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容

2024-05-06 11:21

1. “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容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从去年1月1日起,我国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全国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根据财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今年前三个季度,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收入15325.63亿元,增长12.1%。

对于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业内专家表示,增值税改革不仅是加快增值税转型步伐问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看,还应涉及扩大征收范围、公平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完善营业税税制等问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来说,增值税转型仅仅是增值税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未来增值税改革还应考虑将更多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业内专家同时指出,国际上理想的增值税模式通常覆盖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对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征收,显示了增值税对经济的中性意义。我国增值税税制应借鉴国际经验,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到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

全面改革资源税

今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业内专家表示,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作为全国最早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地区,新疆资源税税收出现较高增长。经测算,预计2010年自治区本级可增加资源税收入16亿元。

新疆资源税改革的先行启动,也使得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何时推向全国备受关注。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的试点,将为下一步全国改革积累更多经验。同时,试点的顺利推行,也将为全面推行改革扫除障碍。

据了解,我国资源税大多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获得更多财政收入。

此外,也有一些市场人士认为,由于新疆地区资源税改革将使该地区资源开采成本上升,或将导致更多的投机者进入其他未改革地区寻求最后的逐利机会,加剧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开的时间差也是宜短不宜长。

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房地产税,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对于是否该开征房地产税,业内出现了不同的观点。赞同的观点认为,房地产税改革是大势所趋。首先,房地产税是与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相匹配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财源支柱。这种征税方式可让地方政府行为从注重短期转变为有利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其次,房地产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条件。虽然房地产税并不能够完全改变今后几十年中国城镇化历史过程中房价的长期上扬趋势,但在这个制度约束之下,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会表现更“沉稳”,泡沫会更少,整个产业发展会更健康。同时房地产税还会增进财产税再分配调节功能,对整个社会和谐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

而不赞同的观点则认为,房地产税根本就不合法。给出的理由是:房地产收税,是要在老百姓没有赚到钱的情况下去收,老百姓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是不创造收入的,这等于政府直接往人民身上割肉。

目前我国征收的是房产税。房产税的税基是企业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房产税收入增速回落。房产税收入646.28亿元,增长9.5%,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了10.1个百分点。

“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容

2. 十四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基本内容

展望“十四五”,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崔志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财政政策的方向是落实财税体制改革,强化绩效管理,借助预算管理一体化,引导资源配置。通过综合财务报告的公开和审计,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视事前科学决策机制,优化政府信用的评价机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明晰的基础上,地方的财源建设要与其事权相匹配。财税资源分配上除优化税种分配、共享税比例分配之外,还要重视对新经济、新业态的税收优惠。
“‘十四五’时期,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发挥好逆周期调节作用,财税改革将继续在预算管理、税收制度、央地财政关系三大方面继续深化改革。”张依群表示,将政府过紧日子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原则,突出预算绩效改革,在推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同时,合理优化政府预算支出结构,提高政府运转效能。
税制改革将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加快税收立法进程,特别是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改革方面步伐会进一步加快,结合连续出台的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推进费改税和税费规范优化,合理减轻企业和城乡居民负担,大力鼓励技术研发和创新创业,充分调动各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进一步理顺和细化,中央与地方、地方以下各级政府责权利将更加统一,中央对地方的经济责任和转移支付将更加合理规范。

扩展资料: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十三五”期间,我国实施了包括减税降费在内的一系列积极财政政策。实践证明,减税降费政策,不仅在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经营、增加企业研发能力和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显示出了显著的宏观效应,成为助力经济企稳回升的重要因素。
除了减税降费外,“十三五”期间,专项债发行量逐年扩张。从2016年至2020年,专项债新增限额分别为4000亿元、8000亿元、13500亿元、21500亿元、37500亿元。张依群表示,专项债的大规模发行及使用对稳投资、稳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财经-“十四五”财税改革将步入优化区 新业态税收优惠

