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管理制度有哪些

2024-05-19 09:38

1.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管理制度有哪些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管理制度内容主要包括目的、适用范围、定义、职责、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具体内容为以下:
目的:
为了依法规范公司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广大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管理制度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管理工作。
定义:
科技成果:指公司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公司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职责:
技术研发中心负责起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其他各部门负责参与起草工作,定期由技术研发中心负责组织公司下属各部门对该制度进行修订;
技术研发中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公司下属各部门负责成果转化的协助工作;
研发课题负责人或成果完成人(以下统称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具体转化的组织工作。
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
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完成人负责组织做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生产运营以及善后交接等技术标准文件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工作;每项工作和技术文件,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要求;
技术研发中心综合管理科(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科)负责公司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公司成果完成人或公司下属部门,代表公司在公司内外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公司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科技成果优先在公司内部转化,公司下属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成果转化工作;
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技术研发中心报告并与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依法保证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综合管理科、需求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并综合管理科组织签订成果转化合同: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成果转化合同须由技术研发中心和公司法务部共同审核,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审核、法务部负责法务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技术研发中心经理代表公司签署合同。与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等文件的签署,亦按此程序执行。公司下属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公司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
综合管理科按照《科研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产生的科技资料以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进行管理。
技术权益:
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公司所有;(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力,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公司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收益分配: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公司所得收益按照下列标准对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人员给予报酬:(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比例的股份;(3)成果完成人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完成成果转化的,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执行。:a.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b.成果完成人和公司双方共同寻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约定公司在成果转化实施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或者公司以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现金收益;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除用于成果完成及转化人员报酬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方面;
鼓励公司内外人员对公司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与中介合作由技术研发中心统一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
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分配,由综合管理科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收益分配标准组织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成果完成人负责根据绩效情况对成果完成人员及参加成果转化人员进行报酬分配,形成二级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经课题负责人、综合管理科主任签字,由技术研发中心经理、总经理逐级批准后转对应人力资源部,按照薪资流程发放,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缴纳。
法律责任: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职工违反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制度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的,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本办法由技术研发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司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管理制度有哪些

2. 什么叫科技成果转换项目?

科技成果转换项目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所指定的项目。
其目的在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

