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冻结股票帐户最终目的

2024-05-19 17:19

1. 检察院冻结股票帐户最终目的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让债务无法变现转移资产包括有价证券等,因此检查院需要冻结账户。

检察院冻结股票帐户最终目的

2. 怎样做一名检察干警

一、厚其德,锤炼思想品格。
政法干警只有具备高尚的品格、厚重的德行才能承载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使命。因此,坚持要将学习讨论的成果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深入践行政法核心价值观锤炼自我。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树立忠诚履职的政治品格。二是坚持群众路线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积极主动地在思想感情上增强群众意识、在工作作风上坚持群众路线,理解群众、贴近群众,真正实现心系群众、执法为民。三是慎思明辨坚守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刑事司法关涉人的自由与尊严,在渎检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严谨细致的作风,不因好恶而阿法、不因轻忽而乱法,自觉维护司法公正。四是严谨自律保持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牢固树立六观,正确履责、正确执法,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提高自身修养、约束人性弱点,从严律己、正气浩然。

二、敬其事,提升工作效果。
敬其事是一种工作态度,是对“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的坚守。在渎检工作中严格遵循执法办案程序、执法行为规范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不断提升自身执法办案水平,切实保障案件质量和工作成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敬其事是一种工作方法,是以创新精神攻坚克难。深入践行北京精神、高举创新旗帜,积极应对渎检工作四难问题,敢于钻研、善于探索,主动从线索收集、执法办案上拓宽思路、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困境的有效突破。

三、效其贤,增强前进动力。
身边有先进,不怕不前进。“病魔击不倒、困难挡不住、工作压不垮”的铁燕子精神和“忠于职守、不辱使命,围绕中心、服务发展,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勇于探索、敢为人先,做事务实、廉洁勤政”的侦监精神,深深打动和鼓舞了每一个昌检人。两种精神的感召,给予我们的是不断提升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日益高昂的工作状态,是结合渎检工作实际,激发自身干劲,自觉学习,自我赶超,忘我工作的不竭动力。

3. 法院职工及家属能否炒股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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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为检察院没有及时清收股票,产生的股票损失是否应当犯人承担?如果法院将股票损失认定为赃款,是否合理

5. 法院拍卖的股票怎么过户

买受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及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股票登记机关申请过户。
具体手续以股票登记机关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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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非法集资去检察院报案可以吗?谢了

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报案就有可能将案件带入司法程序,然后检方对案件进行查处。

7. 为什么将“检察人员”称作“检察干警”?

检察人员不应称作“干警”  应规范使用称谓


  当今,许多有关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新闻报道及文件中,称呼检察官的词语仍在沿用“干警”一词,一些地方还笼统地将检察官都称为“干警”,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用词用语的不规范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水平,亟需规范更正。


  检察官称谓的来源

  据笔者调研,我国检察官的称谓最早见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国家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并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在这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就称呼“检察官”。当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虽然采用了“检察官”名称,但是“干警”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


  “干警”称谓有强烈倾向性

  长期以来,检察官在我国都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形象而出现的。“干警”一词,不仅现在一些检察官在相互使用,即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各类书面文件中,也屡见不鲜。
  “干警”一词,本源有二:一为来源于公安机关,是公安干部与警察的统称;二为来源于政法干警的统称,是民政干部、公检法的干部与警察的合称。
  “干警”一词用到检察官身上,可以牵强地理解为干部和法警的统称,但这中间,却找不到检察官的影子,根本无法反映检察官的本质特征。而且“干警”称谓,军警化色彩浓厚,有着极强烈的倾向性,与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法律地位根本不相对应,而且“干警”中,既包括检察院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包括法警中的警官,这种多年沿袭下来的范畴其实含义混乱。因此,“干警”一词根本不适用于描述检察官。


  称检察官为“干警”不利于公正执法

  检察官的“干警”称谓,抹杀了检察官工作的特殊性,无法给检察官一个公正的准确定位,也从概念上使检察官无法找到自身的明确坐标,进而容易使其失去应有的公平与公正。
  赋予检察官“干警”的称号,还体现在抹杀了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司法属性,把检察机关、检察官当作行政人员对待的思想。因为我国的“干部”就是约定俗成的对公务行政人员的称呼,可是如果检察官同时也是“干警”,检察官无疑也成为行政机构中的一员了,这样一来,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干警”,成了一家人,难以避免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群众就会出现不明白、不理解、不知所以然的现象,偏袒、倾向由法官和检察官组成的控方的现象发生,由此所办理的案件也无法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检察官作为行政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的行政人员身份出现的话,那么他就有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身份之嫌,其审判结论的公正性同样令人怀疑。
  尽管我们不能简单从检察官的“干警”称谓上推断出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性不强,但这种称谓还是会影响人们对检察官角色的理解及定位。同样的,在法院系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检察官的称谓将日趋规范

  可喜的是,大家逐步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检察干警”的称谓逐渐为“检察人员”所取代,检察用词将逐步走向规范。
  笔者发现,在今年初肖杨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已经没有出现 “干警”一词。在最近几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检察“干警”的称谓也在减少,而“检察人员”的称呼在增多,特别是今年以来,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所作的多次讲话中,均未使用“检察干警”一词,而是一律使用“检察人员”。
  在当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高检院政治部编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书中间,凡涉及的称呼均为“检察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出现“检察干警”词句(如:97页第二段、153页第二、四段)。
  例一, 2006年2月24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1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例二,2006年4月26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8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我们相信检察机关通过连续多年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这一不规范现象将越来越少,最终将逐步走向规范。


  用语建议

  1、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等;
  2、区分不同场合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检察官”、“法警”、“书记员”等;
  3、将“全体检察干警”、“广大检察干警”称作“全体检察人员”、“广大检察人员”等等,以此类推。

  以上建议,为即兴思考浅见,难免存在不当甚至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为什么将“检察人员”称作“检察干警”?

8. 可以通过法院查询股票多少年的交易记录

通过证券公司账户就可以查询,为什么要通过法院呢。如果涉及诉讼是要通过法院的,应该可以查开户以来的交易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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