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余下的福利费余额该如何处理

2024-05-05 16:13

1. 以前年度余下的福利费余额该如何处理

以前年度留下的福利费贷方余额要先用完,即本年若发生了福利费支出,分录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用完以后(即应付福利费余额为零),所发生的福利费按实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0000
  贷:应付福利费   10000
借:应付福利费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所得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
若以前年度留下的福利费为借方余额,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福利费
年中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年度余下的福利费余额该如何处理

2. 职工福利费余额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3. 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也可以按福利费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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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4. 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年底结账之际,试就新规定对企业影响作简要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冲减结余的指标,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9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只能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90万元,虽然实际发生的40万元超过应提的3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累计结余还有50万元留在2009年继续使用。
  二是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对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冲减结余额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时,不作纳税调整。超过时,应就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冲减10万元后,当年允许扣除50万元,不作纳税调整。如果结余10万元,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要调增应纳税额所得10万元。
  在计算使用20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时,要区分纳税调整余额和会计余额。即: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和会计操作会产生这两个余额。对福利费中形成的纳税调整余额不需要冲减,因为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相当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假如某企业2007年工资总额200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计税工资140万元,汇算纳税调整60万元,同时职工福利费调整8.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5万元,结余13万元。对这个企业来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余额是13万元,其中包括纳税调整余额8.4万元,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所以2008年只要将4.6万元调增后,就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标,而不是调增13万元后才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标。
  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科目发生赤字,无论数额大小,都需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解决,不能用2008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当然,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如果不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可以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还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对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不能用来列支招待费、宣传费等。如果企业在清算时仍有职工福利费结余,应作为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职工福利费不再提取,原有的职工福利费科目已改变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第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项下的科目,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这样就需要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这虽然不影响税收,但应该正确使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参考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一般有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取,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5. 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年底结账之际,试就新规定对企业影响作简要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冲减结余的指标,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9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只能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90万元,虽然实际发生的40万元超过应提的3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累计结余还有50万元留在2009年继续使用。
  二是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对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冲减结余额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时,不作纳税调整。超过时,应就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冲减10万元后,当年允许扣除50万元,不作纳税调整。如果结余10万元,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要调增应纳税额所得10万元。
  在计算使用20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时,要区分“纳税调整余额”和“会计余额”。即: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和会计操作会产生这两个余额。对福利费中形成的“纳税调整余额”不需要冲减,因为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相当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假如某企业2007年工资总额200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计税工资140万元,汇算纳税调整60万元,同时职工福利费调整8.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5万元,结余13万元。对这个企业来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余额”是13万元,其中包括“纳税调整余额”8.4万元,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所以2008年只要将4.6万元调增后,就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标,而不是调增13万元后才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标。
  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科目发生赤字,无论数额大小,都需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解决,不能用2008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当然,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如果不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可以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还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对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不能用来列支招待费、宣传费等。如果企业在清算时仍有职工福利费结余,应作为“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职工福利费不再提取,原有的“职工福利费”科目已改变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第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项下的科目,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这样就需要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这虽然不影响税收,但应该正确使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参考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一般有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取,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6. 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年底结账之际,试就新规定对企业影响作简要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冲减结余的指标,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9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只能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90万元,虽然实际发生的40万元超过应提的3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累计结余还有50万元留在2009年继续使用。
二是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对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冲减结余额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时,不作纳税调整。超过时,应就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冲减10万元后,当年允许扣除50万元,不作纳税调整。如果结余10万元,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要调增应纳税额所得10万元。
在计算使用20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时,要区分“纳税调整余额”和“会计余额”。即: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和会计操作会产生这两个余额。对福利费中形成的“纳税调整余额”不需要冲减,因为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相当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假如某企业2007年工资总额200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计税工资140万元,汇算纳税调整60万元,同时职工福利费调整8.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5万元,结余13万元。

7. 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年底结账之际,试就新规定对企业影响作简要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冲减结余的指标,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9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只能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90万元,虽然实际发生的40万元超过应提的3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累计结余还有50万元留在2009年继续使用。
二是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对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冲减结余额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时,不作纳税调整。超过时,应就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冲减10万元后,当年允许扣除50万元,不作纳税调整。如果结余10万元,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要调增应纳税额所得10万元。
在计算使用20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时,要区分“纳税调整余额”和“会计余额”。即: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和会计操作会产生这两个余额。对福利费中形成的“纳税调整余额”不需要冲减,因为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相当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假如某企业2007年工资总额200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计税工资140万元,汇算纳税调整60万元,同时职工福利费调整8.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5万元,结余13万元。

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8. 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年底结账之际,试就新规定对企业影响作简要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冲减结余的指标,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9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只能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90万元,虽然实际发生的40万元超过应提的3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累计结余还有50万元留在2009年继续使用。
二是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对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冲减结余额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时,不作纳税调整。超过时,应就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冲减10万元后,当年允许扣除50万元,不作纳税调整。如果结余10万元,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要调增应纳税额所得10万元。
在计算使用20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时,要区分“纳税调整余额”和“会计余额”。即: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和会计操作会产生这两个余额。对福利费中形成的“纳税调整余额”不需要冲减,因为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相当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假如某企业2007年工资总额200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计税工资140万元,汇算纳税调整60万元,同时职工福利费调整8.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5万元,结余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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