3.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集团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同)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促进技术成果管理的完善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技术成果的定义本办法中的技术成果是指集团公司技术人员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第三条技术成果主要内容1、列入国家、省、市及有关厅局科技计划内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技技术成果;2、完成公司批准下达的科技创新计划所获得的科技技术成果;3、利用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项目所获得的科技成果;4、集团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横向)项目所获得的技术成果;5、集团公司员工在有公开出版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著和专著、译著、工具书等;6、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先进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技术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第五条技术成果管理的内容技术成果管理细则集团公司技术成果管理的内容包括技术项目的征集与计划、成果鉴定、成果登记、成果申报奖励、成果汇编、成果档案、成果保密及推广工作。
第六条技术项目的申报与评审1、技术项目由技术委员会秘书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2、技术项目评审对象:科技成果、工法、小革新等“五小”、企业标准、优秀设计、优秀标书、优秀施工方案、优秀论文、优秀作业指导书等;3、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企业级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企业级工法申报书》、《企业级小革新等“五小”申报表》、《技术项目推荐表》、《“五小”推广应用情况评估表》,并准备好相关附件资料,经所在单位(部门)认真、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集团总经办,总经办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评审要求的,总经办负责组织评审和确定评审时间、地点、专家名单;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及时反馈意见并退回;4、企业级科技成果鉴定除填写申请书外,还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1)研制报告(2)技术报告(3)工程运用证明(4)经济效益分析(5)企业标准(其中(1)、(2)、(3)、(4)为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提供的资料,第(5)项则根据科研项目的种类提供);5、企业级工法除填写申请书外,还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1)工法的技术内容(2)工程运用证明(3)效益分析(4)工法施工过程的照片6、企业级小革新等“五小”申报与推广(1)“五小”申报条件:
A、成果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实施,证明其先进可行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B、每季度申报的成果须是近阶段之内研制的成果。
C、申报资料齐全,数据详实。包括报表、图纸说明书、图片、标本、模型、实物,经济效益对比分析或社会效益依据。
(2)“五小”推广方式:
各制造部门应在每月底及时提交“五小”成果的应用及推广情况月度评估报告。集团总经办每季度对各制造部门的“五小”成果进行汇总评估,由集团技术委员会对全年度“五小”应用推广情况进行年度评审。
7、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A.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B.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现实;C.应用技术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D.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条件和前景;E.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8、技术项目评审资料由集团总经办整理后归档,交档案室统一登记、保管。
第七条技术成果的登记1、项目立项合同书、成果鉴定证书、成果获奖证书、工法证书、专利等有关复印件和资料,及时报集团总经办存档备案;2、集团总经办每年12月对集团公司所有各部门整年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的标准规范等进行一次性收集、登记。以各部门年度技术指标为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供集团人力资源部参考。
第八条技术成果奖励申报各级奖励的技术成果,应根据评奖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各申报、实施部门应及时组织好申报材料,经集团总经办审核后,按《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其他第九条集团公司在此制度之前颁布的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规定、通知等,按此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补充。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4.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速农业、林业、水利等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为加强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转化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第三条 转化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第四条 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部负责制定和发布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转化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转化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会同财政部下达项目预算,并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审批转化资金年度预决算,参与审议转化资金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参与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联合科技部下达项目预算,对转化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成立转化资金工作协调小组。科技部和财政部分别为正副组长单位,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家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参与审定项目指南、推荐专家和协调重大事项等工作。第八条 科技部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提出咨询意见。 第九条 转化资金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围绕《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第十条 转化资金的支持重点:(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三)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四)农业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五)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六)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第十一条 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 第十二条 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第十三条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转化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支持:(一)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二)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申请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三)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支持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后续创新能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有关资本金注入项目的申请、立项及管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对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第十六条 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第十七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或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第十八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国产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四)科技成果必须经省(区、市)或国家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第十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科技厅(科委)。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区、市)科技厅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科技部。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合格的项目,纳入科技部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当年安排项目建议清单,由协调小组进行认定。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由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和地方推荐,并由科技部、财政部聘任。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项目由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科技部主管单位同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转化资金项目管理费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由科技部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支出。第二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其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转化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运行实行跟踪管理,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三十条 科技部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科技部将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部、财政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2002年8月28日发布)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工作,客观评价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负责实施转化资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并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执行。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受科技部委托,作为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协助科技部,对其所推荐的转化资金立项项目进行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并接受科技部的监督。第四条 监理单位监理项目范围的确定按照“谁推荐、谁监理”的原则,项目的推荐单位即是项目的监理单位。第五条 监理单位根据《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和本办法,对转化资金项目实施监理和验收,监理验收工作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六条 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监理单位和科技部对项目的监理。监理单位亦应依据《合同书》,定期了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如期完成合同目标。第七条 对转化资金项目进行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年末填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以下简称“《项目监理表》”,见附件一),并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2月1日期间将《项目监理表》及相关附件和《项目监理表》数据软盘一式二份寄至监理单位。相关软件可从管理中心网站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或向监理单位索取。 《项目监理表》是监理单位和科技部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决定能否按照《合同书》的约定进行项目中期拨款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监理单位须在每年年末对其推荐的转化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编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以下简称“《工作年度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二),同时负责催报和接收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监理表》,并根据所掌握的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监理表》上填写项目监理意见,于每年的2月10日至2月25日将《工作年度报告》和地方项目管理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监理表》及相关附件一式一份寄至管理中心。监理单位提供的项目监理意见,是科技部评价项目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在认为必要时,将自行组织专家,对部分转化资金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以便及时准确地了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科技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监理表》、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意见、以及实地考察等综合监理信息,提出项目执行意见,并据此核拨合同剩余经费。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首先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并上报科技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三条 对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科技部将依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缓拨、减拨或停拨剩余经费,直至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转化资金支持的经费余额如数上交管理中心,科技部将在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对转化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十四条 凡是已立项转化资金项目,在合同期满时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在合同期满后六个月内进行的视为按期验收,超出六个月的视为延期验收,原则上延期验收时间最长可再延长六个月。第十五条 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合同书》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内容,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后取得的效益。第十六条 科技部将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向监理单位发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通知》及《验收项目清单》,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验收项目进行检查,并确定验收时间,报科技部备案。第十七条 在确定的验收时间内,监理单位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以下简称“《项目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三),并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见附件四),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并由监理单位组织专家审阅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和评审;由专家在《验收表》中填写专家验收评审意见。参加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的专家必须由熟悉验收项目情况的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构成。专家由监理单位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对于重点转化资金项目,原则上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掌握的项目执行情况,在《验收表》中填写监理单位验收评价意见,并按照规定将验收材料上报科技部。第十九条 验收材料的准备,是验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主要包括:(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表》;(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4)数据软盘(相关软件可从管理中心网站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或向监理单位索取); (5)相关附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转化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附注。审计内容为:项目执行期内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项目执行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及累计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 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 以上验收材料统一由监理单位汇总后上报科技部。要求《验收表》一式三份、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总结报告》等其它材料一式一份。 第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上报的验收材料及日常监理工作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结论意见,原则上对按期验收,并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合格。对基本按期验收,并完成合同目标有一定差距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予以通报,直至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资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转化资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提出意见、经科技部确认后,可做项目结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2002年10月28日发布)

