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扩股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2024-05-07 17:34

1. 公司增资扩股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导读:《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本案中,安某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近期该公司召开了多次股东会议,增加其公司注册资本,而却未通知安某等公司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安某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在被告初始注册资本到现有注册资本的增资扩股过程中的优先购买权。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安某对在被告某阀业公司初始注册资本到现有资本增资扩股过程中,增加的注册资本中的相应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情]:
安某系某阀业公司的股东之一。近期该公司召开了多次股东会议,增加其公司注册资本,而却未通知安某等公司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安某认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在被告初始注册资本到现有注册资本的增资扩股过程中的优先购买权。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安某对在被告某阀业公司初始注册资本到现有资本增资扩股过程中,增加的注册资本中的相应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阀业公司是由31名股东于2003年出资成立的。原告安某系被告的合法原始股东之一。从被告成立时起至2003年9月,原告先后在被告处共投入股金26000元。2003年,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是被告的股东身份没有改变。根据原告提供的金湖县工商局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反映,近年来,被告不但每年都在不定期召开股东会议,而且一直在增资扩股。从2003年5月之后,被告召开股东会议一直未通知原告参加。尤其近期原告得知被告召开了多次股东会议,并增加了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原告安某以被告未通知原告等其他股东参加股东会议,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侵犯了原告等其他小股东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合法原始股东之一,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同时,被告在金湖县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中也有股东按其原有的股份比例优先购买新股的明确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司增资扩股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2. 优先增资权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

优先增资权公司法的规定是公司法当中的71条规定的公司的股东,如果要进行股权的转让的话,那么公司内部的成员的话是优先进行认购的,这实际上就是优先增资的权利,当然了,在认购股权的一些具体的价格方面是平等的。优先认购权(Pre-emptionrights)指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增资的方式
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
1、增加票面价值
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譬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2、增加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配股利留存转换为出资。
3、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通常情况下,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4、债转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成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3. 股份公司增资是否有优先认缴权

1、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新增注册资本的,原股东依据认购股份的比例,一般具有优先认购权的,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第三十四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等表格
(2)作出增资扩股决议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6)章程修正案或相应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投资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书);
(8)新股东资格证明(即新股东的身份证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份公司增资是否有优先认缴权

4. 公司增资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怎么办

一、优先认购权的法律规定
优先认购权指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
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在公司有扩大总股本的融资行为时保障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权益不被摊薄。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新股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也就是说,在优先认购权生效之前卖出股票。
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让市场相信今后公司业绩会因为新股募集资金项目推动,增长高于股本扩张规模,增发新股一般都没有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尤其是定向增发。
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公司增资时股东放弃实缴部分的优先认购权的,剩余部分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一是将剩余资金公开向外募集,股东千万不要同意将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权的增资份额拥有优先认购权写进公司章程,否则这将有可能堵死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进行融资的渠道。;二是当公司发展与公司人合性发生冲突时,则应当突出保护公司的发展机会,此时若基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某一股东优先认购权,该优先权行使的结果可能会削弱其他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导致其他股东因担心控制力减弱而不再谋求增资扩股,从而阻碍公司的发展壮大。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制定之初,可以在章程中直接规定: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的增资份额拥有优先认购权。

5. 公司法增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公司法增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条件有:增资优先购买权的范围一般应当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确认优先购买的,从其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增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6. 有限公司增资,原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权期限

  1、优先权的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享有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优先权,关于优先权的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公司增资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如果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增资,在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大股东对小股东具有法律上的信义义务),股东会决议也是有效的,公司可以合法增资。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增资前,应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公司增资时,大股东尤其要注意不能滥用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会决议虽然遵循资本多数决,但是更加注重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稀释和降低小股东持股价值情况下的增资,小股东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这是公司增资时应该预见到的风险。

7. 有限公司增资,原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权期限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限公司增资,原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权期限

8. 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优先认购权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成立以后,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往往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这时,公司原有的股东有优先的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购权,是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认购权,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例。增资扩股,必须召开股东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股东决议才有效。
一、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有哪些?
1、公司的经营范围。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
4、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认缴新增资本。
5、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
6、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7、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8、经理的职权。
9、执行董事职权。
10、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1、股权转让。
12、股资格的继承。
13、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1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二、营业执照上的股份比例是分红比例吗
营业执照上的股份比例是分红比例。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