3. 十四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基本内容

展望“十四五”,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崔志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财政政策的方向是落实财税体制改革,强化绩效管理,借助预算管理一体化,引导资源配置。通过综合财务报告的公开和审计,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视事前科学决策机制,优化政府信用的评价机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明晰的基础上,地方的财源建设要与其事权相匹配。财税资源分配上除优化税种分配、共享税比例分配之外,还要重视对新经济、新业态的税收优惠。
“‘十四五’时期,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发挥好逆周期调节作用,财税改革将继续在预算管理、税收制度、央地财政关系三大方面继续深化改革。”张依群表示,将政府过紧日子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原则,突出预算绩效改革,在推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同时,合理优化政府预算支出结构,提高政府运转效能。
税制改革将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加快税收立法进程,特别是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改革方面步伐会进一步加快,结合连续出台的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推进费改税和税费规范优化,合理减轻企业和城乡居民负担,大力鼓励技术研发和创新创业,充分调动各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进一步理顺和细化,中央与地方、地方以下各级政府责权利将更加统一,中央对地方的经济责任和转移支付将更加合理规范。

扩展资料: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十三五”期间,我国实施了包括减税降费在内的一系列积极财政政策。实践证明,减税降费政策,不仅在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经营、增加企业研发能力和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显示出了显著的宏观效应,成为助力经济企稳回升的重要因素。
除了减税降费外,“十三五”期间,专项债发行量逐年扩张。从2016年至2020年,专项债新增限额分别为4000亿元、8000亿元、13500亿元、21500亿元、37500亿元。张依群表示,专项债的大规模发行及使用对稳投资、稳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财经-“十四五”财税改革将步入优化区 新业态税收优惠

十四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基本内容

4. 十三五的财政改革方向有哪些?

  11月3日,新华社公开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而具体到财税体制改革,《建议》指出,未来五年要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财政制度。
  此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以及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也被重点提及。
  上述《决定》还指出了未来一段时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而这,也正是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的主要内涵。

  2016年我国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其中,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被重点提及。
  在央地关系上,11月3日发布的《建议》指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和地税、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在合理划分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上,中央事权将适度加强,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将集中到中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和地方事权将被明确。在分清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基础上,再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
  《建议》比较新的提法“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与“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创新”和“绿色”理念相契合,未来财政支出将向这方面倾斜。

5.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有哪几点

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
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格局大体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权力和责任、办事和花钱相统一,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有哪几点

6. 跪求,简述我国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从去年1月1日起,我国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全国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根据财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今年前三个季度,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收入15325.63亿元,增长12.1%。

对于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业内专家表示,增值税改革不仅是加快增值税转型步伐问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看,还应涉及扩大征收范围、公平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完善营业税税制等问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来说,增值税转型仅仅是增值税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未来增值税改革还应考虑将更多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业内专家同时指出,国际上理想的增值税模式通常覆盖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对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征收,显示了增值税对经济的中性意义。我国增值税税制应借鉴国际经验,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到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

全面改革资源税

今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业内专家表示,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作为全国最早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地区,新疆资源税税收出现较高增长。经测算,预计2010年自治区本级可增加资源税收入16亿元。

新疆资源税改革的先行启动,也使得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何时推向全国备受关注。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的试点,将为下一步全国改革积累更多经验。同时,试点的顺利推行,也将为全面推行改革扫除障碍。

据了解,我国资源税大多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获得更多财政收入。

此外,也有一些市场人士认为,由于新疆地区资源税改革将使该地区资源开采成本上升,或将导致更多的投机者进入其他未改革地区寻求最后的逐利机会,加剧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开的时间差也是宜短不宜长。

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房地产税,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对于是否该开征房地产税,业内出现了不同的观点。赞同的观点认为,房地产税改革是大势所趋。首先,房地产税是与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相匹配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财源支柱。这种征税方式可让地方政府行为从注重短期转变为有利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其次,房地产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条件。虽然房地产税并不能够完全改变今后几十年中国城镇化历史过程中房价的长期上扬趋势,但在这个制度约束之下,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会表现更“沉稳”,泡沫会更少,整个产业发展会更健康。同时房地产税还会增进财产税再分配调节功能,对整个社会和谐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

