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制度中“进行“这个词可用什么词替代

2024-05-09 08:00

1. 编写制度中“进行“这个词可用什么词替代

把进行的动作(名词)放到前面来动词化。例如,对“是否符合进行检查”改为“检查是否符合”。

编写制度中“进行“这个词可用什么词替代

2. 国家工商局对广告中含有有第一是否违法的答复

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一、法律依据
(一)定性依据:新《广告法》第九条
(二)处罚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与旧《广告法》相比,法律责任总体有所加重。二、基本原则
(一)核心原则
新《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
(二)具体原则
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时应贯彻以下原则:
1、第九条第三项中的“等”字表示列举未尽之意,即所谓等外等。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法律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与此类似的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
2、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语均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根据同等类推的原则,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应仅限于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
3、第九条采用“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表述,表明法律对绝对化形容词是绝对禁止的,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三、定性分析
对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是否违法,要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来综合判断,不能过于宽泛,把所有的绝对化用语都列为违法用语,也不能过于教条,认为没有“级”的“最高”是可以使用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
这类用于形容空间、大小、多少、新旧、优劣等程度描写绝对化用语很多,除了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外,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最典型的是以“最”字开头的一批词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其他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第一、极致、100%安全、99.9999%有效、纯天然、包治百病、根治、独一无二等。如前所述,第九条第三项是对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的绝对禁止,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原因在于这类表述往往对消费者具有很大的欺骗、误导作用。
不少人认为,除“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明确禁止的词之外,最高、第一等绝对化用语只要有证据证明属实就不违法,某品牌在广告法实施当日甚至在天猫打出了“新广告法保护真第一”的广告。这其实是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教条式误读。销量第一、销量最高、销量最佳这但三句话表述的是同一个意思,假设该广告主确实销量第一,如果仅仅因为广告法只列明了“最佳”就判定“销量最佳”的说法违法,而“销量第一”、“销量最高”因表述属实而合法,法律岂不成了儿戏。反言之,如果只有虚假的绝对化用语才违法,那么绝对化用语禁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广告法有专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极致安全”等。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广告文案中过于突出描述中的绝对化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仍然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三是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最高法院、超级联赛等。(二)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允许如实使用。
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3. (唯一)这个词是广告禁词么?

广告宣传禁用唯一第一等词
三亚一宾馆在网页广告中使用绝对性用语宣传被立案查处,为我省工商查处的首宗网络市场监管案

   




    □记者 徐一凡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三亚市工商局获悉,近日,三亚市工商局海棠湾工商所对辖区某宾馆在网页宣传广告中使用“唯一”、“第一”等绝对性用语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共罚款2000元,没收广告费用1000元。据介绍,这是全省工商系统介入网络市场监管以来,工商所查处的首宗网络市场监管案件。
    据了解,3月4日,有消费者反映三亚海棠湾某宾馆在互联网宣传主页中有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接到反映后,三亚市工商局海棠湾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宾馆在互联网的宣传主页进行检查。
    经查,发现该宾馆在中国青年旅舍官方网站发布了宾馆广告信息,其中在旅舍简介内容中重点突出了“三亚蜈支洲岛景区第一家正式挂牌的国际青年旅舍”、“是中国唯一一家拥有海上户外俱乐部的国际青年旅舍”等绝对化用语字样。据介绍,网站中该宾馆宣传主页的内容由其自主设计制作,宣传广告费用为1000元。
    随后,海棠湾工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宾馆在网页宣传广告中使用“唯一”、“第一”等绝对性用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共罚款2000元,没收广告费用1000元。

(唯一)这个词是广告禁词么?

4. 广告宣传词语用第一专属之类的会不会被工商局查

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工商局会依法查处的。

《广告法》: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5. 工商局有没有义务义务宣传广告法

  一、任何国家机关,都有宣传法律的义务;
  二、作为广告法的执行机关,工商机关更有积极宣传的义务。
  不过,上述义务,都只是是宽泛的要求,并没有任何规定,工商部门不履行该义务时,应当接受什么处罚。因此,这种义务,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定的义务。

工商局有没有义务义务宣传广告法

6. 非转基因是新广告法中禁用的词语吗

农业部新闻发言人毕美家对媒体称,把“非转基因”作为卖点炒作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规。

  无转基因作物品种广告禁用“非转基因”

  10月9日,央视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官微发布消息称,将对涉及转基因、非转基因的产品广告加强审查,其中,在我国和全球均无转基因品种商业化种植的作物如水稻、花生及其加工品的广告,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对已有转基因品种商业化种植的大豆、油菜等产品及其加工品广告,除按规定收取证明材料外,禁止使用非转基因效果的词语,如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该官微称,此举是因为农业部向国家工商总局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请对涉及转基因广告加强管理的函》,国家工商总局将加强对非转基因广告的监督审查工作。