5.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只能由企业实施吗?

科技成果转化,转移项目这个来说是可以有这种企业实施,同时也可以有这种事业单位进行实时处理,如果将这种科技成果转移给这种个人,一般也由个人来进行转化也是比较好的。【摘要】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只能由企业实施吗?【提问】
科技成果转化,转移项目这个来说是可以有这种企业实施,同时也可以有这种事业单位进行实时处理,如果将这种科技成果转移给这种个人,一般也由个人来进行转化也是比较好的。【回答】
因此他这种相关的这种实施的主体,包括相应的这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现在的个人都是符合这种要求和规定的,这个都是从他的这种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回答】
所以说这个界定来说还是有问题,应该是比较严格的这种处理的。【回答】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只能由企业实施吗?

6. 产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报告的项目实施方案

1、技术方案。论述本项目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新研发的技术内容,并说明在每项研发工作中将采取的具体技术方法、工艺流程和预计实现的技术参数。提出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备选方案。2、生产方案。论述生产设备及原辅材料的来源和供应渠道,生产场地、公用工程、辅助设施等方面已具备的条件和需新增加的基本建设内容。3、市场方案。论述实现本项目产业化目标的市场策略,包括产品将主要销售的地区、领域、对象等。4、项目人才队伍方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技术专长和工作业绩;列出企业和技术依托单位的主要参与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在项目实施中承担的主要任务等。项目的产学研结合方案及保障措施。(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具体合作协议及权益条款)项目主要参加研发人员列表如下:项目技术依托单位:1.2.项目总负责人及技术、财务负责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职称 最高学历 为本项目工作时间(月/年) 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主要工作 所在单位主要参加人员…………合计: 人5、项目管理机制。项目组织管理与企业管理的衔接与区分,项目人员管理的组织机制及收入分配等,资金的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等,项目实施中的运作机制、激励机制等。6、其它问题的解决方案。简述生产过程中的“三废”情况及处理的措施和方案,并附环保部门的认可证明文件,如无,则说明进展情况;如果是国家专卖或专控产品、医药产品、医疗器械、交通或安全产品、压力容器产品、电信产品等特殊行业,是否已获得批准或许可,如果还没有获得,需描述目前申请、审批进展情况以及预计何时可以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