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终止情形主要有哪些

2024-05-06 22:54

1. 商标权终止情形主要有哪些

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 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 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权终止情形主要有哪些

2. 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一、商标权包括哪些内容
1、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
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3、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
4、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3. 商标权终止的情形

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
1、当事人擅自改变注册人名义、注册商标、地址等注册事项,且拒绝改正的;
2、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其他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
3、导致商标权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商标权终止的情形

4. 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发生以下情形,会导致商标权终止:
1、当事人擅自改变注册人名义、注册商标、地址等注册事项,且拒绝改正的;
2、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其他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
3、导致商标权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什么是商标注册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将自己因为注册了商标而产生的商标权转让给其他人的一种合法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二、如何撤销别人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是否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商标权的种类有哪些
商标权的有以下种类:
1、专用权,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许可权,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的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
3、转让权,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续展权,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5、标示权,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6、禁止权,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5. 商标权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商标权终止情形主要有:
1、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其他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
2、商标注册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且拒绝改正的;
3、商标权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商标注册时地址变了需要变更吗?
需要变更。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注册商标地址变了,必须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否则,被工商部门发现后,将会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权人有哪些义务
1、使用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经核准注册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商品上、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以及有关的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2、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注册商标由于长时间的使用,其法律状比较稳定,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可信度比较高。	而且,具备法律稳定性的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也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商标权人和商标的使用者有义务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得欺骗消费者。
三、个体工商户可以注册商标吗
个体工商户可以注册商标。
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资格;
2、标的商标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范围中;
3、申请注册的商标,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其他条件。
目前各国对商标的注册普遍采用自愿注册制度,除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之外,商标即使不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是,在规定商标权只能通过注册才能取得的国家,商标注册之后才会受到较强的法律保护。我国《以自愿注册为原则,强制注册为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根据相关的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商标权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6. 商标权终止有哪些情形?

商标权中止的情况如下:
(1)由于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届满,最后进行更新注册,注册商标被取消,商标权中止。
(2)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纠纷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注销商标,商标权终止。
(4)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商标权终止。
(5)由于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被商标审查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权被中止。
(6)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取消注册商标,商标权终止。《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办理的注销商标决定不予申请复审或对商标审查委员会办理的复审决定不予人民法院起诉的,注销商标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日起终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取消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必须说明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7. 商标权终止情形主要有哪些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一、商标权的特征
1、独占性
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2、时效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3、地域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4、财产性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专用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他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体现巨大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比如“可口可乐”商标、“全聚德”商标等,其商标的载体:可乐、烤鸭等不是具有昂贵价值的东西,但其商标本身却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可口可乐”商标经评估,其价值达到七百多亿美圆,而“全聚德”作为中国的民族品牌2005年的评估价值为106.34亿元人民币。通过商标价值评估,这些商标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额的一部分。
5、类别性
类别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权终止情形主要有哪些

8. 商标权的终止的情形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的法定有些期限为十年。在期满后如果仍打算继续使用,有两个办法:
①在法定有效期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
②在法定有效期期满的6个月的宽限期内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在注册期限和宽限期期满后都仍未注册,商标局则会注销该商标,其商标权也会终止。如果原注册人在有效期期满后想继续使用已注销商标,则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商标权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商标注册人由于企业经营失败或更换商标原因等不再使用该商标,而自愿主动到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从而终止商标权。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由于使用了禁止性注册标志或禁止性使用标志等注册商标导致注册的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使商标权终止使用。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商标注册人,但是如果商标死亡或终止,即失去行为能力,不能使用商标权。
6、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由于商标注册人是以不正当、胁迫、期满等不良手段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裁定撤销注册,从而终止商标权。
7、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上述便是商标权终止使用的情形,我们只有了解了商标权终止使用的情形,我们才能避免发生类似的情形,更好地使用商标权。
以上就是商标权的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七种,分别为: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