  记者获悉,农业部近期的确向国家工商总局发函,商请加强对涉转基因产品广告的管理,但该函为内部公文,并未公开。

  “非转基因”为卖点加剧了公众恐慌

  前日,农业部总经济师、新闻发言人毕美家对媒体表示,有的企业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转基因技术的认知欠缺和焦虑心理,把“非转基因”作为卖点加以炒作的做法实是商业包装,不仅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规,导致行业竞争的无序,还加剧了公众对于转基因技术的恐慌情绪。

  毕美家称,转基因和非转基因商战的背后,是企业的利益之争,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并无本质关联。

  ■ 说法


  应改进“非转基因”标示制度

  专家表示,当前市面上多数粮油企业曾涉转基因诱导性广告

  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中国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原所长黄大昉表示,目前存在用“非转基因”作为卖点进行炒作和虚假宣传的产品,主要集中在粮油广告上。

  黄大昉称,有一些产品,比如花生油,本身和转基因作物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全球都没有转基因花生,这种情况下还依然打着“非转基因”的广告,就形成了不正当竞争,“这样的广告应取缔。”

  常年关注涉转基因广告不正当竞争的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少华表示,央视此举针对两类广告,一类是和转基因作物没有任何关系的产品如花生油、葵花籽油等,此类产品广告中使用“非转基因”一词就会对其他企业造成不正当竞争。

  王少华介绍,另一类则是原料中有转基因,也存在非转基因作物的产品,这种情况下使用了“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词语,也形成了虚假宣传。

  王少华称,据其观察,目前市场上大多品牌的粮油企业,都曾或还在进行涉转基因的诱导性广告。而这些诱导性广告违反了《广告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此外,黄大昉表示,国家目前对大豆等主要作物实施“零容忍”原则,即只有百分之百无转基因成分才能标示为“非转基因”。

  黄大昉称,目前国际上标示制度都存在很多争议和讨论,我国也应进一步改进标示制度。

7. 广告法说的具体是什么

明令禁止
  ①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②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烟草广告
  ③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④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

 旧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新广告法增加到17种。与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增加了进来,和消费者联系更加紧密。
  地产广告不可任性承诺
  新修订《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宣传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这条新规对于很多房地产策划或文案人员来说,是一个镣铐,今后在创作楼盘广告时,不能为了宣传而做出很多承诺,只能带着镣铐巧跳舞。
  按照规定,估计今后“买房送名校资格”、“规划中的地铁某号线就在家门口”、“距中央广场商圈XX分钟”等用未来规划来宣传或承诺的信息可能会被禁止;“买房稳赚”、“买房百分之几的收益率”、“x年回本”等关于升值或投资回报率等的宣传字眼也可能被叫停。文案们做好另辟蹊径的心理准备。
  品牌代言人严苛要求
  (*本部分内容来源ifree博客)
  新广告法中,总共75个法条中共出现代言人12次,现有的广告代言玩法可能有许多不再适用。
  “为自己带盐”的企业主是否算代言人
  从聚美优品的“我是陈欧,我为自己代言”中CEO陈欧闪亮登场后,企业主为自己的产品代言就成为了潮流。格力董明珠、万科王石、SOHO中国潘石屹纷纷出现在自家广告片中,那么问题来了,给自有品牌做广告算不算代言人?
解析算。新广告法第2条第5款注明,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广告主是投放广告的企业,陈欧作为自然人担任广告代言人顺理成章,如果他愿意,完全可以让公司付给自己代言费。
  药品、保健品还能找明星代言吗?
  感冒药、止泻药这类常用药品广告找明星代言一直是常规营销手法,保健品也同样热衷于此。但确实有些问题产品的曝光让消费者很受伤,代言明星也蒙上污点。取消明星代言药品、保健品的呼声已喊了多年,这次是否落实?
 解析明令禁止。新广告法第16条写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社科院在分析中表明这些代言人不能以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形象进行药品推广,不用说,明星大腕也不行。同样在第18条规定中保健品同样不能找代言人,就算是广告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也是被禁止的。
  没用过商品,就别想当代言人哦
  近两年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的广告不少见,像韩国歌星RAIN为某女性化妆品代言群众们也是能接受的,但有几位小鲜肉为女性生理期用品代言就有点雷人了。相信他们一定没有用过,又怎么能准确表达该商品的功能呢?这种比较另类的代言是否还能行?

广告法说的具体是什么

8. 国家对医疗器械宣传的禁用词有哪些

首先是说明书的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然后是广告宣传: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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