而不赞同的观点则认为,房地产税根本就不合法。给出的理由是:房地产收税,是要在老百姓没有赚到钱的情况下去收,老百姓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是不创造收入的,这等于政府直接往人民身上割肉。

目前我国征收的是房产税。房产税的税基是企业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房产税收入增速回落。房产税收入646.28亿元,增长9.5%,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了10.1个百分点。

7. 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什么

今年,财税体制改革任务十分繁重,财政支持其他领域改革的任务也很艰巨。在全面推进改革的同时,必须突出重点,注意协调推进。
第一,认真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工作,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一是抓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刚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和规定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今年,将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宣传组织等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二是稳步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和其他税制改革。为了扩大社会投资,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拉动内需,提高经济自主增长能力,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新变化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十分必要。国家已经决定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扩大到中部地区,并将抓紧研究全面实施这方面改革的具体方案及配套措施,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同时,今年还将力争完成并实施新的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条例。调整和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出台实施新的资源税制度。抓紧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并择机实施。
第二,加快建设完善的公共财政体系。一是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突出提高基层政府的财政保障水平。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按照公共性、市场化和引导性原则,进一步科学规范政府的职能和权限,明确政府支出范围。对于国防等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财政承担;对于在省级范围内,但有"外溢效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调节地区间、城乡间重大收入分配性质的支出责任,由中央财政承担或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区性行政管理等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由地方财政承担。适当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结合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调整、税制改革及逐步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按照财政收入的属性并兼顾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减少因市场等因素对地区间收入转移的影响,促进统一市场形成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二是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首先,调整国家财政投资结构和方向,努力实现国家财政投资重点的三个转变:由城市转向农村,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由一般基础设施建设转向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由经济建设转向促进科学发展,重点支持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项目。其次,积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手段,将财政投入由"养人办事"向"办事养人"转变,着力创新财政投入办法,提高财政投入使用效益。同时,引导社会投资投向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
第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一是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地方财政也将增加对辖区内欠发达地区和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二是发展和扩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成果。完善"三奖一补"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实施奖罚,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资金使用合理。抓紧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等改革。三是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控制新专款项目的设立,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外,新设立的专款项目要经国务院批准。改进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逐步将专项转移支付列入各级地方预算,同时,加快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拨款进度。
第四,深化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一是按照新的政府收支科目编制预算。及时总结改革经验,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完善科目设置。在建立健全支出标准体系等的基础上,在农业部等14个中央部门(企业)开展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试点,地方财政也应组织试点。二是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试点。中央财政将选择中央直管企业和烟草行业企业,开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地方财政也应积极开展试点。三是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绩效考评试点,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定员定额试点范围,实现资产、实物费用定额与定员定额之间的有效衔接。中央和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将扩大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中央级政府性基金、离退休经费和省级政府性基金将纳入改革范围;所有地市力争都实行这一改革,县级也应积极推进。中央部门本级及执收单位都将实施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省级改革的资金范围将扩大到所有非税收入,省以下也应积极推进。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大推进专项拨款政府采购实施力度。四是积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五,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体系。全面清理和规范非税收入,坚决取消不合理和不合法的非税收入项目,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制度。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逐步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掌握的行政权力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彻底脱钩。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特别是控制一般性支出的增长,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严格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对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办会实行定点管理办法。(国研室提供)

