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24-05-10 23:04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原社保养老缴纳情况: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员工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以上理解为每月交5%,计入个人养老帐户的为11%。新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自2006年1月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8%。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企业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有的地区以本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即以本企业职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以内部分之和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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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 养老保险领取的问题

养老保险领取的问题

针对你的情况,需要转移保险关系之后才可以,一般向户口所在地转入,否则异地交纳的社保,就相当于"白交"了.
是这样的,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从事高风险工种,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 
因此你可以选择补,也可以不补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

3.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二十条规定:“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和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是1994年随凯福房地产公司整体参保缴费、职工档案原始记载清楚,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您可以选择满50周岁申请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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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4. 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1、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依托省级业务信息系统,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验比对工作机制,对省内重复领取待遇情况进行核验比对,同时通过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等部级平台,对跨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对于新增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各地要在核定其待遇前进行人员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对和跨地区、跨险种信息比对,发现存在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情形的,要立即暂停其待遇核定,与当事人及重复领取地经办机构核实处理。

我部也将定期筛查比对跨地区跨制度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疑点信息,通过部级社会保险业务稽核考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按照预设规则将疑点数据下发至重复领取地中的一个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发起核查处理,并通过稽核系统向我部反馈核查处理结果。【摘要】
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提问】
1、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依托省级业务信息系统,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验比对工作机制,对省内重复领取待遇情况进行核验比对,同时通过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等部级平台,对跨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对于新增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各地要在核定其待遇前进行人员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对和跨地区、跨险种信息比对,发现存在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情形的,要立即暂停其待遇核定,与当事人及重复领取地经办机构核实处理。

我部也将定期筛查比对跨地区跨制度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疑点信息,通过部级社会保险业务稽核考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按照预设规则将疑点数据下发至重复领取地中的一个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发起核查处理,并通过稽核系统向我部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回答】
2、异地协查依托稽核系统线上办理(电子化操作流程可在稽核系统首页下载)。对于发现待遇领取人员疑似跨省重复领取待遇的,发现地经办机构应在发现当月,通过稽核系统“异地协查一重复领取协查”模块生成《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协查函》,发起协查,并告知疑似重复领取地经办机构。

疑似重复领取地经办机构收到协查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查询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在本地的待遇领取情况,并通过稽核系统生成《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协查回执》,反馈发现地经办机构。【回答】
3、经异地协查确认重复领取待遇的,按照“告知、协商、清退”的步骤处理。【回答】

5.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养老缴纳情况: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员工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以上理解为每月交5%,计入个人养老帐户的为11%。新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自2006年1月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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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6. 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待遇领取人合法权益。该意见自2022年12月3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办法。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留一项待遇,清退其他待遇;重复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其首次领取地的待遇,清退其他领取地的待遇;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的,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保留一份待遇,清退其他待遇;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的,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定期抚恤待遇;重复领取参保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待遇的,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其中一项制度规定的待遇,清退其他待遇。      《意见》明确,因死亡(含因失踪、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犯罪服刑等原因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自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次月起停止(或暂停)领取待遇。经排查确属违规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其因违规补缴领取的待遇应予清退。      根据《意见》要求,应清退养老保险待遇的,当事人应一次性退还。当事人拒不退还的,从应返还的缴费、应发放的待遇中抵扣。

7. 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念槐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简陵属于拦坦戚职工基本养老保信如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8. 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念槐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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