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人民银行有监督管理权的机构是什么?

2024-05-18 18:27

1. 对中国人民银行有监督管理权的机构是什么?

对中国人民银行有监督管理权的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对中国人民银行有监督管理权的机构是什么?

2. 对中国人民银行有监督管理权的机构是什么?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A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A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3. 对中国人民银行有监督管理权的机构是什么?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
非银行金融机构
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
中国人民银行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A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A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对中国人民银行有监督管理权的机构是什么?

4.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哪些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 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 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 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区别:1、地位和性质不同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划分为:国务院领导下的“一行三会”,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四家(近日银监会和保监已合并)。“一行三会”构成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均实行垂直管理。其中,“一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全国仅此一家。而中国银行,是“三会”中银监会领导下的国有银行之一。2、职能不同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 公告等。中国银行: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基金、保险、航空租赁,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主要的职能是监管和调控,而中国银行的职能主要是金融服务。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它所指定的各项货币政策都会影响到其他银行,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拟定存款基准利率后,其他银行只能在这个基准利率的数值上浮动20%,不能超过这个规定。3、服务对象不同中国人民银行一又被称作 ”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发行的银行” ,所以中国人民银行的服务对象(或者说是监管对象)是银行、政府和社会,因此中国银行从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5.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哪些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 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 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 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区别:
1、地位和性质不同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划分为:国务院领导下的“一行三会”,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四家(近日银监会和保监已合并)。“一行三会”构成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均实行垂直管理。
其中,“一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全国仅此一家。而中国银行,是“三会”中银监会领导下的国有银行之一。
2、职能不同
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 公告等。
中国银行: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基金、保险、航空租赁,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主要的职能是监管和调控,而中国银行的职能主要是金融服务。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它所指定的各项货币政策都会影响到其他银行,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拟定存款基准利率后,其他银行只能在这个基准利率的数值上浮动20%,不能超过这个规定。
3、服务对象不同
中国人民银行一又被称作 ”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发行的银行” ,所以中国人民银
行的服务对象(或者说是监管对象)是银行、政府和社会,因此中国银行从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哪些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6.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哪些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7.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对其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审查意见、处理结果和期限进行登记备案,并按季抄送本行法律事务部门。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不定期检查,且每年不得少于2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对本行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承办部门及时纠正,并向本行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报告。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年度分析,并向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报送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的种类、数量、结果(包括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备案、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的内容。第四十三条 人民银行下级行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许可情况报送上级行对口职能部门备案。上级行每年应当对下级行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下级行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并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记录。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经营活动。第四十六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辖区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四十七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应当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本行或者下级行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2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检查

8.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内容

分类:  商业/理财 
   问题描述: 
  
 尽快回签
 
   解析: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规定。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我国的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通过货币政策发挥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成为人民银行的首要职责,而以前由人民银行行使的对金融机构的审批监管权利则交给了银监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的职责做了部分调整。从条文上看,由原来的两款十一项修改为两款十三项。从内容上看,取消了“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的职责规定,明确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规定,并将人民银行规章制度权的内容由原来的第五项调整到第一项,从而使各项职责的排列在逻辑上更加合理。
 
  以上职责调整强化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有关职能,使其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过去人民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主要是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来实现的,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方式将主要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高度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业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履行好“最后贷款人”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本条规定的人民银行职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项,规定的是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机关所享有的规章制度权、制定的执行货币政策权和金融秩序管理权。另一类是第一款其他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是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方面的职责。当然,这两方面的职责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其中有许多交叉重合的部分。作为国家的最高金融管理单位,人民银行具有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和规章的权利,并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人民银行享有发布命令和规章的权利,表明其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这一点与其他银行有质的不同。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和规章仅限于为履行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之目的,并且不能与国家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冲突。人民银行代表 *** 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运用自己所拥有的金融调控手段,对货币与信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和干预整个社会的经济进程,实现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具体包括运用存款准备金手段、再贴现和再贷款手段,利用公开市场操作及其他手段进行调控等。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具有发行货币并管理货币流通的职责。它垄断货币发行特权,成为全国惟一的货币发行机构。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纸币都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发行纸币已成为各国中央银行的特权。这种对发行权的独占,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因分散发行造成的信用膨胀、货币紊乱和币制不统一,另一方面也利于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量。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一家银行发行钞票,并有 *** 作后盾,也有利于货币的稳定。银监会成立以后,人民银行的部分金融监管职责划归银监会,但仍保留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金融市场在金融发展乃至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功能作用,为了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货币市场与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人民银行设立了金融市场司,其基本职能是拟订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管理规定;承办有关金融机构在上述市场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审批工作;分析市场工具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监测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防范跨市场风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和实施信贷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第十项增加了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的规定。这是本次人民银行法修改的诸多看点之一。“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目前洗钱已成为国际公害,加入WTO以后,国际社会对中国加入反洗钱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需要公安、外交、海关、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定机构、定职责、定人员编制)方案规定,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将原来的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反洗钱局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划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因为支付清算系统是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所以人民银行作为社会资金清算服务的最终提供者,能通过对大额资金流动的监测发现可疑资金的线索,有条件在反洗钱工作中担当组织领导角色。2003年初,人民银行先后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三部“反洗钱”部门规章,具体规定了反洗钱的各项措施和职责。
 
  第一款其他项和第二款是关于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与其他银行相比,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具有特殊性,即它是以执行货币政策为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由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第23条至第30条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从金融业务的范围。修改稿对该部分的变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金融机构”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区分出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二是对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业务方面的货币政策工具增加了“金融债券”。调整后,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 *** 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等货币政策工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代理国务院财政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 *** 债券;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组织或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不得对 *** 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 *** 债券;除国务院决定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外,不得向地方 *** 、各级 *** 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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