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城市参与性主体

2024-05-12 13:25

1. 解释城市参与性主体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今天,如何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更好地促进城市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维护民众利益,这一问题不容小觑。近年来各地相继展开了各种探索,但因理念陈旧、综合性立法缺失,效果并不理想。2012年,南京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全国率先突破和创新理念,制定了作为该城市治理“小宪法”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治理条例”),通过立法构建多手段、高效率的城市运行模式。

      这部地方性法规,着力打通政府和公众双向交流的渠道,吸纳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事前、事中、事后整个过程。治理条例的诸多闪光点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其出台符合体制改革的需要,不仅有利于固化改革成果,促进政民协作、创新机制,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和城市服务水平,谱写南京市城市治理的新篇章,更为国家今后的顶层设计和各地的城市治理实践提供了思路、创造了经验、建立了样本、指明了方向。
彰显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核心的城市治理理念。治理条例将“以人为本、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引入现代城市的治理中,明确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立法目的和“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原则,在第二条明确城市治理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并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众参与治理”,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方式、程序和效力,还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同时,治理条例重点设计了城市治理委员会制度,不但赋予其特定的法律地位,还规范了城市治理委员会组织架构。上述规定,彰显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核心的先进的城市治理理念,在管理体制中注重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的培育,积极发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区、公民的力量,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切实的制度保障,更能有效地避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解释城市参与性主体

2. 名词解释城市参与性主体

1.过程的参与性
 不论是企业、组织、个人或其它机构只要是参与了城市经营过程,他们都是城市经营的主体。
 2.主体的多元性
 经营主体的身份具有多重性,既可能是法人身份又可能是自然人身份,既可能是政府机构又可能是企业团体,既可能是投资者又可能是经营者或管理者。
 3.地位的差异性
 城市经营主体中的核心经营主体与从属经营主体在经营职能上地位是有差异的。比如,核心经营主体在土地规划与土地报建审批的权力地位是从属经营主体没有的;核心经营主体在城市经营过程中的引领和主导地位是从属经营主体所不具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