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什么

8. 31.怎样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一、改进预算管理制度
1. 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财政预算作为政府财政收支的基本计划,规定了预算年度内政府财政收支工作的范围、方向与重点,预算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事关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目前,我国预算制度中存在的诸如预算编制不够科学、预算约束软化、预算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不仅导致财政资金没能花在“刀刃上”,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影响政府形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关键就在于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即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资经营预算这四大类预算之中,把全部的政府收支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注重财政资金投放的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
2. 改变审核预算的重点,关注支出预算和政策
目前,我国预算审核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个方面,并以收支平衡作为审核预算的重点。当经济下行时,为控制赤字、完成预算,财税部门不得根据经济形势适当地减少财政收入,这无疑是使原本就不景气的经济“雪上加霜”;同理,当经济过热时,财税部门也不得通过适当增加财政收入的方式来抑制经济高涨。政府收支活动的相对固化,带来了政策执行中的“顺周期”问题,阻碍了财政政策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因而,将审核预算的重点从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使财政收入从任务变为预期,有利于政策“逆经济风向行事”以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3.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保证财政可持续性
尽管我国现行的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能较好地保证预算年度之内财政收支平衡的实现,但其弊端也日益突显:其一,这种财政收支的短期行为使财政政策无法在更长的年度内有效、灵活地应对经济周期;其二,若审核预算的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以往收支平衡的状态将被打破,并且为进行宏观调控及保障民生领域的财政投入,财政赤字将成为常态,这使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愈发不能符合时代的要求。因此,应改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为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从中长期对财政收支和财政政策进行统筹与规划,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同时,需相应地建立起跨年度弥补超预算赤字的机制,[1]控制财政预算周期内的收支平衡状态和赤字规模,以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4. 重点支出脱钩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增加地方财政支出的自主性
目前,我国由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重点支出事项包括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几乎涵盖了民生领域的各个方面。这种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方式在保障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也带来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对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活动的过多干预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政府支出结构的固化,不利于地方统筹安排本地的财政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钱不能花在“刀刃上”;二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导致各地区在民生领域的财政投入差距过大,这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相违。故应使重点支出脱钩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以增加地方财政支出的自主性。需要注意的是,《决定》提出了“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这意味着某些支出事项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
二、完善税收制度
《决定》)明确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稳定税负”、“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等改革目标,并将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源税等具体税种或税种的具体要素的改革纳入到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议程之中。任何一项改革,必须首先要明确改革的方向与任务。总体而言,我国下一阶段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与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坚持结构性减税,保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或稳中有降
《决定》明确提出了“稳定税负”的改革目标,结合当前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相对过高的现实情况,在推进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坚持结构性减税的基本原则,以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或稳中有降。对于结构性减税的理解,要把握住以下三点:
第一,结构性减税的关键在于“减税”,即无论对税制如何进行结构性调整,最终一定是要实现减税,而不能出现所谓的“结构性增税”的结果。第二,对于结构性减税,在强调“减税”的同时,决不能忽略“结构性”调整的深刻内涵,即结构性减税讲求的是实行“有减有增”的改革:一方面,出于增强经济活力、推动经济增长的考虑,应适当降低间接税的税负,另一方面,鉴于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应适当提高直接税的税负,并且直接税、间接税内部也应相应地进行“有减有增”的结构性调整。第三,尽管“结构性减税”的最终落脚点是“减税”,但这绝不意味着税收收入绝对额的减少,结构性减税主张的是税收收入的增幅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相适应或比之略低,而非税收收入绝对额的减少。总之,结构性减税一定要求减税,但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大幅减税的基础和条件,因此,“有减有增”、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或稳中有降是理性的选择。
2. 推进税制结构转型,不急于求成亦不走极端
