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已经支付在他人的账户上的钱挪用购买理财产品是否属于挪用公款

2024-05-08 05:59

1. 把已经支付在他人的账户上的钱挪用购买理财产品是否属于挪用公款

不属,公款是单位、企业的集体钱,他人账户的钱是私款

把已经支付在他人的账户上的钱挪用购买理财产品是否属于挪用公款

2. 挪用公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否能够认定为营利活动挪用公司资金购买短期理财数额较大该接受怎么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将公款非法挪作私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使用权,通过暂时使用公款而获取经济上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某、张某某挪用公款存入银行是否能够认定为营利活动。首先,从主观上来讲,黄某某、张某某挪用公款为了替他人揽储,并没有利用公款谋取个人私利的直接主观故意,但是两人作为国有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应当明知不得将公款挪作他用的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而仍然故意将公款50万元挪作私用,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其中30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意图通过短暂使用公款而帮助别人获取经济上的利益。实质上,挪用已经改变了公款的性质,公款的所有权已经受到侵害。其次,从客观上来讲,黄某某、李某某将公款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且其挪用的第二笔公款又购买了理财产品,挪用行为已成立,客观【摘要】
挪用公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否能够认定为营利活动挪用公司资金购买短期理财数额较大该接受怎么样的处罚?【提问】
您好,我是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了您的问题,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将公款非法挪作私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使用权,通过暂时使用公款而获取经济上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某、张某某挪用公款存入银行是否能够认定为营利活动。首先,从主观上来讲,黄某某、张某某挪用公款为了替他人揽储,并没有利用公款谋取个人私利的直接主观故意,但是两人作为国有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应当明知不得将公款挪作他用的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而仍然故意将公款50万元挪作私用,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其中30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意图通过短暂使用公款而帮助别人获取经济上的利益。实质上,挪用已经改变了公款的性质,公款的所有权已经受到侵害。其次,从客观上来讲,黄某某、李某某将公款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且其挪用的第二笔公款又购买了理财产品,挪用行为已成立,客观【回答】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将公款非法挪作私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使用权,通过暂时使用公款而获取经济上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回答】
没超过三个月?随用随取?不影响公司正常营运?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提问】
营利活动:以获得金钱或者物质回报为目的的行为,即是营利性行为。比如出售货物,比如开办公司,比如租赁房屋等等。
在法律上,为获得金钱或者物质回报为目的的一些辅助性活动也归类于营利性活动。如为公司注册商标、将他人肖像用于广告宣传等等。【回答】
若只是将公司多余资金转进转出做了不定期的理财产品这种情形能定为营利活动吗?关键是并没有影响公司正常运作,资金也已经全部回到公司账户全部用于正常开支了的这种情况会接受处罚吗?【提问】
属于营利活动,如果有人举报的话,会受到处罚的【回答】
现在是公司清账,已经发现了这种情况,我也主动配合他们查账清账,公司整体账面没有问题,若公司要追查责任,我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呢?【提问】
你超过三个月还没还得话,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是如果没有的话不涉及犯罪的,应该是要罚款【回答】

3. 哪些行为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但要注意的是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一、挪用资金罪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

哪些行为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