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不是特定的一

2024-05-11 02:43

1.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不是特定的一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是指由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其他的法律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合同债权的职能有哪几种
合同债权的职能如下: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二、什么是债务人监狱
债务人监狱是指负债人监狱是给无力偿还债务的人的监狱。负债人监狱是解决欠债的常见方法,透过少量的金钱,负债人便可取得一定程度的自由。
债务人负有展行其合同债务的义务,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但是债务人展行时是否要求具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性质决定。展行行为是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是法律行为时,则必应具有行为能力。除此以外,如果债务的履行需要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进行,则债务人应享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另外,债务人可以使用履行辅助人行债务。在给付为法律行为时,可委托代理人作出。因此,履行债务人和债务人的代理人也可纳入债务人的范畴。
其法律义务有以下两条:
1、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
3、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
4、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我国合同债权性质是什么
在我国合同债权性质是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不是特定的一

2.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不是特定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一、法院是否可以不执行连带责任人
法院可以不执行连带责任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只会执行被执行人,如果法院追加连带责任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连带责任人。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二、合同主体是什么意思?
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单务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定的。但在双务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平等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都可以成为合同主体。但具体合同中,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但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3. 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定吗

不是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是相互的。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一、合同主体是指什么
合同主体指的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
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如前所述,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被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或者当事人是特定的,但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这种债的主体变更,并没有改变合同关系主体相对性的特点,因为第三人一旦取代原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加入合同关系中,都已经成为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因此合同关系的主体仍然是特定的。
二、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有哪些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如下:
1、保证,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3、质押,质权是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转让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的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4、留置,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扣留处置的保证方式;
5、定金,定金以合同订立或履行前支付的一定金额作为担保。定金支付方称为定金支付方,定金接受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定吗

4. 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定吗

法律分析:不是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是相互的。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5.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不是特定的

法律分析: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不是特定的

6.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不是特定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7. 债务人是特定的吗

是特定的。在债的关系中, 债务人 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 债权人 )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务人是特定的吗

8. 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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