2012年,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收入比重之比为38:62,而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测算得到的73个国家2010年的平均水平为46:54。我国目前这样一种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而间接税收入比重过高的税制结构格局,既不利于收入分配调节,又容易推高物价、抑制经济活力。[2]因此,我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任务或者说方向就是适当降低间接税的收入比重,同时适当提高直接税的收入比重,①[①直接税、间接税收入比重的调整与前文中提到的直接税、间接税税负的调整有不同的内涵,以直接税为例:直接税收入比重=直接税收入/税收总收入;直接税税负=直接税收入/直接税税基,二者的分母不同。
]实现税制结构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税制结构转型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急于求成。一方面,税制结构转型必然依赖于具体税种或税种的具体要素的改革来实现,而这些改革举措的推出必须理性地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以及改革的基本条件是否完备,不可贸然地强推;另一方面,间接税与直接税二者的收入占比的对比关系处于此消彼长的动态调整过程,这两个方面共同决定了税制结构的转型应该走一步看一步,不能操之过急。第二,现阶段我国的税制结构转型不能搞平均主义,更不能将其推向另一个极端,现实的国情和税情决定了在我国现阶段甚至今后一定时期内,间接税收入比重在一定程度上高于直接税比重是合理的,是符合现实需要的。因而,适当提高直接税收入比重、适当降低间接税收入比重正是改革的关键所在。
3. 注重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的“双率协同”
所谓税制效率,主要是指税收制度的安排能够满足国家为履行职能而对资金的需要,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征管效率,则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制的设计,要能够保证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使税收政策(包括税制安排)的意图得以实现。注重“双率协同”,实际上就是要求在保证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各自实现的基础上,努力推动税收制度与征管机制之间能够相互适应、互不脱节,即实现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的协调配合,彼此兼顾,从而减少税收流失、降低征收成本,使税制更为合理,征管更加有效,税收收入更有保障,税收职能得以更好发挥。具体地说,一方面,在税制制定时,应充分考虑税收征管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在强调自身效率实现的同时,也要兼顾征管效率的实现和提升;同时,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应及时地总结经验、教训,为税制的完善反馈更多的有益信息,从而实现税收制度调整与征管机制调整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推进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制度
目前,我国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的矛盾突出,这正是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应放在首位、着力解决的问题。造成事权与支出责任不适应的原因有二:其一,政府、市场的职能边界较为模糊,主要表现为政府包揽的事项过多,对市场竞争领域过分介入;其二,由于各级地方政府在承担本级事权的同时,下级政府还处于上级政府的绝对领导之下,加之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上级政府可以很容易地将本应自身承担的支出责任转嫁给下级政府。
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在支出责任上的“缺位”和“越位”,其中尤以“缺位”为突出:属于上级政府事权、应由上级政府承担全部支出责任的事项,或属于共同事权、应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上级政府往往将全部或部分的支出责任推给下级政府承担,导致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不断下移。这造成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与财权不匹配,财政运转困难,并引致地方政府纷纷避开公共财政预算的约束,另辟财源,从而形成土地财政、地方财政问题突出的局面。因而,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突破口,在于解决事权和支出责任不相适应的问题:只有在建立起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基础上,才能根据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合理安排各级政府的财权,并根据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之间的缺口,确定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
2. 分权而非分钱,合理配置政府间的财权
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基本上依照中央对地方的做法,与下级政府划分收入,由此造成在政府间支出责任层层下移的同时,财政收入层层向上集中,地方政府本级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间的资金缺口过大使转移支付日益成为其主要的财力来源。过度地依赖于转移支付资金不仅抑制了地方的积极性,而且使各级地方财政丧失了相对独立的财权,使分税制名不符实,成为分钱而非分权的体制安排。
因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应是分权,而非分钱。分权意味着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自主权,使地方政府能够自主地提供本级公共物品和服务,增加地方经济活力。同时,分权并不等于放权,理顺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并不是要从中央财政手中剥夺财权置于地方政府,重回1994年之前的老路上去。[3] 2012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占比为48%,按照国际经验,不论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我国的国情决定,在目前阶段不仅不能弱化中央政府财权,反而应适当地上收部分财权以进一步加强中央财力集中度,在保证在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同时,切实保障民生领域财政投入的效果。
3. 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发挥其再分配职能
在我国事权与财权失衡的现实格局下,转移支付已由对分税体制予以修正补充的机制,转变成了对基层政府进行财力分配的主导机制。[4]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从规模来看,总体量明显过大;从结构来看,一般性转移支付应有的主体地位不突出,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过滥,且管理不规范。因而,应从转移支付的规模和结构入手,逐步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促其再分配职能的发挥。具体地说:
第一,适当缩减转移支付总体规模。在事权上移和财权上收的动态调整过程中,应合理地把握事权上移和财权上收的度,使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缺口得以缩小,进而缩减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总规模,减少地方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依赖;第二,在转移支付结构上,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相对比重,强化转移支付均衡财力的功能,并强调其科学性;第三,适当缩减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增强其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