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机构二级市场增持普通股问题

2024-05-05 03:33

1. 关于 机构二级市场增持普通股问题

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就你们目前的情况,是属于第三层次的普通破产债权人。
比如所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一共为1000万, 那么他们每人就分回自己手中债权10%的钱.  这里的普通债权人是相对有担保的债权人说的..  企业破产后,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有担保的债权人在普通债权人之前受偿,所以他们的利益一般还是有保证的。

关于 机构二级市场增持普通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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