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是什么

2024-05-03 02:55

1. 债务重组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是什么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
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作为营业外收入。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让资产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扩展资料: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务重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是什么

2. 会计上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
会计上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情形有三种:
一、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计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
三、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3. 会计上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会计上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情形有三种:
一、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计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
三、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是建立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基础上的事项,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将无法收回,因此在会计上被确认为重组损失,这部分损失实际上就是债权人在重组日确认的一笔坏账,基于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直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而不在“管理费用”或“坏帐损失”列支。税收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承认该项损失。当该笔损失具备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对坏账确认的条件(如应收账款已逾期3年未收回)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种情形属于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减去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对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同于资产转让损失(会计上按资产账面价值结转)。
值得一提的是,债务重组多见于关联企业之间,如果允许债务人在税收上承认重组损失,这将会成为税法的一个漏洞,而被纳税人从避税的角度加以利用。所以,2003年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严格规定了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条件。

会计上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4. 债务重组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是什么

债务重组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
首先重组损益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重组损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种情况会使当期利润增多,与此同时,有可能引起当期所得税费用上的增加。但是与此同时,这项收益容易造成企业资金的匮乏,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
其次,它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债务重组是为了企业在财务困境中扭转出来恢复原本的平静安定的经营状态,但是债务重组并不是能够很快有所结果,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获益过程其实很漫长的。
扩展资料:
债务重组会计清偿债务的方式: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务重组

5. 债务重组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是什么

债务重组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
首先重组损益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重组损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种情况会使当期利润增多,与此同时,有可能引起当期所得税费用上的增加。但是与此同时,这项收益容易造成企业资金的匮乏,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
其次,它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债务重组是为了企业在财务困境中扭转出来恢复原本的平静安定的经营状态,但是债务重组并不是能够很快有所结果,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获益过程其实很漫长的。

扩展资料:
债务重组会计清偿债务的方式: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是什么

6. 审查债务重组事项的会计记录,确定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复核审查债务人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是否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作为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是否按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复核审查债权人是否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与收到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债权人计提了减值准备,检查是否相应地冲减减值准备。
(2)复核审查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是否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有无按公允价值确认非现金资产的转让损益。检查债权人是否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有无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复核审查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是否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审计人员应当在研究、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文件和具体内容的基础上确定债务重组日以及被审计单位在债务重组事项中所处的身份,区别债务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分别采用与债务人身份相对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检查债务人有没有按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是否作追溯调整。审查债权人是否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入帐,查明债权人有无发生债务重组损失。
(4)复核审查债务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是否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减记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是否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不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是否作了帐务处理。对未发生的或有支出,查明债务人在结清债务时,是否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债务重组收益。
如果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检查债权人是否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减记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是否确认为当期损失。还应查明,如果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不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是否作了帐务处理。对未发生的或有收益,应当查明债权人在计算将来应收金额时是否包含进去,或有收益收到时,是否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5)复核审查债务人以混合重组方式清偿某项债务时,查明债务人是否先以应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帐面价值,债权人享有股权的帐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然后再按前述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查明债权人是否以先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帐价值。
要注意的是,以混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应当考虑相关的偿债顺序。一般来说,应当先以资产清偿债务,最后考虑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果以一部分现金清偿债务,一部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则先以现金清偿,然后考虑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开展债务重组审计,审计人员应当结合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各项财务指标所表示的财务状况越差,表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越弱,企业想在财务报告上故意粉饰、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越大;虚假的债务重组、资产置换容易成为某些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的手段。因此,审计人员开展债务重组审计,有必要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企业固有风险的水平,了解管理人员的品行和能力,有否受到异常压力,影响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环境因素等;评估控制风险的大小,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确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和有效;进而确定检查风险,实施实质性检查的程序,最终取得确切的审计证据,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
对于开展债务重组的审计,一般情况下需要根据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审计人员最先做的就是分析企业资金组成以及债务关系,考虑债务偿还的顺序,然后进行债务偿还任务,如果企业经营能力每况愈下,需要考虑企业是否存在作假账等情况。
一、长期股权投资如何确认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7. 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的会计处理

分为两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2.债务转为资本
将债务转为资本,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 并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其他企业
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其他情况
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日,应当将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因放弃债权而享有 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已提取的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或未提取损失准备的,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该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发生的相关税费,分别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
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券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债务抵消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而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债务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对债权人来说,则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会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这种操作方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的会计处理

8. 对债务重组进行确认有哪些依据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这一规定,对债务重组产生的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的确认与新准则的规定一致。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实质条件。也就是说,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都不属于债务重组。因此,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不会出现债务重组损失或债务重组所得为零的情况。可以理解为: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计税依据,是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的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之和。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产生损失,因债权人接受的资产用途不同,计入成本时间和方法不同,纳税调整也不一样。 

  以债务转资本方式进行重组的计税依据 

  债务人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时,按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债权放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或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两者之间是统一的,即计税依据等于债务重组所得。 

  在这一方式的债务重组中,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按照规定处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投资计税成本差额即为债务重组损失,而投资计税成本在今后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作为结转依据,确认股权处置所得。 

  修改条件债务重组的计税依据 

  新准则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符合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新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若涉及或有应收金额,债权人不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以这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对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金额的确认,新准则与处理办法相同,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等于新准予确认的当期损益。 

  混合债务重组的计税依据 

  新准则规定,混合债务重组其账务处理的原则是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条件的顺序分别确定各自的入账金额。因此,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只需按相应的顺序按上述调整方法逐项进行调整。 

  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处理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处理:1.经法院裁决同意的事项。2.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3.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若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相关规定,债权人对其让步金额,依据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处理。即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因债务重组而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应按照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