包人、承租人还要另外领取工资或薪金,应将其并入砂包、承租所得征税。
(5)对个体工商户怎样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5月13日发出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个体工商户征税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改正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种行业,并且四种行业的所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红民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种行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6.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这要求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在缴纳个税时按照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定期定额征收:是对没有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所得额,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因素是营业额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7.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8.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怎么交?

法律分析:
1、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