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

2024-05-04 06:41

1. 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

截至目前对于寿险销售误导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业界对于销售误导往往是参照《保险法》第116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来界定的,你可以看一下这些法律法规。个人认为哈,只要是提供虚假信息或采用其他欺瞒手段,造成投保人违背其真实意愿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都可以认为是销售误导,简单的说就是不合适的业务员将不合适的产品通过不合适的手段销售给不合适的客户,但最终是否认定为销售误导,还要考虑到其动机、具体方式、影响或危害,以及证据效力,这就比较复杂了呵。据悉保监会会在今年出台有关规定,对销售误导概念及界定进行明确,毕竟今年的监管重点就是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哈。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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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

2.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认定指引是规章吗

什么是人身保险销售误导导致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5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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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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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身保险销售误导导致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5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

4. 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中,全行业都要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欺诈不仅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侵蚀保险机构效益,而且破坏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保险行业形象。因此对今后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具体要求和做法如下:一是加强领导,系统规划。反保险欺诈工作涉及行业内外的方方面面,各单位必须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反保险欺诈工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健全反欺诈制度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保险机构要承担反保险欺诈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反保险欺诈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控体系进行规划,从公司治理层面开始,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制度机制,提升技术手段和优化资源配置。行业协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和专业委员会等形式搭建反欺诈工作平台,提升反欺诈工作效能;学会要组织行业积极开展反保险欺诈的理论研究,探索反保险欺诈工作的规律。二是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当前,保险欺诈案件多发、形式多样,应突出重点惩治的原则,将“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这些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保险欺诈行为列为反欺诈重点。监管部门应加大重大欺诈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对在案件管理和风险防范中有责任的,严格按照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险机构应以防范欺诈风险为导向,突出重点、积极配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欺诈,坚决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内部发生的欺诈,要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及时完善内控制度,积极开展欺诈风险警示教育。行业协会应探索重点险种的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机制,适时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单位要分清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地推动反欺诈工作“三步走”:今年从夯实基础入手,建立体系、健全制度、加强宣传;明年将以信息共享、执法协作为重点,着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到2014年,初步建成“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欺诈工作体系。今年还有三个多月的时间,反保险欺诈工作任务比较多,各单位一定要抓紧落实。三是注重方法,务求实效。不同类型的欺诈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成因,各单位应加强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欺诈工作。治理机会型欺诈以预防为重点,保险机构应探索推行投保、索赔反欺诈提示等制度,行业组织应加大对消费者宣传教育力度,切实防止投机性的保险欺诈行为;治理职业型欺诈以打击为主,监管部门应加强行业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联合查处保险诈骗犯罪团伙,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优化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上,要分清责任,层层落实,切忌走过场。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工作不认真,贻误工作良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是积极探索,善于总结。反保险欺诈工作点多面广,各家公司、各个地区面临的反欺诈形势和任务各有不同。前一阶段,行业在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强化区域合作、加强反欺诈技术运用和信息共享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下一阶段,我们要在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创新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适用行业实际的反保险欺诈工作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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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身险28类销售误导行为有哪些?

28类销售误导行为被禁令,共分为欺骗(9类)、隐瞒(9类)、阻碍或诱导(4类)、不当销售行为(6类)等四大类。
9类销售误导行为首次被明确界定
 
  1.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险产品的特征及其内容,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或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
  3.将保险产品中的非保证利益当作保证利益进行宣传;
  4.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描述或承诺;
  5.以不实或虚假的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对客户进行不当宣传;
  6.以不实或虚假身份误导客户,进行保险销售活动;
  7.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8.承诺给予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
  9.除上述行为外,做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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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28类销售误导行为有哪些?

6. 人身险28类销售误导行为有哪些?

28类销售误导行为被禁令,共分为欺骗(9类)、隐瞒(9类)、阻碍或诱导(4类)、不当销售行为(6类)等四大类。保险法规定9类销售误导行为首次被明确界定1.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险产品的特征及其内容,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2.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或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3.将保险产品中的非保证利益当作保证利益进行宣传;4.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描述或承诺;5.以不实或虚假的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对客户进行不当宣传;6.以不实或虚假身份误导客户,进行保险销售活动;7.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8.承诺给予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9.除上述行为外,做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买你买完保险出现符合被销售误导的情况后,不要慌,可以用一下集中方法解决。1、在犹豫期内,可以直接退保拿回所交保费;2、过了犹豫期,因为销售误导导致被忽悠可以和保险协调拿回所交保费或者上报银保监会协调拿回所交保费。3、没有证据证明被销售误导但又想挽回一定的损失,可以申请退保或者减保。不过,在退保之前,我们还要辨别自己是不是真的被忽悠了。通常觉得自己被忽悠了都因为两种情况:无法理赔和收益达不到期望。投保没有如实健康告知:无法理赔很多时候就是因为没有如实健康告知,如果出险了,保险公司不会漏掉被保险人的所有过往病历,如实健康告知一定不能马虎。没达到理赔条件:每份保单的理赔肯定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比如说要身故才会理赔的寿险,有些寿险的赔付金额会受到身故年龄的影响,这些内容都要自己看清楚。没看清合同免责:免责也就是说这份保单对于一些情况是不具有理赔责任的,比如大部分保险都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免责。

7.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表现形式

l、虚假宣传 保险公司或保险销售人员以增加销售为目的,私自印制保险产品说明书或其它宣传材料,其中掺杂虚假宣传内容或欺诈误导成分。2、片面介绍销售人员不向消费者解释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退保损失、除外责任等事项,使消费者没有全面了解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在介绍新型产品时,不如实旨知分红不确定性和费用扣除、投资风险等情况。3、夸大功能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或夸大投资收益,或“信口开河”夸大分红水平,或“断章取义”,利用保险公司公布的短期收益率,预测分红水平,引诱消费者投保。4、混淆产品此类现象多发生在银邮代理领域,主要是保险公司银保专员或银行工作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银行理财产品,有意混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并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使消费者陷入“需用钱时可取回保费”等认识误区。5、篡改客户信息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需要留存个人真实信息资料,这是保险企业日后向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客户维护自身权益、获取保单信息的重要途径。在保险销售现状中,恶意篡改客户信息资料以期达到中断客户与保险企业联系的手段也是屡禁不止。例如由于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客户信息资料,达到恶意规避电话回访或代替回访的行为。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表现形式

8.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危害

l、损害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不同程度地隐瞒或欺骗了保险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干扰消费者的选择,破坏交易的公平性,造成消费者做出非真实意愿的购买决定,甚至超出他们的经济能力,没有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不能获得最佳的保险收益。2、制约保险功能有效发挥销售误导行为是对保险市场资源的破坏性开发,严重影响保险功能的有效发挥。首先,降低了保险的保障作用。误导条件下完成的保险合同不能反映投保人的真实需求,限制保险补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外还会影响准客户选择保险工具进行风险防范。其次,误导行为引发的集中退保,给保险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制约了保险资金市场配置效率,影响资会融通的安全性。再次,误导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削弱了保险服务和谐社会的作用。3、增加保险行业风险隐患保险销售误导增加了保险行业集中退保风险。在投资型保险产品与资本市场关联度越发紧密的情况下,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往往会因资本市场的活跃而暂时埋没,因资本市场的萧条而集中暴发,导致大规模集中退保风险,我国天津生命人寿和山东海康人寿就曾经发生由保险销售误导引发的集中退保事件。同时,销售误导引发的退保问题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营业费用,制约保险公司健康稳定发展。4、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保险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容易激发社会公众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危机,导致老百姓对保险营销员深恶痛绝,甚至使消费者将保险营销与传销等同起来,降低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誉度。保险销售误导的普遍存在,直接对保险行业形象形成威胁和破坏,长期蔓延下去,必然会败坏保险行业声誉,削弱保险业赖以生存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基础,造成越来越多的客户放弃选择购买保险,保险发展将难以为继,严重影响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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